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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是什么年(2016年是什么年属什么生肖)

时间:2023-10-02 03:14:02 作者:依稀久忆 来源:用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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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法律故事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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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答案:

【解析】

1. 本案二审判决是否生效?为什么?我国刑事裁判一审生效与二审生效有无区别?为什么?

答:(1)未生效。二审判决应当在宣告以后才生效,本案二审判决始终未向被告人李某宣告,也未向李某送达判决书,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判决书不能等同于向李某宣告判决,李某始终不知道判决的内容,因此本案二审程序未完成宣告,判决未生效。 (2)有区别。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一审裁判的生效时间为裁判送达后次日开始计算上诉、抗诉期限,经过上诉、抗诉期限未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才生效。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普通案件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但需要送达后生效,即二审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送达裁判文书后发生法律效力。

考 点 : 审理 ;

2.此案生效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是什么?

(1)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93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首先应当向S市检察院提出,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省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2)当事人一方对S市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而继续向省检察院申诉的,省检察院应当受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94条的规定,经省市两级检察院办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再立案复查。(3)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95条第2款的规定,S市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抗诉的,应当提请省检察院抗诉。(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3款的规定,省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直接向省高院抗诉。

考 点 : 提起公诉;

3. 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再审案件,省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89条的规定:(1)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3)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

考 点 : 抗诉;

4.如果省高级法院认为S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如何纠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2款的规定,省高级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的规定,提审由省高院组成合议庭,所作出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提审的案件应当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的情形。(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5条的规定,省法院指令再审一般应当指令S市中院以外的中级法院再审,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如果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也可以指令S市中院再审,S市中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二审程序进行。

考 点 : 上诉;

5. 此案在由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抗诉中,请求改判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辩称无罪,省高级法院根据控辩双方一致意见,是否应当做出无罪判决?为什么?

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作有罪判决也可以作无罪判决。(1)本案系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法庭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判决有罪无罪的依据是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是否确有错误。(2)检察机关的抗诉是引起再审程序的缘由,其请求改判无罪已经不是控诉的含义,也不是控方,不存在控辩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形。

案情: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当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2016年1月15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S个人独资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S企业向丙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2月10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M房屋出卖给了庚,并告知庚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国访学,为期4个月,双方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2016年3月15日,甲未经庚同意将M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租期2个月,月租金5000元。2016年5月16日,甲从辛处收回房屋的当日,因雷电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毁损。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5万元。2016年7月13日,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了庚。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S企业也未能按期偿还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现乙和丙均向甲催要。

就甲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就S企业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甲、丁、戊各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甲、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谁有权收取M房屋2个月的租金?为什么?谁应承担M房屋火灾损失?为什么?

答案会在今天下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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