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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的孕妇怎么领补贴(无业的孕妇怎么领补贴河南)

时间:2024-01-21 05:31:23 作者:万物皆甜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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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条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二条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五条夫妻生育子女,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通过生育服务登记平台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生育登记,免费领取生育登记信息单。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六条提倡优生。鼓励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十八条妇女妊娠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调换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岗位或场所,以保护孕妇和胎儿。

第十九条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患者(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民生政策有关规定提高奖扶标准。

前款所称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

第二十四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日;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日。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第二十八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第三十二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第三十四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国家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且女方年满四十九周岁的夫妻,在生活确有困难或者住院期间可以发放护理补贴。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参照执行。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特困人员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十五条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侮辱、威胁、殴打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毁坏其财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第三十八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

(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二)通报批评;

(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编辑:彭长香

“低保”怎么申领?每月能领多少钱?一文看懂

国务院政策问答平台

不懂政策来这儿问 2023年第 9 期

国务院政策问答平台推出部委专业讲解视频啦!希望能为大家讲讲生活中那些经常有人问、但总也搞不懂的问题,以及最新出炉的重要政策。

本期,我们有请民政政策讲解员为大家讲解:低保

记得收藏、分享给你身边需要的朋友!

文字版如下:

我国目前的社会救助制度包括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我们会用三期分别为大家讲清楚,今天第一期,我们来讲讲低保。

什么是低保?

低保是指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制度。

什么样的情况下能获得低保?

各地政府会定期根据本辖区城乡居民的收入支出数据和市场物价水平,测算制定低保标准,如果辖区居民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并且存款、住房等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就可以提出低保申请。

举个例子:

比如当地低保标准为每月500元,李四一家3口人,只有李四每个月有1200元收入,那么李四的家庭人均收入就是400元,比低保标准低100元,只要他们家庭财产条件符合规定,比如家里没有2套以上的商品房,存款不高于一定金额等(具体条件可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就可以申请并获得低保。

另外,考虑到一些有重病重残人员的家庭,负担格外重,政策规定,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可以单独纳入低保。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也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如经审核,其个人收入财产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纳入低保范围。

去哪里申请低保?一般需要经过什么流程呢?

低保申请一般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

申请的时候要如实申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收入财产状况,包括其他家庭成员赡养抚养关系和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还需要授权民政部门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申报的收入财产状况,包括存款、车辆、住房等情况的真实完整性进行查询核实,如果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不但会被追回非法获得的低保金,还可能会被处以骗取金额的1-3倍罚款,甚至承担失信和法律责任。

经核对后,收入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的,经公示无异议,就可以被确认为低保对象。这个过程一般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一般不会超过45个工作日。

低保金一般能有多少钱?

政府在发放低保金时,会每月按照核定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一些地方还会为日常支出较大的高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增发一定比例的分类施保金。

比如李四每个月收入2000元,家里妻子重度残疾没收入,2个未成年孩子正在上学,家庭月人均收入500元,当地的低保标准是600元,则每人可获得低保金100元。李四一家4人被确认为低保对象后,全家每月会获得100×4=400元差额补助。同时,为重残妻子和2个未成年孩子分类施保增发每人每月100元,所以李四全家每月一共可以领取的低保金就是100×4+100×3=700元。

这些钱政府会通过代发银行直接发到低保对象的个人账户。由于每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城乡之间也略有差异,全国各地的低保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以上标准只是举例,具体标准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来源:中国政府网 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⑨

孕25周|无业在家干什么 #一天吃什么

欢迎收看九九年无业孕妇,一天在家干什么?早,我开启猛吃模式后体重就往上了,鸽子蛋也从每天两个变到三个了。医生建议我日常多喝点牛奶,吃点燕窝,高蛋白容易长胎。俺吃的这款燕窝分量很实在,倒杯也不撒,每次都需要借助工具。

有和我一样本身是消瘦、怀孕的姐妹,日常的营养得多跟上。我每次觉得自己吃的够多了,其实营养完全还不够。今天的主食是奥尔良鸡腿包,包子店的奥尔良鸡腿包我真的超爱,再喝点冰冰凉的燕窝牛奶清醒下。

·中午吃红烧牛肉面,牛肉加入去腥三件套焯水,小火炒糖色,倒入牛肉炒到上色,一勺生抽和半勺老抽炒匀。牛肉是俺老公去菜场买的,也只有周末才会去菜场。加入大料炒香,一勺郫县豆瓣酱炒出红油,加入没过牛肉的水炖两个小时。烧面之前煎个荷包蛋。今天吃老家带来的米面,面裹满了牛肉香,香迷糊了,下午跳个燃脂操。

·今天热的在客厅开空调了。晚上吃鱼头豆腐。鱼头煎到两面金黄,放入姜蒜爆香,多加几次料酒去腥,加入没过鱼头的开水,一大勺蚝油和盐调味,放入嫩豆腐炖半个小时。再炒个超鲜美的河虾,先把虾炒到变色,再放入姜蒜炒香,料酒去腥,加一点水煮一下。出锅前加入葱段。这么热的天吃个糖拌番茄,番茄撒点白糖就好了。晚上继续吃红薯饭,明天见。

宜小布来帮忙(83)丨申请单人户低保、献血福利、职工医保门诊报销…解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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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关心的问题有回复啦!

01

【问】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申请参照单人户低保吗?

【答】宜宾市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经认定在有效期内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包括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人和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可参照“单人户”认定为低保对象。

低保边缘家庭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宜宾市当前低保月标准城市715元、农村535元。符合相关条件,您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程序进行认定。

02

【问】宜宾献血的福利是些什么?

【答】献血是无偿的。采供血机构通常会向献血者赠送一份普通纪念品(如毛巾、水杯、餐具等),以表达感激之情。

03

【问】政策调整后,在职职工医保门诊怎么报销?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购药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职职工的报销比例为: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零售定点药店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6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200元/年。

更多详见:四川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改革的11个问题,权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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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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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宜宾发布

编辑丨罗艳菊

编审丨卢欣然

监制丨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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