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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于1968年(生于1968年电影)

时间:2023-10-02 01:41:39 作者:陈情匿旧酒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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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为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有效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金塔县人民法院决定:将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信息予以公布。

本公告一经发布,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视为送达。

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如下:

案号:(2020)甘0921执恢23号

陶艳忠,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21日,甘肃省金塔县人,住金塔县金色阳光小区10号楼5单元6楼西户,身份证号622123198212211218。

拒不履行支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款129862元的法律义务。

案号:(2020)甘0921执438号

王顺明,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27日,甘肃省金塔县人,住金塔县新华小区12号楼1单元1楼东户,身份证号622123198805271259。

拒不履行支付民间借贷纠纷案款17337元的法律义务。

案号:(2020)甘0921执525号

郑汉臣,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15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环城北路西仙桥小区1栋501室,身份证号342124196604151250。

拒不履行支付民间借贷纠纷案款906222元的法律义务。

案号:(2020)甘0921执521号

徐德科,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14日,甘肃省古浪县人,住金塔县东坝镇梧盛村6组70号,身份证号622323197301143778。

拒不履行支付赡养纠纷案款1200元的法律义务。

案号:(2020)甘0921执393号

牛志鹏,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8日,甘肃省金塔县人,住金塔县西坝镇高桥村4组55号,身份证号622123197111181617。

拒不履行支付劳务合同纠纷案款18125元的法律义务。

案号:(2020)甘0921执299号

陈鹏,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8日,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22号,身份证号622421198009085213。

拒不履行支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款90000元的法律义务。

案号:(2020)甘0921执392号

卢永国,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30日,甘肃省金塔县人,住金塔县金塔镇小区1103号,身份证号622123198407302451。

拒不履行支付民间借贷纠纷案款4738.83元的法律义务。

案号:(2019)甘0921执1324号

被执行人:蔺发全,男,生于1973年5月27日,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住金塔县鼎新镇营盘村6组,身份证号622123197305272218。

拒不履行支付供水合同纠纷案款4723.6元的法律义务。

案号:(2020)甘0921执30、130、

132、199、215、803号

被执行人:王顺吉,男,生于1966年3月15日,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住酒泉市肃州区街三号楼2栋1单元403室,身份证号622123196603151217。

拒不履行支付合同纠纷案款合计115742元的法律义务。

案号:(2020)甘0921执1215号

被执行人:韩彦龙,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22日,甘肃省金塔县人,住金塔县金塔镇东星村1组42号,身份证号622123196903220317。

被执行人:张菊琴,女, 汉族,生于1972年11月8日,甘肃省金塔县人,住金塔县金塔镇东星村1组42号,身份证号622123197211080346。

拒不履行支付供水合同纠纷案款25029元的法律义务。

案号:(2020)甘0921执165号

被执行人:何栋生,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日,甘肃省金塔县人,无业,住金塔县福馨园小区3号楼442室,身份证号码622123196810011612。

被执行人:金塔县同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92131607150XW。法定代表人:何栋生。

拒不履行支付借款合同纠纷案款249509.63元的法律义务。

案号:(2019)甘0921执1329号

被执行人:吕生荣,男,生于1969年8月26日,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住金塔县金塔镇西城路6号7栋212室,身份证号622123196908261214。

被执行人:酒泉宏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105313052XY。法定代表人:吕生荣。

拒不履行支付合同纠纷案款164010.94元的法律义务。

案号:(2020)甘0921执恢50号

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12日,酒泉市肃州区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三墩镇闇门村6组27号,身份证号码622102197402123810。

被执行人:酒泉昌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1MA72MBFK0E。法定代表人:王军。

拒不履行支付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款93563元的法律义务。

案号:(2020)甘0921执38号

被执行人:祁和明,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0日,兰州市城关区人,住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1161号401室,身份证号码612325196810105979。

被执行人:甘肃安易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509446684。法定代表人:祁和明。

拒不履行支付买卖合同纠纷案款1169365元的法律义务。

案号:(2019)甘0921执1353号

被执行人:杨国斌,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4日,酒泉市肃州区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世纪大道31号世纪嘉园5栋3单元202号,身份证号码622102196403043017。

被执行人:酒泉市鸿盛达种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900784047738G。法定代表人:杨国斌。

拒不履行支付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款425292元的法律义务。

一、上述自然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对上述自然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失信行为,作为不良记录推送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信用系统以及发改、财政、税务、国土、房产、海关等部门,联合实施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其在金融机构贷款和办理信用卡,限制其开办新公司和投资入股,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限制行政审批、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

三、对违反禁令高消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单位处以100万元以下、对个人10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全国人大关于追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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