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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多久不报销过期(生育险多久不报销过期不能报销)

时间:2024-01-17 13:30:03 作者:作茧自缚 来源:互联网

本文目录一览:

生育保险报销期限过了怎么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保险在我们身边无处不在,大部分的合法公民都会办理保险来避免未来期间发生意外给自己带来的损失,特别是身体上的损失,这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对于生育保险报销期限过了怎么办呢?

一、生育保险报销期限过了怎么办

符合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在生育或手术后及时将准生证、出生证、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病历等相关材料交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生育或手术之日起180天内填报《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并向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二、生育保险报销所需资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三、生育保险报销的时间限制是怎样的

在生育之前女职工需要在其所在的单位每月并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时间达到一年及其以上。然后在怀孕的3~8个月期间要进行对生育的医院做出选择,作为定点医院,然后由自己单位的专职人员带准生证到生育部门办理生育登记。如果不进行这道程序将不会被报销生育医疗费。

办理报销的时效是在女方分娩的6个月以内。办理需要由单位的专职人员进行办理。办理的时候需要准备好材料。一般的产假国家规定是90天,如果属于晚育且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可以申请150天(其他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假期)。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是由社保部门来进行承担的。

总的来说,假如我们的生育保险过期了的后就需要我们及时去补办延期,这一点我们要清楚。以上信息由万邦法务小编整理编辑。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万邦法务的律师。

为何交了十多年社保,才断交一个月就不能享受医疗及生育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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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社保中的医保,很多小伙伴们都有点困惑,为何我交了十多年甚至二十多年社保,才断交了一个月,生病和生育就都不能报销了?听说还会被“清零”?

今天我们就来解答一下小伙伴们的困惑。

因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即“用现在的钱看现在的病”,所以医疗保险实行按月缴费,在缴满规定的医保年限并享受退休待遇前,参保者一旦停止缴费,次月起将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我们身体的生病存在不确定性,这样就可以避免参保人平时不参保,患病后才临时抱佛脚赶紧参保的现象,从而保障医疗制度可以健康正常地运行。

所以,依据医保规定:

1、不管之前交了十多年还是二十多年职工医保,只要还没达到免费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条件,医保当月断交,次月起就不能享受任何医疗待遇,生育险也不能享受。

有些朋友因为对社保不重视、或者不了解,等到需要用到医保了,才发现断交了;而有些人则是想钻空子,想着等有病的时候再补交,如果大家都这样想,医保资金是无法填补这些资金漏洞的。

2、所以,补交不能报销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单位缴纳的社保可以补交最近两年的断交年限,其中包含医保,但这个补交的年限只可以累计年限,不能报销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比如10月份断交,11月1日起就不能享受医疗待遇,即使能把10月的医疗险补交了,11月1号至30号发生的费用也只能自费。

3、有一种情况断交还有机会补救:

当参保状态正常时因为扣款账户余额不足,在补扣成功以后就能正常享受医疗待遇,一旦发现扣款失败,要赶紧操作补扣,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交费,都可以直接在网上补扣,因为补扣成功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报销,比如月底时发现没扣到费,那就可以立即申请补扣,补扣成功后就不影响享受次月的医疗待遇。

4、如何判断是否断交?如果是通过单位交费,每个月20号以前(包括20号)新增或者调入成功,当月就会扣费;反之,如果在20号以前没有操作成功,当月就不会扣费,那么从当月开始就是断交了,20号以后的新增或调入都是次月才生效了。

如果是办理个人交费,就最好提前几天申请,这样才能确保申请成功;养老保险断交影响不大,但是医疗保险一停就会影响巨大,或者很多人也觉得没那么巧,偶尔停个一次半次的,不一定就会生病,但有时候是会“屋漏偏逢连阴雨”!

当然了,断交一个月还会影响学位申请、摇号买车等业务办理,我之前的文章中都有分享,这里就不多说。

关于断交社保账户会不会“清零“的问题:

肯定的回答是:不管是养老还是医疗保险,即使断交了都不会“清零”!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都可以累计。

但医保断交三个月以上,会影响到医疗报销额度;连续参保6年以上,目前最高报销额度约194万,而如果断交三个月以上,则报销额度降至最低约17万。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需要了解更多社保资讯的朋友们,可以关注我。

医保缴费中断以后,再缴费多久可享受医疗报销和生育津贴待遇呢?

医疗保险是一份非常重要的保障,能够在我们得病的时候大大减轻我们的医保负担。可是,医保是需要持续缴费才能够享受到有关待遇的,一旦缴费中断医保待遇就无法享受了。现在就业是市场化的,人们随时可能会因为单位和个人原因出现失业和社保缴费中断问题。

关于医保中断缴费以后,我们再缴费多久就可以享受到医疗报销和生育津贴的待遇?

实际上,关于医保缴费中断的问题,国家在2021年的时候出台了规范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规定:

参保人已经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超过三个月的可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暂停原参保关系。

上面所说的基本医疗保险,实际上是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年缴费也不过几百元,今年最低缴费是350元,只要不粗心大意,还是比较容易做到有效衔接的。

这种情况下,也就是说我们只要失业以后抓紧去参加居民医保,就能够有效做到医疗保险的无缝衔接,不用担心出现医保缴费中断。

实际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除了普通疾病的医疗费可以报销以外,生育的医疗费也是可以报销的。只不过报销钱数,会比职工医保低一些。

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职工医疗保险是按月缴费,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按年缴费。可能有些人觉得自己只交几个月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也要一次性按年缴费,没有享受到按时间的折算,会比较亏,那就只能看个人的选择了。

如果是中断超过三个月了或者说中间没有补缴医疗保险造成缴费中断,这都是需要继续缴费3~6个月才可以享受到医保待遇。具体几个月还要看各个地方的规定。青岛市等很多地区实际上对于住院报销只有三个月的医保等待期,这似乎是主流。

关于生育保险的待遇,主要分为生育的医疗费报销、生育津贴待遇享受两大类。实际上很多地方的生育检测费用(孕前期、孕中晚期青岛市的报销额度是200元和500元)也是可以报销的。

关于生育的医疗费报销,青岛市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只有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才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由于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般还是能够很容易做到的。

关于生育津贴待遇的等待期,需要职工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上。如果生育时连续缴费不足12个月的,可以等到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开始补发职工生育津贴待遇。

目前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等待期是越来越人性化的。特别是国家实施三孩政策以后,还会有更多的激励机制,鼓励人们生育。像四川攀枝花等地都已经开始发放美孩儿每月500元的育儿补贴了,相信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地区跟进。

生育保险缴纳多长时间可以报销?

(一)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年以上(部分地区略有出入);

  (二)在生育期间必须处于在职状态,并继续缴生育保险费用;

  (三)结婚、生育符合《民法典》及有关法规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手续简化时限缩短,申领生育津贴只需10个工作日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日前发布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医保局等3部门就《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条例》缩短了社会保险经办时限,将申领生育津贴的办理时限统一规范为10个工作日内,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手工报销的办理时限统一规范为20个工作日内。

《条例》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作了全面规范,优化了社会保险经办流程。从源头上减少社会保险经明材料,经办机构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应当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同时,《条例》明确了享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取消有关法规、规章和工作流程要求的结婚证明、工伤认定结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

此外,《条例》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并要求经办机构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采用授权、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

《条例》还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违法行为。对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赔偿损失、给予处分等法律责任;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规定罚款、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等法律责任;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行为,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处分等法律责任;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行为,规定约谈、罚款等法律责任;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犯罪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人社部、国家医保局将以制定条例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制定完善有关配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完善工作流程、工作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同时,两部门将加强业务指导,引导各地落实《条例》要求,统一规范各地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工作,并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升级业务系统,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实习记者 王瑶琦 柴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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