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八字 > 性格命运

最新婚姻法第三者插足怎么处理(根据婚姻法,第三者插足是什么罪)

时间:2024-01-17 04:57:44 作者:煮酒送别 来源:网络

本文目录一览:

“第三者”插足怎么办?律师教你五个应对办法

本期《普法伴您行》普法关键词是

婚姻遭遇“第三者”

家庭是社会的小细胞,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每一个家庭是分不开的,

也就是说每一个家庭的稳定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但家庭的稳定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的努力,

目前由于“第三者”的出现,造成许多家庭处于不和谐、不稳定之中

1、男方与女方结婚后,一方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有时偶而会在外面过夜,有时回家很晚,此时,如何界定一方的行为?婚姻法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与“通奸”“”“婚外情”如何界定?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法定离婚理由,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所谓通奸,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第三者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所谓,目前尚无公认的定论,也没有学理上定义。一般而言,是指男女(包括有配偶或无配偶)双方通过网络、电话等社交方式结识后,相约见面并发生性关系,之后不再联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通奸和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具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一情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求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不是偶尔的、临时性的、短暂性的共居一处,而“通奸”是配偶一方偶尔地与婚外异性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则更是偶然地发生一次性行为,它们均没有构成“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这一要件。

法律规定的情节和平常百姓所说的情节是不一样的,两者差距挺大的,平时老百姓口中的婚外情、外遇、出轨等都与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不一致。

2、婚姻中的一方出现第三者时如何举证,什么样的证据会被法院接受和认可

一方出现婚外情后,另一方经常的做法是找一家调查公司,查询一下男方去了哪里,做了什么,对方是谁?或者发现后,在一方驾驶的车里放了一个录音笔,还有的男女双方有多处房屋,两人为了工作和生活的需要,分开居住,此时另一方在一方居住的房屋处安装了摄像头,录下了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此时怎么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采取在家里或者车里安放录音笔、在家里安装摄像头等方式取证,如此偷录或者偷拍取得的证据,虽然是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的,但并非不能做证据使用,如果能够证明一方有第三者的事实会被法院接受或认可。这就是民法的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的特点。

但是另一方采取限制一方的人身自由、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会被法院接受或者认可,伪造的证据也不会被法院接受和认可,还有是通过认识公安系统人员通过非正常手段调取的开房记录、通过银行系统的人查询银行明细或者通过电信、联通系统的人查询一方与第三者的通话记录,通过非正常手段从腾讯公司调取的聊天记录、微信记录等等,如此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会被法院接受和认可。应当合理合法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婚姻中的一方出现第三者是否会净身出户, 或者少分、不分财产

一方出现第三者后,另一方说你发生婚外情导致的夫妻感情破裂,你应该净身出户,不应分得财产。婚姻法没有一方出现第三者时净身出户,少分或者不 分财产的规定。

上面说到了取证问题之后,马上问题就来了,即便有了一方有第三者的证据,那么很多人就说“他(她)养小三了,离婚时就要净身出户,或者不分、少分财产”。这种说法对吗?其实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婚姻法中没有关于一方有第三者在离婚时就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规定,更没有净身出户的规定,净身出户只是老百姓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是民间对于有第三者一方的一种惩罚。

但是上升到法律层面是没有这种规定的,如果证明一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被法院接受或者认可后,在实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综合平衡后,在法院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略微倾斜于无过错方,但不会偏离的太多,因为法院既要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过错方的生活,不能因其有第三者就将其至于死地。虽然一方有了第三者,但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要保证他的合法财产权益,不会让他净身出户的,就是说不分财产是不可能的,具体说是否会少分财产,也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要太理想化,虽然婚姻中不忠诚的一方很可恨,但也要保证他的生活。

4、婚姻中的一方出现第三者时经常殴打另一方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依法不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向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实践中有许多当事人询问,冷暴力,或者没有夫妻生活(性暴力),算不算家庭暴力,在《反家庭暴力法》起草过程中,对于大家提出的冷暴力和性暴力问题,有过多次探讨,上面提到许多激烈的暴力行为都无法举证,冷暴力或者性暴力更是无法举证,如果写入法律,举证和认定都会遇到许多问题,还处于一种不成熟的阶段,所以没有进入到法律规定之中,但实践中这种情形大量存在,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研究。

当婚姻中的一方有家庭暴力倾向或者行为发生时,另一方一定要留存证据,最好借助公权力机关的救济,帮助自己达到目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5、婚姻中的一方给第三者出具的具有赔偿性质的承诺书、保证书效力如何,是否必须履行?如果已经部分履行的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有第三者一方给第三者出具的承诺书、赔偿书、借条或者保证书等应属于无效的承诺和保证,原因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双方有“结婚后适用分别财产制”的特殊约定,否则双方取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是一方赚的钱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经过双方同意才能处分给其他人,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擅自处分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根据以上分析可知,一方单方承诺给第三者的款项,另一方如果不知情的有追偿的权利,如果另一方知情的,审判实践中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不予以返还,没有给付的部分不再给付。

婚姻中的一方如果有第三者发生时,另一方应理性对待,与其共同面对,不要打击、谩骂、且积极解决问题,双方要达成一致,是否给付,如何给付,给付多少等等问题,有第三者一方不要为了摆脱一时的困境出具承诺书、保证书等等,即便解决了当时的问题,后面也会发生其他不必要的问题。

目前较普遍的一类离婚案件,主要涉及“第三者”影响家庭生活后,另一方要求离婚并争取财产的情况,但在此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不够理性,收据证据方式方法不对,导致自己权益无法受到保护,婚姻遭遇第三者,其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大家如果碰到类似问题,一定要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感谢您的收听,

请继续关注我们的精彩节目!

以案说法:小三破坏他人婚姻是否犯法?

任何一段婚姻,都离不开夫妻之间对彼此的忠贞,虽说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可总是会有人为了满足一时的欢愉,而选择背叛自己的婚姻。

背叛婚姻的人自然会被他人谴责,毕竟这种行为不仅是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是道德底线的沦丧。但彼时也会有人怨愤提出,既然出轨之人的行为是属于违背《民法典》对夫妻之间的规定,那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是否违法?

显然,从道德层面上来讲,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实属三观扭曲,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感情都是自私的,没有人愿意分享自己的伴侣,也不会有人愿意与他人分享,毕竟民间还有这样一句谚语:“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的行为,自然就会如同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

不过,针对于“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是否犯法”,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来讲,绝大多数其实都是道德问题,小三的该行为其实并不涉及法律,毕竟一段婚外情的出现,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出轨的一方,如果不是其本人意愿的同意,第三者也不会成功插足并破坏婚姻。

但这也并不代表,小三破坏他人的行为就可以为所欲为,不管怎么说,这样的行为不利于社会良好风气的行程,如果不稍加管制而任凭这种歪风蛮横生长的话,自然也就不利于“一夫一妻制”的维护。

案例分享

王先生与杜女士是一对共患难夫妻,两人于1995年1月登记结婚,成为法定夫妻,婚后两人相互配合,共同创业。随着一双儿女的先后出世,公司运营也渐入佳境,甚至还开起了分公司,杜女士便选择退居家庭,安安稳稳的相夫教子。

杜女士也没想到,如此竟然给了他人可乘之机。

小丽是公司的一个小职员,年轻貌美却心思深沉,过惯了苦日子的她想要通过走捷径获得更好的生活,王先生便成了她的目标。

王先生也是守不住底线的人,再加上妻子退居后位,独自一人掌管着公司的他更是无所畏惧。就这样,王先生不仅与小丽确立关系,甚至当小丽在200711月为其生下了一个女儿之后,直接同她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从此过上了两边家庭跑的日子。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杜女士当初既然能陪着王先生创业,定然也不是个愚昧的,当她得知事情的真相,甚至两人还共育有一女之后,怒不可遏的杜女士直接将王先生与小丽上诉法庭,在要求离婚的同时,还要两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王先生背叛婚姻的行为,自然已经违背了法律,不用多说,仅仅只是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来看,根本照顾女方与无过错一方的原则,杜女士在财产分配上必然能够占得大头。

但破坏他人婚姻的小丽,难道就没有犯法,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吗?

以案说法

法律中明确规定,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就是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是属于主观上故意而为之。这项规定,也就防止了有人假装单身而骗取他人感情的情况出现。

但在上述案例中,身为公司职员的小丽不可能对自己的老板是否有婚配毫不知情,更何况该公司此前还是王先生与杜女士两人合伙创办经营的,所以小丽的行为,显然就是存在故意破坏他人婚姻的心思。

是否构成重婚罪,有一点需要格外注意,对于重婚罪的认定,是否领取结婚证,并不是唯一的标准。更何况还是在当下这个联网的科技时代,如果不是系统错误,根本就不存在同时登记两次婚姻的情况,但这也并不代表小丽就可以全身而退。

对于王先生与小丽的这一特殊情况,在法律中也明确表示了,“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也就是说,王先生与小丽在2007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时候,并未与杜女士办理离婚手续,虽然他与小丽之间并未办理结婚证,但两人生活这么久,且在街坊邻居的认知观念中,两人就是夫妻关系,甚至还生下了一个孩子,更是属于两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的有效证据,此举同样也构成了重婚罪。

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终,王先生被判处3个月有期徒刑,小丽则被判处3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

结语

以上,杜女士不仅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还让两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如果杜女士还想继续追究的话,也可以向小丽要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

小丽开名车住豪宅,生活质量得到了一个提升,这些钱定然是从王先生那里拿来的,而王先生为她花的这笔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不知情的大笔开销,杜女士还有权利拿回一半的财产。这样一来小丽不仅要为此获得刑罚,还得承担巨额债务,实在是得不偿失。

最后,针对于小三破坏他人婚姻是否犯法,主要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毕竟某些涉及到人们道德底线的行为,也不是全部都构成了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我们能做的,还是要尽力去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人。

(注:《以案说法:小三破坏他人婚姻是否犯法?》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情节稍作润色;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新婚姻法 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救济方法有哪些

有两种救济方法:

一、停止侵害。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有关单位排除侵害,或者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二、损害赔偿。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既可能造成财产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相对于物质损害而言的,它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夫妻双方因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向其配偶索赔。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转自:法妞问答

凡本头条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头条号观点,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私信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插足他人婚姻是犯罪吗?会被判刑吗?专业解读三种涉嫌犯罪的情形

#在头条看世界#

讲生动案例,说实用法律!

大家好!我是君子法之原。

文|君子法之原

编辑|君子法之原

“当小三会被判刑吗?”好多人以为当小三也就是道德问题,不违法,不犯罪,法律拿他/她没办法。真的是这样吗?

不是的!当小三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而且刑期还不低。实践中最常见的是三个罪名:重婚罪、破坏军婚罪、敲诈勒索罪。

1.明知他人已婚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最高面临两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重婚犯罪惩罚两种人:一是小三,一是出轨者。什么样的小三才构成重婚罪呢?

★别人有法定婚姻,还和对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别人已领证结婚,又通过钻空子的方式骗取结婚登记。

2.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还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破坏军婚罪】

官方曾披露一则典型案例:孙立(化名)通过直播平台和军人郭嘉(化名)的妻子王丽(化名)相识并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

孙立明知道王丽的丈夫是军人,还和王丽在他家中多次发生关系并同居。同居期间,王丽每天下班到幼儿园接上女儿到孙立的车行吃饭,然后回到孙立家一起生活。

后来,郭嘉休假在家期间,王丽也经常夜不归宿。郭嘉发现妻子,于是提醒孙立不要介入他的婚姻。孙立不以为意。王丽和郭嘉离婚。

最终,法院以孙立犯破坏军婚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以曝光对方出轨亲密照为要挟索要财物【敲诈勒索罪】

我在之前的文章里就提到过一个知名案例,相差31岁的不伦恋中,年轻男教练以曝光老年女学员和自己的亲密照为要挟多次索要财物。

最终,女学员约男教练到约定地点拿钱时提前报警抓获了男教练。男教练被认定为犯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以曝光对方出轨亲密照为要挟索要财物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根据犯罪数额多少面临不同期限的刑罚,最高为15年有期徒刑。

写在最后:

◎当小三一定是违背道德的行为,严重的还会成为违法犯罪,面临行政、刑事处罚!

◎不要知三当三的同时,谈恋爱找对象考察好对方的状况,别被动当三,上当受骗!

◎原配们要采取正当方式维权,不要忍气吞声,更不可鲁莽行事,导致更惨淡的结局。

你有何看法?欢迎下方评论!感谢阅读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系列原创作品,关注我@君子法之原相约更多法律知识分享!

注意了,打小三会被判刑,不要轻举妄动

故事经过

徐某听说丈夫与另一女子有不正当关系,便去丈夫居住的房间附近蹲守。2022年11月2日,徐某发现丈夫离开后房间内还有人,就电话联系了3女子来帮忙,撞开门进入房间后发现姚某在房间内,便联手殴打并撕扯姚某衣服,还将携带的胡椒粉撒在姚某身上。

之后徐某提出将姚某的内衣等脱下,把身上隐私部位暴露在外面拿去游街。4人明知当天是赶集的日子,在街上行人众多的情况下,将下身的姚某拉去游街约 30分钟,期间还拍摄视频上传至多个QQ群,被围观群众转发至多个微信群。

这件事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议。这起事件涉及到了婚姻、道德、法律等多个方面,让人们对于这些问题的高度关注和思考。

首先,这起事件的发生让人痛心。婚姻是一件非常神圣的事情,它不仅仅是两个人之间的感情问题,更是涉及到家庭、子女、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复杂问题。在婚姻关系中,忠诚和信任是最重要的基石,而当这两者被破坏时,会给受害方带来极大的伤害和痛苦。这起事件中的妻子徐某得知丈夫背叛婚姻后,情绪激动并采取了极端的行动,这也是让人感到十分痛心的。

其次,这起事件让人对于小三的行为深感谴责。小三插足别人婚姻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不仅会破坏别人的家庭和感情,还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在这起事件中,小三不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还与徐某发生了肢体冲突,更是加剧了事件的恶劣程度。

第三,这起事件让人对于原配徐某的行为产生了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徐某的行为是过激的,不应该采取这种侮辱人格的方式来惩罚小三。也有人认为徐某的行为是情有可原的,她是在维护自己的家庭和尊严,而这种行为本身也并不违法。

最后,这起事件也让人对于法律判决产生了质疑。根据报道,法院认定徐某和其他三名女子以暴力方式公开侮辱他人,构成了侮辱罪。但是,有网友认为法院的判决并不公正,因为徐某的行为并没有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反而在某种程度上让更多人认识到了婚姻忠诚的重要性。

总之,这起事件让人思考了很多问题。我们应该高度关注婚姻问题并呼吁大家珍惜婚姻和家庭。同时,小三行为应受到谴责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应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并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同时也要呼吁大家尊重法律判决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