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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调查一个人的资料(怎么调查一个人的资料真假)

时间:2024-01-28 13:11:25 作者:趾高气扬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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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密集发布!一批“内鬼”被查处

澎湃新闻记者 岳怀让

10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又公布了一批纪监系统“内鬼”被查、被处分的消息。

9日下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援引自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常委、自治区党委巡视办主任高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目前正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高虹,女,汉族,1966年9月生,广西宾阳人,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9月加入中国,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学士,讲师。她曾任兴宁区委副书记、区长,自治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自治区纪委副厅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广西玉林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等职务。

同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援引自海南省纪委监委消息:海南省委部原一级巡视员钟捷兴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海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钟捷兴,男,1961年2月出生,汉族,海南定安人,全日制干修科大专、在职函大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四级高级检察官,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6月加入中国。

钟捷兴曾任海南省纪委(监察厅)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儋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等职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还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原副书记、自治区监委原副主任殷学儒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消息。

经查,殷学儒背弃初心使命、丧失党性原则,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监督执纪执法过程中弃守职责使命,执纪违纪、执法破法,腐化堕落、以权谋私,与不法私营企业主沆瀣一气,将监督执纪执法权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形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严重违纪违法后,不但不向组织如实说明问题,反而与他人串供、隐匿赃物,掩盖违纪违法事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干预干部职工职务晋升和录用;纵容、默许亲属、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谋取私利,违规收受礼品,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搞权色交易;违规干预执纪执法活动;贪图享乐,享受“管家式”服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9日被公布开除党籍的还有贵州省纪委监委原派驻第十八纪检监察组副厅长级专职纪检监察员、一级巡视员徐健生。

经查,徐健生理想信念缺失,私欲膨胀,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组织观念淡薄,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廉洁底线失守,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放贷获取大额回报;毫无纪法底线,大搞权钱交易,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来源: 澎湃新闻

如何从手机信息中寻找另一半出轨的线索

在数字时代,手机成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寻找出轨线索的宝贵资源。今天,我要给大家分享一个惊险刺激的故事,故事中主人公成功地从手机信息中寻找到了另一半出轨的线索。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位名叫小明的普通上班族,他和他的妻子小丽已经结婚五年了。起初,他们的婚姻生活幸福美满,但最近几个月,小明渐渐察觉到了一些异样。小丽开始变得疏远,经常手机不离手,而且总是神神秘秘的。

小明对妻子的这种变化感到非常担心,他开始怀疑小丽是否出轨了。于是,他决定寻找线索,找出真相。

小明决定关注小丽的手机信息。他知道小丽的手机锁屏密码,于是等到一个晚上,当小丽入睡后,小明悄悄拿起手机,开始查看短信记录和通话记录。

他发现小丽的短信记录中有一位陌生男性的号码频繁出现,而通话记录中也有很多未接来电。小明决定深入调查,他首先查找了这位陌生男性的社交媒体信息,发现了他的个人资料和照片。

小明开始分析聊天记录。他发现小丽和这位陌生男性之间的聊天内容变得越来越亲密,充满了甜言蜜语和情感交流。他们不仅分享了生活琐事,还表达了对彼此的思念和爱意。

小明决定对话小丽。一天晚上,他等待小丽再次熟睡后,轻声唤醒她,坐在床边,直接问道:“小丽,最近你的手机一直不离手,有什么事情你瞒着我吗?”小丽吓了一跳,但随即表现出一副无辜的样子。

然而,小明继续坚持,他拿出了手机,展示了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直截了当地问:“这是谁?你和他之间发生了什么事情?”小丽开始支吾不语,但终究无法否认。

这个时候,小明没有爆发,而是冷静地和小丽坐下来,诚实地表达了自己的感受和担忧。他们经过一番坦诚的交谈,小丽承认了自己的出轨行为,并表示了悔意。

小明最终决定原谅小丽,但也提出了明确的条件,要求他们共同努力修复婚姻。小丽也表示愿意为了他们的未来而努力。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手机信息可以成为寻找出轨线索的有效工具,但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沟通和理解。面对婚姻中的困难,夫妻双方都需要保持冷静,坦诚地交流,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共同走过难关,继续幸福的生活。

信息爆炸时代,可以从这5个方面辨别信息的真假,以免上当受骗

随着网络信息的不断增长和传播,如何辨别信息的真假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以下是几个有用的建议,可以帮助您识别真假信息:

核实来源:了解信息来源是否可靠,例如查看网站的域名、作者的背景资料、文章的发布日期等。如果信息来自不可靠的来源,就需要谨慎对待。检查内容:检查文章的内容是否合理和一致。真实信息应该能够被证明,并且与其他相关信息一致。如果文章的内容不合理或者与其他相关信息不符,则有可能是虚假信息。阅读评论:阅读评论可以帮助您了解其他人对该信息的看法。如果许多评论者都表示怀疑或反对该信息,那么该信息可能不可靠。搜寻其他来源:在其他网站或新闻媒体中寻找类似的信息,看看是否有其他独立的来源证实该信息。如果其他来源都没有报道这个消息,那么该信息可能是虚假的。谨慎分享:如果您不能确定信息的真实性,请不要分享。分享虚假信息可能会给其他人带来负面影响。

总之,了解信息来源、核实内容、阅读评论、搜寻其他来源以及谨慎分享,这些都是识别真假信息的有效方法。

这项调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国家统计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2023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

为准确、及时地监测和反映我国人口发展变化情况,为党和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人口有关政策提供基础依据,国家统计局10日对外发布公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2023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

根据公告,调查范围是被抽中的我国大陆地区的城镇和乡村地域。调查内容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迁移流动、工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调查标准时点是2023年11月1日零时。现场工作时间是10月10日至11月30日。

公告明确,由政府统计调查机构派调查员到住户家中进行登记,或调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方式进行登记。调查员入户登记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对调查对象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转自:新华社

作者:魏玉坤、张树志

来源: 新华社

谩骂、攻击,甚至“人肉搜索”,被网曝了该怎么维权?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袁京

在互联网平台上,网络暴力行为时有发生,让人深恶痛绝。网暴者隐藏在网络角落里通过键盘“施暴”,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从严惩处网络暴力重点类型的行为人,通过一系列“组合拳”让网暴者受到应有法律制裁,依法维护公民权益。

五类网暴情形从重处罚

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其名誉,易造成他人“社会性死亡”等严重后果,并扰乱网络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此次出台的《意见》有两大亮点:一是对司法机关准确认定网络暴力行为性质、依法适用罪名做出详细指引,为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网为提供了有力支撑;二是明确了司法程序的选择和衔接问题,对于受害者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后,公安机关应何时介入、如何介入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网络暴力行为公诉案件的立案依据,此举为网暴受害者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更对潜在的网暴实施者产生了较强震慑。

同时,《意见》体现了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从严惩处、全方位打击的要求,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2020年12月,杭州两男子偷拍取快递女子,并在网上造谣其出轨,引发网络舆情风暴,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的阅读量就达4.7亿次、话题讨论5.8万人次,当事人遭遇“社会性死亡”。该事件广泛传播,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案件当事人吴女士在事发后提起了刑事自诉,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以诽谤罪立案,后经检察机关建议,公安部门对该案立案调查,案件由自诉程序转为公诉程序。余杭区法院2021年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从上述案件来看,网暴编造内容较敏感,直接造成当事人“社会性死亡”,对行为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因此该案实质上已符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条件。对此类案件,由自诉人收集证据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难度很大,只有通过公诉程序追诉才能及时有效收集、固定证据,依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因此,此次出台的《意见》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被害人同时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法院可以请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提起自诉,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已构成犯罪但不符合公诉条件的,可以告知报案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公诉立案难”得到解决

有人不禁要问,网暴受害者为何不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解释,这是因为在刑法上,网络暴力行为主要涉及侮辱罪、诽谤罪,而根据刑法规定,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外,侮辱罪、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需要当事人起诉之后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受理。近年来,侮辱、诽谤类刑事案件明显增长,其中不少为涉网案件,但做出有罪判决的比例很低。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反差,一方面原因是网络暴力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被害人在确认侵害人身份、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另一方面也与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缺乏细化指引、“门槛过高”有关。

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了网络暴力的罪名适用规则,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认定作了指引性规定。具体而言,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意见》还提出,要依法惩治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可以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此外,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法官介绍,在《意见》出台之前,很多人在遭受网络暴力时,往往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或赔偿精神损失。对于违法者而言,违法成本较低。如今《意见》中明确提到将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涉嫌网络暴力关联起来,之后再有类似的行为,被害人可以采取刑事自诉或者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从法律上明确了救济途径。

此外,《意见》还明确,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也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多途径支持网暴受害者维权

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犯罪,关键在于要根据网络侮辱、诽谤的特点,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刑事追诉程序,为网暴被害人及时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让群众充分感受到人格权利受到保护。

被害人在遭受网为后,应当第一时间选择报警,保存证据,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具体情形,可能对行为人采取不同行政处罚措施;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案件则进入刑事诉讼流程。与此同时,被害人还可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此外,如公安机关未予以立案侦查,而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网为符合侮辱、诽谤罪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也可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具体维权方法如下:

途径一:民事侵权诉讼

法院依法支持针对网络暴力的民事维权。《意见》规定,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被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依法做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意见》同时明确网络暴力案件的公益诉讼规则,规定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暴力治理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依法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王某与刘某在工作中产生过矛盾,出于怨恨心理,刘某将王某生活照的敏感身体部位进行裁剪,用作自己的社交平台账号头像,同时多次发布不雅低俗言论并@王某,还通过私信向王某发布污言秽语。不堪其扰的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被行政拘留。王某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同时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刘某认为自己已因涉案行为被行政拘留5天,不应该再进行赔偿。

按照民法典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被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上述案件中,刘某在社交平台上发表指向王某的侮辱、诽谤言论,具有明显的贬损性,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害。刘某虽因涉案行为已被行政机关拘留,但并不影响其在此案中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某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途径二:治安管理处罚

此次《意见》明确了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对网络暴力行为,坚持多元共治,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意见》规定,实施网络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针对人身攻击、造谣传谣、“人肉搜索”等突出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幕后网暴“黑手”“推手”,公民可在查找到相关线索、初步固定证据后,第一时间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线索由公安机关一经查实,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网暴者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途径三:刑事诉讼

一是公民刑事自诉。此次《意见》落实了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同时明确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为公安机关取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二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意见》明确了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意见》规定,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公诉程序: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此外,针对相关网络暴力信息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大、影响消除难的现实情况,《意见》还要求,应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进展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有效消除不良影响。

供图:视觉中国、IC Photo

这项调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国家统计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2023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

为准确、及时地监测和反映我国人口发展变化情况,为党和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人口有关政策提供基础依据,国家统计局10日对外发布公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2023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

根据公告,调查范围是被抽中的我国大陆地区的城镇和乡村地域。调查内容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迁移流动、工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调查标准时点是2023年11月1日零时。现场工作时间是10月10日至11月30日。

公告明确,由政府统计调查机构派调查员到住户家中进行登记,或调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方式进行登记。调查员入户登记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对调查对象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来源:新华社

编辑 郭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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