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排盘 > 六爻排盘

新民法典2021年新规同居关系(新民法典2021年新规楼上漏水)

时间:2024-01-18 17:53:10 作者:凉话刺骨 来源:网友分享

本文目录一览:

婚姻法之同居关系——男女同居产生纠纷,如何解决?

男女同居产生纠纷,如何解决?

一、同居与结婚的区别

一般来说,男女同居,是指两个相爱的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除了性生活,还有搭伙过日子、相互扶持的内涵。除了生理上的追求,精神上的需求必不可少。

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

同居的美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区别同居和结婚,主要是看有没有具备法定形式。没有法定的仪式,或者到法定的机构登记取得证书,不算结婚。

二、对于同居关系的处理

一是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好合好散,各回各家,各找各妈。或者产生矛盾,可以私下解决的,“散伙”了事。造成的伤害,各自疗伤。

二是如果矛盾不可调和,诉诸法律。即按法律程序解决:

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扶养费承担问题与离婚相同;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与购置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具有配偶的继承权,但如符合继承法律“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的规定,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三、对我国现实中的同居关系的思考

自古至今,我国对婚姻关系的规定,官方色彩浓厚。特别是古代,强调要明媒正娶,要有“三书六证”,否则就是“私奔”、“姘居”,不受官方保护,不被世俗承认,备受道德谴责。

由于中国传统和西方思潮的影响,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社会现象,这就是通常所称的同居关系。

在新民法典时代,同居关系不能作为合法婚姻关系对待,不存在“离婚”问题,也不适用关于离婚的有关规定。

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也有密切联系。同居关系可以转变为事实婚姻。男女双方按法定程序办理法律手续,也就转变为合法婚姻。

时代在变化,观念在改变,保守的两性观念越来越开放了。道德上的行为也逐步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中“解套”出来。如,我国,从治安管理带结婚证开房到带身份证开房;婚姻法中删除非法同居,取代的是同居关系,法院不处理非法同居;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篇,突出了隐私权保护等等,说明法律制度更加人性化,更加尊重个人个体的人格。

同居由非法到违法到个人选择,彰显的是时代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但也不能排除有人假借同居的名义,贪图身体的享乐违公德,挑战公序良俗的行为发生。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家庭与社会的纽带作用越来越松散,年轻男女不得不考虑生理和感情需求,房租的家庭成本作出的临时性选择;老年人丧偶后权衡情理法作出的理性选择。社会中恐婚闪离的现实,导致了同居关系不可避免地存在,这给法律的保护和调整提出了新的课题。

婚姻法之同居关系——男女同居产生纠纷,如何解决?

男女同居产生纠纷,如何解决?

一、同居与结婚的区别

一般来说,男女同居,是指两个相爱的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除了性生活,还有搭伙过日子、相互扶持的内涵。除了生理上的追求,精神上的需求必不可少。

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

同居的美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区别同居和结婚,主要是看有没有具备法定形式。没有法定的仪式,或者到法定的机构登记取得证书,不算结婚。

二、对于同居关系的处理

一是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好合好散,各回各家,各找各妈。或者产生矛盾,可以私下解决的,“散伙”了事。造成的伤害,各自疗伤。

二是如果矛盾不可调和,诉诸法律。即按法律程序解决:

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扶养费承担问题与离婚相同;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与购置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具有配偶的继承权,但如符合继承法律“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的规定,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三、对我国现实中的同居关系的思考

自古至今,我国对婚姻关系的规定,官方色彩浓厚。特别是古代,强调要明媒正娶,要有“三书六证”,否则就是“私奔”、“姘居”,不受官方保护,不被世俗承认,备受道德谴责。

由于中国传统和西方思潮的影响,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社会现象,这就是通常所称的同居关系。

在新民法典时代,同居关系不能作为合法婚姻关系对待,不存在“离婚”问题,也不适用关于离婚的有关规定。

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也有密切联系。同居关系可以转变为事实婚姻。男女双方按法定程序办理法律手续,也就转变为合法婚姻。

时代在变化,观念在改变,保守的两性观念越来越开放了。道德上的行为也逐步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中“解套”出来。如,我国,从治安管理带结婚证开房到带身份证开房;婚姻法中删除非法同居,取代的是同居关系,法院不处理非法同居;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篇,突出了隐私权保护等等,说明法律制度更加人性化,更加尊重个人个体的人格。

同居由非法到违法到个人选择,彰显的是时代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但也不能排除有人假借同居的名义,贪图身体的享乐违公德,挑战公序良俗的行为发生。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家庭与社会的纽带作用越来越松散,年轻男女不得不考虑生理和感情需求,房租的家庭成本作出的临时性选择;老年人丧偶后权衡情理法作出的理性选择。社会中恐婚闪离的现实,导致了同居关系不可避免地存在,这给法律的保护和调整提出了新的课题。

相声《民法典:婚姻家庭、结婚、离婚》

相声《民法典:婚姻家庭、结婚、离婚》

作者:陆树惠

甲与乙前后跟随着走上台

甲装腔作势地:哦,今天我俩来说一段相声……

乙一个趔趄赶紧凑上:说一段,说一段……

甲故作沉吟却,:哦,说啥好呢?你说?【打量着乙手里拿的书,佯装谦让】你先来?

乙:哎,你来,你学的比我好……

甲:哦,那我就不客气了哈,今天我给大家说说……哎,你好像知道我要说啥?

乙:快说吧,都知道,都在学……

甲:哦,看你这个样子,好像学的不错啊?哎,你好像不服气我啊?

【乙不屑与之争地

甲:你看着我,不然我没感觉!

【乙大度地让着,无可奈何状

甲趾高气扬地:啊……跟你这么说吧,我爷爷那辈就是能人,能说会道,能掐会算,到我爸爸那会那是更不用说了,问你几句话,就知道你在干什么,你有什么烦心事,到我这辈,问都不用问,就是看,就知道分晓……【煞有介事地盯住乙的脸

【乙厌恶地躲闪着

【甲继续盯着乙故弄玄虚地

乙:你有完没完!?

甲装模作样地摸着乙的额头,又大气地拍着乙的肩膀:你有心事,咱一会再说……

甲面向观众:啊……现在是法治社会了,认识几个字不行,能说会道也不行了,胡说八道更不行!凡事得个道理,做事要讲究法律,有说头有法律有法典,社会在进步,繁杂的事却一点也不少,不管是你在城市,在农村,起早上班,下地种田,养老保险,街里街坊,左邻右舍,孩子上学,大人就业,凡事有规律,哪件都得按顺序来,行行有行法,业业有定规,就是那句话,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你就得规规矩矩的来,准保你不走弯路,不踩地雷!

乙嘟囔:还扔炸弹呢……

甲:看,看,又不服气了?说正题哈,远的不说,就说我们单位小苟吧,

乙:且,我想先看你看出我有啥心事,证明你不是胡说八道!

甲:哎,这么着,我先考考你吧?你听着,先考考你!先考你个简单的吧,你说,现今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是哪个年龄?

乙:原先是男25,女23,后来又是男24女22的,听说现在又改了,提前了,还是滞后了,你还别说,还事真模糊……(潜意识地想拿自己的书翻看)

甲:不知道了吧,或者说是似是而非不确定了吧?人生咋能这样糊里糊涂的呢?我说这些年没见你出名……

乙:别得意了,你说说看?

甲:其实我没学之前也糊里糊涂……

乙:且!

甲:不好意思,我也是今天才知道的,你说的那个男25女23是1963年的法定结婚年龄,民法典涉及婚姻家庭民生其他的法规变化还多的很呢!

乙:哼,嗨!也是,社会进展了,民法典就应该适应时代的进步

甲:我们单位小苟就是疏忽了……

乙:又忽悠,现今适婚是哪个年龄?

甲:你别着急啊,我不是也在学习之中嘛,这个结婚年龄对刚才说的这个小苟同志,就是天大的事,他三代单传,他爷爷指着抱重孙子呢,他爹的指着抱孙子呢,你说他这个疏忽代价是不是很大?

乙:别啰嗦了,说事!

甲:两年前,他刚好22周岁,他还以为是原先的25岁,这一耽搁就是三年,三年,爷爷可以抱第二个重孙子,当爹的可以抱第二个孙子孙女了!

乙:嗡,这个疏忽的代价是有点大

甲:知道现今的适婚年龄了吧?刚才已经告诉你了……

【乙掐指算着……

甲兀自对观众说着:唉,这几天的学习下来,那是感慨良多,体会万千,诸位,你们可一定要对这新颁布的民法典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要停留在老的认识上!这关系到你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做人,规范;家庭,关系;夫妻,条件;家产,区分;遗产,继承;债务,分割;经商,条款,等等等等,面面俱到,包罗万象,对你的人生及其日常的生活将是最好的道路指引,所学之处,那是,那真是,唉,那真是拨开迷雾见青天,越学越觉得人生前方的大道似乎变的透彻简单,大有茅塞顿开,如梦初醒,大彻大悟,醍醐灌顶,久旱的禾苗逢甘露,肚饥巧逢流水席,我狼吞虎咽,大快朵颐,我有肉不吃菜,菜少先喝汤,我汤少休啃骨……

乙:得得得,你吃霸王餐呢?!

甲:我好一似天阴偏逢连日雨,我好一似食尽鸟投林,一鸟投林百鸟无声,我越学越觉得有滋味,思想放飞马蹄疾,一日不见刮目相看……

乙推搡着甲:打住!打住!打住!那叫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得,你把我也带沟里了!别嘚瑟了,说正经的,一,解惑,二,大家都跟着提高提高,长长见识……

甲:好吧,今天就说说这日常生活中,跟我们密切相关的家庭婚姻说起,你别以为你身处其中,不就是家庭嘛,婚姻嘛,结婚离婚嘛,有什么不熟悉的?但有些新的提法与规定你未必清楚……

乙:能不能不说离婚这个事,不吉利!

【甲停住话头,又煞有介事地摸着乙的额头

甲如释重负地:呵呵,可以可以,那这样好了,咱用离那个代替好吧?你听好了,胖张三,瘦李四,不胖不瘦隔壁王老五,仨人分别处在恋爱、结婚、离那个的阶段……

乙:(不耐烦地)

甲:你认真听,你未必答的出

乙:好好,你说,说

甲:你对这仨人分别处的人生阶段,分别给一个俩字的提醒

乙:没在这三个阶段还需要提醒么?

甲:没说你,是让你给胖张三,瘦李四……

乙:我认识的姓张的没一个是胖的,姓李的也没一个是瘦的……

甲:那就是一个称呼……

乙:你这个提问有明显的人格歧视!

甲:仨人分别处在恋爱、结婚、离那个的阶段,分别给一个俩字的提醒……

乙:隔壁老王什么岁数了他还离那个?

甲:是隔壁王五!不是隔壁老王!

乙:咱能不能不要把这个隔壁老王拉过来比喻?

甲:你这扯来扯去的,你知道?还是继续在迷糊?

乙:或者咱们能给隔壁老王换个称呼么?听着这个就往歪里想……

甲:(发怒)是隔壁王老五!得,我都让你弄糊涂了!胖张三、瘦李四,不胖不瘦隔壁王五,不是隔壁老王!你想什么呢?我问东,你答西,你这个态度就是有问题,你这个脑袋里想的就是那个斜的歪的,现在的人就是喜欢那些花边新闻,自编新词,一天沉浸在那些不着边际的自媒体中,而自己走在了悬崖边也不知险……

乙:好好好,别生气,我还真是迷糊,你给答案吧!

甲:且!恋爱自由,结婚登记,那个离……申请啊!你说这是不是你的心事?!还不能说离……

乙:且,这个我懂!我以为是什么呢,非但是恋爱自由,结婚离……那个也自由吧?

甲:呵呵,出毛病了吧?婚姻自由,结婚未必完全自由,有限定,比如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离那个婚叫双方自愿,也有限定,比如保护军婚及女方怀孕及哺乳期。

乙:这个我也懂。

甲:为什么禁止结婚你也懂么?

乙:懂,懂

甲:为何离那个婚要自愿也懂得么?

乙:懂,懂。

甲:那就好!这个恋爱自由好理解了,就是不能包办指派,这个结婚自由还包括,你不能不领证就跟恋人上床,那要先登记也懂吧……

乙:停停,这没硬性规定吧?包括试婚与非婚同居……

甲:哦,也是,我这观念老旧了,这属于道德范畴,合法不合情,也属于法无禁止的情况。但活说回来了,法无禁止是适用人们观念的改变,也是适应社会变化的情况,是针对个别人的,或者是老年人及某些新潮思想的年轻人选择的生活方式,这无可厚非也无须指责,但法律并不支持,尤其是对女性可能带来法无可依的窘况,给自己的生活带来的不便与隐患,给社会也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

乙:就是,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到年龄了,按法典走,按规矩来,改结婚的结婚,改生娃的生娃,安居乐业,各奔前程……

甲:你不会是有想离那个的想法吧?

乙:且,你不是会看嘛?看啊!我还没结婚,还离那个呢!

甲:什么?这么多年了,怎么还没嫁出去啊?

乙:你才嫁出去,我是男的,男的结婚叫娶媳妇!

甲:这没问题,这是约定成俗的叫法,但按民法典严格上讲,嫁娶都属于一个概念,都是结婚,男女是平等自由的。且以前是不提倡索要彩礼,这一次的民法典是这样表述的,原文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禁止!禁止是什么概念?就是不允许!现在男同胞拒绝女方彩礼有法律依据啦!。除此之外,并在第五编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中的1055条再次重申,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平等。第105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乙:那孩子也可以随父母任一选择姓氏么?

甲赞赏地看着乙:呵呵,上道了,开动脑筋了,民法典没明确规定,夫妻所生子女非要跟父亲姓,民法典规定,男女一旦结婚,就互相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从法理上确定了人们选择姓氏的权利,公序良俗上推理,所生孩子也可以跟母亲姓的,以前也没有限定孩子必须跟女方姓……

乙如释重负地:那倒插门的女婿所生的孩子无需顾忌世俗的做法,法律上有选择姓氏的自由啦……

甲:哎,你不是要倒插门当人家的女婿吧?

乙:真让你说着了,我倒是兄弟俩,以后结婚了,有一个孩子随着我家姓即可,但对象家就她一女孩,正在纠结一旦结婚生的孩子跟谁姓的事呐……

甲:哼,小气啦!我说你哼哼唧唧地还说自己没心事!姓氏就是一个代号,跟谁姓都一样,

乙:以前不是有个约定成俗的世俗嘛!

甲:乙:那就好,但我对离那个的事,深恶疼绝,我虽然还没结婚,但一旦结婚,白头到老,绝不想那个!

甲佯装持重地看着乙:你确定?

乙:这有什么可以犹豫的?还没结婚就想着那个,何苦结婚?

甲:呵呵,年少不知愁滋味,这是还没生火做饭,还没锅碗碰饭勺,还沉浸在恋爱阶段的感觉,即使如此,我赞成你白头到老的观念,然而,有结婚,必然有离那个,感情不和,过不到一块,那个也是合理的。那个率增高,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人们的生活品味在不断的提高,尽管劝和不劝离那个,掌握一点这样的知识不会错。且,那个那个的这都是什么事啊……

乙:呵呵,是,今天跟那个干上了……

甲:不想提,还是要说,以前有一种这样的情况,某某与某某感情破裂想离婚,一方不想,调解无效还就是离不了,一拖两拖,拖的两人脸老珠黄,痛苦万分,这一次民法典第五编第四章离婚规定中,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之一,你听清了,调解无效,你也听清了,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最具实用价值的是,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诉讼,准予离婚。

乙:呵呵,这比较人性化,又很实际,铁了心想离婚准能离成,没以前那么复杂了

甲:比如你岳父瞧不起你了,你老婆看不上你了,想跟你离婚,但你不想离,央告哀求无济于事,调解又无效,你玩失踪,不照面,没用,一定的时限后,你老婆提起诉讼,就可以蹬了你!

乙:那是你!我不会走到那一步的,结婚了就暖暖和和踏踏实实安安稳稳地过日子,干啥走到极端呢?哎,你有完没完?

甲:哦,呵呵呵,好,不说这茬了,你好自为之

乙:我还悬崖勒马呢!哼!

甲:且因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乙:好了,好了,说点高兴的事,这离婚离婚的扫兴

甲:好好好,说高兴的事,你赶快去登记领证结婚,我们跟着吃喜酒

乙:别介,我想再好好考虑一下,看是否去登记结这个婚

甲:啊!?不过这一次的民法典也给你有这样想法的人明确规定,你可以不结婚但不影响你要孩子,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以前人们认为这是很不光彩的事,你现在的私生子也可以光明正大的无需遮遮掩掩地去派出所上户口啦!

乙:应该称非婚生子女!

甲:是是是,我错了,我觉得这一次的民法典从根上给非婚生子女正名,非婚子女也有生存的权利!但你高兴的不要太早,民法典还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担负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光生不抚养孩子的人是有法规限制的……

【乙若有所思地掏出那本书,忙乱地翻看着

甲装模作样地瞄着乙看的书,得理不饶人的神态:看仔细点,着重看这一段:要担负,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的这一段,成年子女这一句!

乙不予理睬依然神情关注地看着书

甲感叹;家庭婚姻,夫妻关系,人生的责任呐……

【甲趾高气扬地兀自下场

乙突然大呼:你给我回来!说了半天,现今的适婚年龄到底是多少岁?

甲:且,你刚才不是算过了么?!2020年5月28日国家主席令通过的民法典公布,并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男女结婚年龄,新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二章,结婚,第1047条,原文是这样说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沿用了1993年的规定。建国以来,我国结婚年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时代形势的变化历经四次变化,分别是1950年男22女20;1963年男25女23;1980年男20女20;1993年男22女20,至今。

乙:哦,这样的……

甲:还想学么?还想听么?

乙:得了,你知道的是比我多,也就是多那么一点点!

甲:且,一点点也是多,这你要心平气和

乙反客为主地反问:不一定吧?我问你一个简单的知识,你知道中国古代西周乃至春秋,秦朝汉朝明朝乃至清朝规定的结婚年龄么?

甲:啊?古代的,秦朝乃至清朝的?不知道……

乙:且!这个一会告诉你!再问你,你知道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么?扶养而不是抚养,你知道这一字之差的含义么?不知道吧?

甲:你停一下,停一下,这个一字之差我明白!

乙:权当你明白,再问你,你知道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么?知道夫妻关系存续期共同财产与非共同财产的的区别么?知道夫妻关系存续期共同债务与非共同债务的区分么?知道婚姻家庭乃至收养,收养关系的成立,效力,解除;知道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知道遗产的处理么?

【甲目瞪口呆,佯装大度地摸着乙的额头

乙轻蔑地推开甲的手:都不知道吧?【用手中的书拍着甲的头颅】你站好了!!!

【甲还没缓过神来

乙将书推给甲,然后教训的口气:你不是能么?做人要谦虚,做学问要认真!

【乙得胜还朝般地姿态兀自下场

甲缓过神来:站住!站住……【追下场

(完)

全国政协委员徐丛剑建议:将未婚同居人群纳入国家基本避孕节育服务对象范围

新民晚报讯 (记者 江跃中)自20世纪90年始, 我国非婚同居现象日渐增长,已成为一种新型的家庭生活模式,一种难以禁止且无法回避的社会现象。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院长徐丛剑注意到,随着未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未婚怀孕也越来越多地发生在同居伴侣中,在今年的上,他提交提案,建议将未婚同居人群纳入国家基本避孕节育服务对象范围。

图说: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院长徐丛剑。采访对象供图

徐丛剑委员引用上海社科院于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婚前性行为和未婚同居的增加,提高了年轻女性未婚怀孕的风险,且意外怀孕的比例相当高,尤其是有同居伴侣的年轻女性,她们的避孕失败率高于已婚和单身女性,其中,有两成的怀孕终止于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2020《中国生殖健康报告》数据显示,我国的人工流产率从2014年的25.9‰上升到2018年的28.3‰。更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些人流手术中,25岁以下女性所占比例为47.5%,未婚所占的比例为 49.7%。

“尽管无痛技术日益精进,但没有无伤害的人工流产。人工流产尤其是频繁的人流,会使得潜在的生殖道感染或性传播疾病概率随之增加。”在分析人工流产对女性健康的危害时,徐丛剑认为,宫腔操作史和流产史均可能增加盆腔炎、盆腔粘连的风险,对于妇女机体而言是一次不可避免的损伤。流产后还可能发生宫腔粘连,其发生率与流产次数呈正相关关系。虽然说流产是避孕失败后的补救措施,但却很可能造成子宫内膜的不可逆损伤,是损害女性生育力的杀手。根据不完全调查,也许做一次人工流产,就可能有10%-15%的概率无法再怀孕。而一旦以后有再次妊娠意愿,往往会因此而付出更多的精力以及可观的费用支出用于进一步治疗或者求助于辅助生殖技术,给家庭造成经济负担。“因为受孕困难,往往也会引起焦虑、甚至抑郁情绪,进一步对家庭关系造成影响。”

徐丛剑表示,婚前同居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女性意外怀孕的风险,这种风险的增加,往往是由于避孕时的疏忽大意和依赖有效程度较低的避孕方式所致,而在当前适用的《2019版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中,基本避孕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仅限于育龄夫妻,未覆盖未婚育龄人群。

对此,他建议进一步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中免费基本避孕服务的覆盖面,将未婚或未婚同居育龄人群纳入服务范围,为其提供包括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在内的基本避孕服务项目,以进一步减轻未婚人群的节育压力,并进一步保护女性生育力,确保未来的计划妊娠能够顺利实现。

楼上漏水殃及楼下业主又远在“千里之外” 多亏这场“云调解”及时化解矛盾

新民晚报讯(通讯员 刘芮孜 记者 徐驰)“十分感谢银源社区调解委员会的帮助,原以为要拖很久的问题,没想到这么快就解决了。”家住广富林街道山水景苑小区的业主金先生感激地说。日前,山水景苑小区一起因房屋渗水而引发的邻里纠纷,在所在的银源社区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得到了圆满解决。

原来,前不久金先生发现,自家家中厨房间的顶部、墙面,以及收纳柜、鞋柜等均因楼上漏水遭到不同程度损坏。又因楼上的邻居长期居住在北京,无法回来,渗水问题得不到解决。

金先生无奈,只好向银源社区调解委员会和物业反映情况。社区调解员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协调物业,在取得楼上业主同意的前提下,派专业水电工上门排查漏水问题,明确是由于房屋水管总闸未关闭,卫生间水管老化造成此次漏水,需更换水管。

随后调解员将渗水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但是调解工作却因时间、空间问题而陷入僵局。为了尽快帮当事人解决问题,社区调解员和社区法律顾问张雨萌经过讨论后,提出采用线上方式开展调解,通过微信与当事人联系沟通,具体事务操作则由当事方委托本地朋友代为处理,该调解方案获得双方当事人一致赞同。

于是,银源社区调解委员会迅速组织了线上调解,张雨萌围绕民法典“公平、公正”原则,在法律层面就漏水造成的责任划分进行分析,并从和谐邻里关系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

“双方具备调解的基础,关键在于确定维修方式和受损部位修复费用。”张雨萌告诉记者,经过协商,双方同意联络第三方维修公司对受损部位进行估价,最终估算修复费用6000元左右。

在发表各自的意见和看法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楼上业主同意赔偿金先生因房屋漏水而产生的修理费用6000元,一次性了结此事。最后在社区调委会的见证下,当事人和委托人签订调解协议书,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