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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婚官司彩礼能退几成(不返还彩礼的5种情况)

时间:2024-01-27 02:25:03 作者:横行天下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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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婚约财产案件当事人的媒人证言效力问题

在婚约财产案件中,证明彩礼的有效证据就是媒人的证人证言。因为,经手彩礼,是不可能打条子,而且本身是喜事,参与的也都是亲戚朋友,而且一般都为至亲。这就牵涉到诉讼中的证据效力问题—媒人做证效力问题。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最有利的证据就是媒人作证和被告自认。  农村婚约财产案件所涉及的证据除具备证据的各个特征外,尚具有其特殊性。媒人证言是最常见、当事人利用最普遍、最有直接效力的一种证据。而此类案件只能靠媒人作证或对方自认。从法理上分析,媒人证言是证人证言,是媒人就其所亲身经历和感知的事实所作的陈述,属原始证据,就处理此类纠纷起着关键作用,既可以用于认定案件事实,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又可以促使当事人放弃无理的事实主张,接受法院的调解和裁判。但是,媒人却多是男方或女方的至亲,或有一定利害关系,用以来证明双方争议较大的彩礼款,女方多数因为媒人与双方的关系,就此对媒人所做的证人证言提出异议。当然,不排除男方起诉后有多加诉讼标的的部分。  笔者认为,只要媒人能自愿出庭作证,该证言不利一方不能提出足以推翻的证据,且该证言符合地方习俗,相互能够印证,即应认定为有效证据。这种观点也符合优势证据原则,因为,原被告民事诉讼中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双方的陈述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形中,各自负有对自己所述事实举证的责任,一旦媒人出庭作出符合法定条件的证言,该证言有利一方即处于证据优势地位,其主张应得到支持。只是,现在此类案件,媒人却因与原被告双方的其他关系,不好意思出庭作证,甚至不愿出庭作证。如此既不利于原被告双方的矛盾解决,也不利于法院依法处理此类案件,也容易造成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建议,司法宣传部门除应多作各类法律的宣传工作,还应多思考各类案件的解决办法。这样,此类案件中的当事人对此方面的误区会逐渐消除,最终转变为有利于法院调解此类案件的依据。当然,法院最终还是希望原被告双方以尊重对方、尊重事实的态度,和气解决纠纷,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作者单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封面评论丨上万人因不返还彩礼被列为“老赖”说明了什么

□宋潇

当前,一份公开数据显示,全国各地因“彩礼”纠纷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数达9636人。

数据也许无法概括全貌,但可以从中窥见一个现状——因彩礼问题,越来越多的家庭从原先的婚姻纠纷变成对簿公堂。

其实,彩礼纠纷,往小了说,是一对夫妻或者两个家庭之间的“家事”,往大了说,它反映出当前随着一些离婚案件的增加或减少,相应地,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也会成为一个新的司法难题。

在这之前,彩礼作为一种社会民俗和观念问题,在不少地域文化中早已根深蒂固,而在婚恋嫁娶时,是否给付彩礼,常常也作为一些家庭判定是否“阔气”、门当户对的标准。

对于这样的问题,很难用法律禁止,但面临的纠纷,却又不得不想办法去解决。过去,面对“天价彩礼”、“彩礼致贫”等情况,一些地方尝试动用政策文件类的方式,用公权力来限制彩礼的标准,但可以看到,它们无一例外都引发了持不同意见者的站队和争议。

由于观念和立场等问题方面的差异,对于婚姻和彩礼的看法,不同地方和家庭也有自身的考量。很多人都知道,基于婚姻自主的前提,每个人都拥有自主决定自己婚恋的合法权利,可是,彩礼问题是双方父母与子女以及男方女方之间的情感博弈,常常会让人“身不由己”。

如果在超越自身家庭情况下给得多,会变成一个家庭对另外一个家庭的“扶贫”,让一方负债累累;反之,如果给得少,会让在乎它的一方家庭觉得“脸上无光”,形成两个家庭之间的隔阂。

因此,审视彩礼问题,不仅应该从社会视角层面切入,更应该上升到法律层面来讨论。类似因“彩礼”纠纷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例子,其实是在重申一个概念——即,不返还彩礼的人和不还钱的“老赖”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

按照对彩礼的性质划分,它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换句话说,彩礼是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不是共同财产。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对于当事人涉及返还彩礼的规定,前提是法院最终判定当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以此类推,是否退还彩礼建立在婚姻未能成立或已破裂(后两种情形要求离婚)的基础上,而不退还彩礼,则就应该以“输了官司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以涉嫌拒执罪被立案或判刑。

过去有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在男女双方婚嫁过程中,如果是男方悔婚,女方可以不退还彩礼,其实并非如此,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悔婚,只要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都应该退还彩礼。

有必要强调,围绕彩礼问题引发的财产纠纷、家庭悲剧,已经不是个例,而针对不返还彩礼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方式,是在用一种法律手段,对这一社会问题进行文明纠偏。

只是,法律法规对于彩礼返还纠纷的适配,仍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漫长过程,关键还得需要社会自我调节和摒弃一些陈规陋俗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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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约彩礼该怎么处理,需要全数退还吗?

虽然法律不提出结婚时支付彩礼,但是现实中却存在大量彩礼纠纷。基于这种现实,我国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彩礼的处理也作出了规定。那么对于,解除婚约彩礼该怎么处理,需要全数退还吗?

网友咨询:送完彩礼不久就解除婚礼了,彩礼还要退吗?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何欣欣律师解答:

解除婚约后彩礼的处理:彩礼在给付时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一旦婚约解除,接受彩礼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彩礼。对于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条件不成就,即当事人双方没有结婚,赠与方有权以不当得利请求受赠人返还彩礼。至于在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范围,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相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何欣欣律师解析:

解除婚姻关系包括离婚。其中男女双方如何离婚,怎么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有:

1、进行离婚登记

《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通过诉讼离婚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申请宣告婚姻为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4、申请撤销婚姻

《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

1、当事人自愿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依据该法律原则,婚姻关系是依据当事人自愿建立的。而解除婚姻关系也可因当事人自愿而解除。

2、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和好无效

夫妻感情破裂,且经人民法院调解和好无效,人民法院应准许当事人离婚。这是在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条件。因此,在当事人不能就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国家和法律对公民婚姻关系的存亡进行干预,就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是否无效”为主要标准来决定干预结果的。

3、其他条件和情形

除上述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条件以外,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导致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如:婚姻一方当事人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等。这些条件的成就,也可以导致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

何律师为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多年的法律实务、公安工作经验。专注办理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案件。秉承诚信、专业理念,为尽心提供法律服务。

退婚时彩礼纠纷处理办法是怎么样的?

彩礼虽然没有被归为法律规定,但是几乎民间是约定成俗的一个约定。有的地方甚至会以彩礼的多少来衡量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人员的重视程度。近几年关于彩礼的争议褒贬不一。那么退婚时彩礼纠纷处理办法是怎么样的?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陈钢律师解析。

退婚时彩礼纠纷处理办法: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纠纷的具体的司法裁决实务:

根据男方的情况,应当是未进行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过一段时间(想办法作一个男方认可同居生活的录音或者收集其他的证据表明你们同居生活的事实),如果给付彩礼后虽未登记但男女双方即开始同居,并且用彩礼购置房屋、家具或用于日常开销的,应当在返还彩礼时将此部分扣除,自愿赠与的不予返还。如果同居后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相关医疗证明)的,应当考虑女方利益少还或不予返还。当然也要根据已经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

陈钢律师补充:

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

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三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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