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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典(出典人和承典人的区别)

时间:2024-01-20 12:15:27 作者:煮酒送别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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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穷人娶不上老婆,怎样延续香火?他们的办法有违伦理

在我国一些古装影视剧中,但凡演到结婚娶妻的剧情,一般都是“三媒六聘,八抬大轿”,一片热闹喜庆的景象。

当然这都是大户人家的婚礼,若是小门小户,那就是简单多了:一点彩礼,一身红嫁衣,女子就完成了自己的终身大事。

那么,如果是娶不起亲的穷人,又该如何呢?

“典妻婚”的由来

在历朝历代,男子到了一定年纪就必须要娶妻,这是一个男人及其家族都非常重视的事。

这件事如此重要,倒不是说男性的生理需求有多么旺盛,而是这关系到家族的荣辱,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有意思的是,除了百姓自己对于娶妻生子一事非常重视,官府对此也是操碎了心,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都很清楚,人口对于一个国家生存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不管是农耕作业,还是保家卫国,都需要源源不断的壮劳力。

为此,朝廷一般都会鼓励百姓娶妻生子,甚至在我国多个朝代还成立了官媒,专门为一些娶不到妻子的男青年解决婚姻问题。

据《中国婚姻史》记载,在清朝也有类似的官媒机构,但自“康乾盛世”之后,国家便逐渐开始走起了下坡路,这一机构也就渐渐形同虚设了。

到了清朝末期,由于外国列强的反复侵扰,朝廷为了屈膝求和割地赔款,便大肆向各地的百姓征收粮款。

在统治阶级和地主阶级的双重剥削下,很多普通劳苦大众的生活可谓水深火热,吃不饱穿不暖是常有的事,娶妻生子也随之变得艰难。

然而,在清朝人看来,即便是日子过得再苦,哪怕是饿死,有一件事也绝不能耽误——娶妻生子。

因此,有儿子的贫困家庭为了实现这一延续香火的重任,就算是砸锅卖铁、四处借贷也要娶个老婆,给自己的家族延续个香火。

然而,对于一些实在穷得叮当响的家庭来说,家里既没有可以变卖的东西,又借不到彩礼钱,那该怎么办呢?

说出来可能大家都不信,这个时候,他们会选择与前面所说的勉强娶妻的家庭商量,将老婆“租用”一段时间,来为自己生孩子。

作为报酬,在租用期间,租客会付给新娘的合法丈夫一笔钱。

虽然很少,但总算是可以减少新娘合法丈夫的一些生活压力。

对于一些没有人情味的夫家而言,把娶到的妻子租出去几次,娶妻的成本也就回来了。

这种“互惠互利”的合作模式,就是我们所说的“典妻婚”。

“典妻”女性的悲惨日子

之所以叫得如此文雅,一方面是古代的语言习惯使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沿用“典当行”的一些规矩。

虽说这种“典妻婚”只是底层人民的一种私下交易方式,然而在媒人的操作下,“典妻婚”也是有一些讲究和规范的。

首先,如果一个家庭想要娶“典妻”,一般要先通过媒人来表达自己的想法。

媒人根据出价情况,在有意愿将妻子典出去的家庭里筛选,匹配合适后会代表双方进行沟通。

一般到这个环节,沟通的主要问题其实也就是钱,而钱多钱少,则取决于这个“典妻”的相貌、品行、生养情况、以及典出的时间等。

在媒人的几次说合下,如果双方达成了一致,则会签一个“典妻契约”。

在这个契约中,要明确写清楚典当双方的信息,以及“典妻”的时间,期间需要遵守哪些事项等。

这一步完成后,就到了接下来的“娶亲”环节。

虽然说“典妻婚”并不是正式娶妻,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但毕竟是一件喜事。

因此,“典妻婚”也有聘礼、迎娶等传统婚礼环节,只不过这些环节会简化很多。

婚礼结束后,被“典”来的妻子就要在新的婆家生活了。

前面已经说到,“典妻”是有期限的,一般来说是以年为单位来签订契约,有一两年期限的,也有三五年期限的。

因此,对于临时“丈夫”而言,必须得抓紧时间同房,好让“典妻”尽快怀上孩子。

在这个过程中,女性往往是备受折磨的,她们不仅要忍受自己认为的“不洁”的耻辱,还要配合临时丈夫密集的生理需求。

此时的她们已经完全沦为了工具,但她们却只能默默忍受,因为这是自己的合法丈夫的要求。

更加可悲的是,这些“典妻”在晚上备受折磨后,白天仍然要为家里劳作,从而让自己的价值发挥到最大。

虽然这已经严重伤害了女性的尊严,但相比于尊严,更加泯灭人性的,却是母子亲情的割裂。

因为在整个“典妻婚”期间,女性不管过得如何,都不能回到原来的家,即便是她原来的家有了孩子也不能回去探望。

同样地,在“典妻婚”结束后,“典妻”又在媒人的安排下,回到原来的家庭,回归家庭后也不能再踏足“典妻婚”期间的家庭。

俗话说,手心手背都是肉,对于女人来说只要是自己怀胎十月生下的孩子,那都是自己的亲骨肉。

然而,在这样畸形的婚姻下,成为“典妻”的女性,几乎半辈子都要承受母子分离的痛苦。

更加令人无语的是,这些女性由于侍奉过不同的男人,回归家庭后的身份也变得很低下。

在外而言,一些街坊邻居得知她们曾经被“卖”出去过,总会认为她们是不详的女人,因此并不愿过多与她们打交道。

在家而言,虽然她们是听从丈夫的安排被迫“嫁”于他人,然而丈夫并不记她们的功劳,反而对其多有嫌弃。

在外人和丈夫、公婆的歧视对待中,孩子也逐渐对自己突然回来的亲生母亲产生抵触情绪。

因此,在这整个“典妻婚”过程中,唯一没有任何话语权的是女性,唯一受伤害的也是女性。

官府如何对待“典妻”行为

那么,有朋友不禁会问了,纵然清朝事情女性地位低下,但这种有伤风俗伦理的事情,难道官府不会管治吗?

事实上,对于当时的各地官府而言,这也是令其头大的一件事。

在清朝,各地对于婚嫁也是有相关法规的,民间私下形成的带有交易色彩的“典妻婚”,显然是违背了官方法规。

此外,因为这一畸形婚姻导致的纠纷也不在少数,无论是对于对于出典人、承典人、被典的女性,还是基于这种畸形关系出生的孩子,都是一种损害。

因此为了遏制这种现象,《大清律例·户律·婚姻》曾这样规定:

凡是以收受钱财为目的,将自己的妻妾典给他人的,出典人也就是女子的丈夫,给予杖责八十的处罚。

明知是典婚还娶他子的承典人,与出典人同罪论处,并责令其离婚,女子回归原来的家庭。

因为这一交易产生的钱财充入官府,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娶了典妻,则不予处罚,并且帮其追还财礼,但仍要判处离婚。

综上可见,官府对于“典妻婚”的处罚力度还是很大的。

但遗憾的是,由于人们根深蒂固的传宗接代思想,穷人还是会不惜为此铤而走险。

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虽然朝廷如此明令禁止,但也仅仅起到了明面上遏制“典妻婚”现象的作用。

在清朝末期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各种暗度陈仓的“典妻”行为仍然十分常见,只不过相比于之前更加隐蔽了。

因此,“典妻”的交易行为在清朝一直盛行,直到后来的时期,也没有停止。但这样一种扭曲的婚姻方式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是极其有害的。

首先,“典妻婚”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人们的伦理意识逐渐消退,也会由此衍生出更多有悖伦理的行为。

其次,这样的交易方式,本质上是一种贩卖人口的行为,在买家和卖家之间、妻子与丈夫之间、父母与孩子之间难免会产生种种矛盾。

当这些矛盾难以通过明面上的法律进行调解时,就会演变成民间纠纷,甚至会出现命案。

最后,也是危害性最大的一点,便是被作为“典妻”的女性,她们在整个事件中所受的创伤,将一辈子无法愈合。

而当这样的陋习,在占据大多数人口的底层人民眼里变得司空见惯,女性的社会地位也就越来越低,这样的母亲孕育出来的孩子又如何扛起国家的未来呢?

“典妻婚”的终结

可悲的是,尽管“典妻”婚有这么多的危害,但那些思想未开化的男性,根本不会顾及这些。

即便是到了近现代,我国解放后,国家出台了《婚姻法》,一些法治意识淡薄、思想认知落后的人,仍为了“典妻”不惜铤而走险,挑战国家法律的底线。

其中影响最大的便是八十年代发生的一起悲剧。

八十年代末,在我国浙江省,宁海县,凤谭公社,凤谭大队:

一个村民仇某由于不满妻子生了两个女儿,便打算效仿时期的“典妻婚”。

于是,他打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幌子,逼迫已经绝育的妻子去邻村的寡妇家说媒,要求他本人与寡妇同居生子。

随后,仇某与寡妇婆家签订了“租妇育子契约”,达成了暂时“租妻”的目的。

可笑的是,仇某为了庆祝自己即将有儿子大摆宴席,俨然一副结婚的姿态,更加的荒诞的是大队里的干部还前来吃席随礼。

最终,仇某因为触犯新中国《婚姻法》,犯下了重婚罪,被依法判刑锒铛入狱。

这一案件在当时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也终于让那些残存“典妻”想法的男人受到了震慑。

自此以后,随着我国对于重婚罪的打击,以及素质教育的普及,这种婚姻陋习才终于退出了历史舞台。

结语

归根到底,我国古代“典妻婚”的盛行的根源,还是愚昧落后的“封建”思想造成的,它使得人民生活苦不堪言。

在这种“吃人”思想的影响下,最终受害的还是女性,她们被当做商品一样被买卖,尊严更是被践踏的一文不值。

万幸的是,随着时代的进步,这样愚昧落后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

如今,任何想要令“吃人”思思死灰复燃的势力,终将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毕竟,在1949年之后的新中国,每一个女性都是独立的、被尊重的。

出典是什么意思

典当行在古代是非常常见的一种买卖,但随着经济不断的发展,社会不断的进步,现如今典当行已经非常少有了。那么,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了解出典是什么意思以及房屋产权出典有哪些法律特征。

出典是什么意思

所谓出典通常指的是房屋出典,也就是说承典人将房屋典价支付给出典人之后,可以占有或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典期之内出典人同样可以享受房屋所有权。另外,出典人可以在典期未满之前将典价返还于承典人赎回房屋,若逾期或是不赎回则丧失房屋所有权的权利。

典权人的权利

典权人具有房屋使用以及占有的权利,能对房屋进行转典或是出租,若是出典人要将房屋卖出,典权人就有购买的优先权利。若是在存典期间,典权人如果有为房屋支付有益的相关费用,那么当出典人在赎回房屋时,典权人就有权要求出典人偿还这些费用。

房屋产权出典的法律特征

1、承典人在占有或是使用出典的房屋时,可以享受不交租金的权利,而出典人在取得并且使用承典人所支付的典价,则可以享受不用支付利息的权利。但是出典人在交付房屋的时候,必须要以承典人所支付典价为主要前提条件,所以它们双方在法律上是双务以及有偿的关系。

2、房屋出典之后会受到典期的限制,在典期未满之前出典人还是能享有房屋的使用权,而对于承典人来说只能取得房屋典权,并不能随意使用。房屋在出典以后典期内,承租人者可以取得对房屋的占有以及使用的权利,但并不能任意对房屋进行处理。

文章总结:以上就是关于出典是什么意思以及房屋产权出典有哪些法律特征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继续关注齐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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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融业的鼻祖——典当

典当在我国是最古老的金融行业之一,也是现代银行业的雏形和源头,向来为历朝历代的法律和社承认,而且经过多年的兴衰更替发展至今。从1987年四川省成都市开办了新中国第一家典当行开始,我国的典当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共有4433家典当企业,全行业注册资本584亿元,从业人员3.9万人。与“十一五”初期相比,企业数增长了2.3倍,注册资本总额增长了5.1倍,从业人员增加了1.2倍。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行由于其简单、灵活、迅捷等经营特点,为各种应急性小额融资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不仅满足了金融市场上的多元化需求,也充分发挥了物的效用,为扩大国家税收来源和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传统上的典当可区分为“典”和“当”(以不动产为中介的称之为典,以动产为中介的称之为当)。历史上的不动产出典,对出典人(当户)而言是为了取得当金,对承典人而言是为了取得用益物权,因此出典人必须转移不动产的占有、使用。但在现代社会,以转移占有并到期回赎的方式出典显然对出典人和承典人皆十分不利,出典人并不愿意放弃对不动产的占有和使用,不动产的用益物权对承典人也大都毫无益处,所以传统上的“典”已近乎绝迹。而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设立抵押典当更符合各方的实际需求和更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不动产的出典即相当于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故在现代社会里,“典”和“当”未作严格的区分,不动产的典当也就演变为抵押典当这种现代融资担保方式。

198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明确规定:“对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该规定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较早对于典当合法性的确认。公安部为了加强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1995年发布了《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为了进一步规范典当行业,促进其健康发展,2001年发布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联合发布了《典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前述《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和《典当行管理办法》。为了促进典当业健康稳定发展,更好地发挥典当业作为金融体系补充融资渠道的积极作用,2011年12月15日,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典当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81号),提出要在促进发展与加强规范相结合、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相结合、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指导原则下,实现到2015年,典当业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协调联动、科学有效的行业监管体系基本建立,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形成,服务体系日益完善,行业自律逐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大幅提高,资产质量、风险控制水平明显提升等典当行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狐氏成语典故文化之“仁亲为宝”

作者:郝天昌

编者按:春秋时期,以狐突为首的狐氏家族是真正地推动了历史进程的伟大家族,正是他们对历史,对人民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其中的部分业绩形成了许多脍炙人口的“典故”和“成语故事”。这些典故和成语有些被收集在《辞书大全》、《中国成语故事总集》等现代巨著中;有的收集在地方史志和其他历史文献中;有的则成为民间故事而广为流传。

狐氏家族的典故和成语故事,千百年来一直伴随在我们身边,却鲜为人知。这些故事的深刻内涵,至今仍然影响着我国的政治、军事、经济和日常生活。如“不避亲贵,法行所爱”,被史学界誉为中国法治思想的萌芽,是我们依法治国的基本遵循;“兵不厌诈”,已成为中国乃至全世界军事思想的基本法则;“伐曹解宋”的故事,与孙子兵法中“围魏救赵”的军事原则如出一辙,但要提早280年;“教忠不二”的思想后来成为儒家思想的精髓而孕育了成千上万的历史英雄人物;“弃席”的典故所体现的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现在仍是我们治国安邦的法宝;而“仁亲为宝”的思想原则仍不失为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凡此种种,堪称“狐氏文化精粹”。这种文化,是晋阳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时间:公元前643年。

  (二)背景:晋献公卒。朝中派大夫屠岸夷到狄国迎公子重耳回国继承君位。重耳依从狐偃的奉劝而婉言谢绝来使的好意。不得以,晋国求助于秦国,秦遂派使者公子絷再次来到狄国规劝重耳回国。

(三)出典人:狐偃。

  (四)典籍:

  1、《国语·晋语二》载:公子絷对重耳说,“寡人闻之,得国常于丧,失国常于丧。时不可失,丧不可久,公子其图之!”重耳告狐偃,狐偃曰:“不可。亡人无亲,仁亲为宝,是故署之者不殆。父室在室而求利,人孰仁我?人实有之,我以缴倦,人孰信?不仁不信,将何以长利?”

  2、《大学·中庸》记载:楚书曰:“楚国无以为宝,惟以为宝。”舅犯曰:“亡人无以为宝,仁亲以为宝。”

  (五)释意:

  晋国派使者到狄劝重耳回国未果,于是求助于秦国。秦穆公派公子絷到狄国再次规劝重耳,说:“君主派我来吊唁公子出亡之忧,再加上吊唁您君父之丧。我听说,得到国家常常是由于丧事,失掉国家也常常是由于丧事。时不可失,国丧时间也不会拖得太久,公子您好好考虑吧!”重耳将此事告诉狐偃。狐偃说:“不可以。流亡者无人可以亲近,只有亲近诚信和仁爱,因此立为国君才不会发生危险。父亲灵柩尚在厅堂而自己就想从中求利,这样谁会认为我们有仁德呢?每个晋国流亡公子都有做国君的资格,我们假若以侥幸求得君位,谁又会认为我们有诚信呢?不仁不信,又何以维持长久利益?”

  (六)点评:

  这是一次回国当国王与继续流亡两种道路的重要选择。面对当时的形势,狐偃谢绝了秦穆公使者的好意,他力劝重耳:如若回国继承君位,则有乘乱贪国之嫌。如若放弃君位,那将意味着继续其艰难困苦的流亡生涯。我们现在虽然没有物质上珍贵的本钱,但是却有至高至尊的“仁信”理念,这就是立国之本。他最终用“仁”、“信”为做人的最高准则说服重耳放弃了回国继承君位的想法,从而在世人面前为重耳树立起“仁、义、诚、信”的高大形象,赢得了民心。为后来重耳的春秋霸主地位奠定了坚实的思想政治基础。“仁亲为宝”后来被搜集在《大学·中庸》著作里,成为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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