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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后是什么意思(嗣后是什么意思法律)

时间:2024-01-19 11:59:56 作者:倚势凌人 来源:用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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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人视域中的“阙里”形象

作者:孔勇(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阙里,又称阙党,旧指孔子所居之地。围绕阙里之由来、方位及其古今演变,历代多有讨论。黄立振辨析各说后指出,古阙里应在周鲁城北城墙圭门附近,而今孔子故宅前的阙里乃属后起,两者名同实异。(《阙里考略》)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解释其义有三:孔子故里,借指曲阜孔庙,借指儒学。《辞海》谓阙里“旧亦曾用作曲阜的别称”。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阙里已是兼具地理、人文等多重含义于一体的指称。这种多元形象,在清人记述中有着鲜明展现。

皇帝视域中的阙里,是宣扬儒学、示范天下的教化中心。顺治元年(1644年)十月初二日,户科给事中郝杰请开经筵,“更宜遵旧典,遣祀阙里,示天下所宗”。得旨:“请开经筵,祀阙里,俱有裨新政,俟次第举行”。此举说明,清初统治者甫一立基,便意识到阙里承载的非凡意义,希冀通过阙里祀孔来笼络士人,稳固统治。顺治八年二月十一日,世祖为母上“昭圣慈寿皇太后”尊号礼成,将遣祭“先师孔子阙里”列为“恩恤事宜”之一,与致祭历代帝王陵寝并重(《清世祖实录》卷九、卷五三)。

尤能彰显阙里特殊地位者,当属皇帝亲至此地祭孔。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十一月中旬,康熙帝首次南巡回銮,行近曲阜时颁谕:“阙里为圣人之域,秉礼之邦,朕临幸鲁地,致祭先师,正以阐扬文教,振起儒风”,旋令臣下议定祭孔仪节。又谕:“朕幸阙里,将行礼讲学,邹鲁圣贤之乡,意必有学问淹通之士”,命从当地选能讲经义者撰写讲章进览。(《康熙起居注》)此处,康熙帝赋予阙里深刻的文化内涵。随后,圣祖亲祭阙里孔庙,讲圣学,瞻圣迹,谒孔林,赐孔裔,成为清代崇礼先师的标志性事件。

雍正帝在位期间,虽未亲至阙里,但也常加提及,时深景慕。雍正二年(1724年)六月,阙里孔庙发生火灾,殿庑俱毁。雍正帝闻奏悚惧不宁,一面遣官驰赴阙里告祭,一面令工部会同地方官作速兴修。嗣后六年多,雍正帝数次督催庙工进度,如称:“阙里文庙工程,关系重大”,“朕于兴修阙里文庙一事,尽诚尽敬”。(《清世宗实录》卷六七、卷七八)至雍正八年工程全部告竣,撰立《重修阙里圣庙碑》,内称:“曲阜庙庭为孔子里宅,毓圣钟灵之地”。雍正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亦有上谕:“阙里为圣人之乡,尤切羮墙之慕”。(《上谕八旗》卷十)雍正帝对阙里孔庙的重视,实质是昭示崇儒理念,以为臣民率则。

乾隆帝绍述父祖之政,曾说:“夫曲阜,圣人宅里。自汉祖以来,谒庙行礼、流传于史册者,指不胜屈”。乾隆十二年(1747年)六月,上谕以“未登阙里之堂,观车服礼器,心甚歉焉”,确定来年春天幸鲁祭孔。(《清高宗实录》卷二七七、卷二九二)自此,乾隆帝凡八次亲祭阙里孔庙。在他看来,“自京师以至郡邑,薄海内外,莫不庙祀孔子。而曲阜阙里为圣人之居,灵爽之所式凭,崇德报功,于斯为巨”。通过阙里祭孔,自能加深对孔子“穆然而遐思、肃然而起敬”的向慕之情(《阙里盛典·序》),并以此沟通庙墙内外,兼收治统道统。

历经清前期诸帝遣祭或亲祭阙里孔庙,阙里的象征意义得到进一步强化。简言之,它既是孔子生前所居之地,也是后世瞻拜祭孔之所,更是帝王宣扬儒学、示范天下的教化中心。

文人士大夫视域中的阙里,是近接夫子遗风、沾沐先师教泽的神往之地。在传统社会,孔子被尊奉为大成至圣先师,而作为孔子居住地和奉祀地的阙里,自然成了文人士大夫心目中的“圣域”。有清一代,大量在任或致仕官员、文人学士纷纷往谒阙里,记述了他们的观感体验。

顺治时期,官至广东按察使的王第魁忆述道:“余自总发受经,即于诗书间想象阙里,以不获亲见为歉”。顺治九年四月和十月,他先后两次至阙里谒庙,“渐而望见宫墙,渐而进拜阶下……如有所俯而给焉,如有所仰而承焉”。多年夙愿终得以偿,王第魁不禁感叹:“昔尝于诗书间想象阙里,兹乃于阙里间步趋诗书,余因有独快乎?”这种发乎心底的感受,在士大夫笔下多有所见。辽东广宁人班琏,“自冲龄即受读孔圣书”,每忆其发祥之地便“寤寐难切”。顺治十八年,他赴任山东按察使,公务之暇“获游阙里”。在阙里孔庙,班氏观圣像,陟杏坛,访礼器,询乐所,“如接(孔子)声容,低回不能去”,实为“生平一大快也”。

雍正七年,翰林院掌院学士、通政使司通政使留保接手阙里庙工,自言“顾念迂疏,忝窃科第,叨列清华,祖父以来书香勿坠,皆沐浴先圣之化雨,得以儒臣历受国恩”。如今亲至阙里,“平日梦寐而不得见者,一旦徘徊车服礼器,获睹宫墙美富,又得藉手告厥成功,实不胜庆幸”。曾任山东巡抚的陈世倌,回忆其父礼部尚书陈诜历官四十年,“每以未得一登阙里之堂为憾”。直至康熙五十九年,陈诜致政归里,途径曲阜,“得亲睹圣人之车服礼器,以慰生平愿学之志”。

如果说瞻拜阙里已为文人士大夫所神往,倘能亲与祀事,则更属异数恩荣。康熙二十九年二月,山东按察使司佥事任塾以录科之事按部兖州,适逢阙里上丁常祭。他观察说:“唯我夫子,则每岁春、秋二仲,自京师太学,以逮天下郡邑之庠序,声教所通,无不崇祀。而在阙里之庙,则我夫子钟灵之地,车服礼器在焉……视他郡国更为严重”。任塾受衍圣公孔毓圻之请,担任本次主祭,更觉“岂非此生之幸,而凡为学使省,希望而不可得也耶?”遂刻石立碑,以志感念。康熙三十九年,徐炯奉命视学山东,驻于兖州,旋意识到“曲阜,至圣之所发祥也。学使者至兖,例得躬诣阙里,展礼于庙堂”。他于次年五月前往曲阜,适会阙里庙祭,得与衍圣公等人共襄盛典。礼成之后,任氏感称:“今猥以儒臣,叨奉简命,持东国之文衡,拜先圣于阙里”;“而又与于大礼,执爵奉币,登降跪拜于先圣之庭,而展其诚恳,当年提命慨然如可接焉”。此番经历,令任塾“私心徘徊,极幸”,对阙里也益增敬重。(以上引文,见骆承烈汇编《曲阜碑文录》)

相较清帝将阙里看作儒学教化中心,文人士大夫更赋予其某种神圣意蕴。乾隆朝学者、孔子第六十九代孙孔继汾设问道:“搢绅先生经东国者,辄纡塗,道邹鲁,叩谒宫墙,低佪瞻拜之余,复殷殷谘问,冀益见所未见,而闻所未闻。此岂阙里规模果殊于他郡邑哉?”(《劻仪纠谬集·序》)他给出的解释是,此地乃圣人故里,车服礼乐之余蕴绵延不绝。文人士大夫亲至阙里圣域,便如近接孔子本人,沾沐先师教泽,可以坚其自省躬修之念,增其向往服行之心。

基层官员和民众视域中的阙里,带有多面复杂意象。康熙《曲阜县志》载:“曲邑大都,重礼教,崇信义,有先王之遗风”。又称:“曲阜实今古奥区,神皋帝王之都会,大圣仁贤之闾里,其他砥行立名,绥猷树勋,史不绝书,天下曾不得望尘而争衡焉”。孔继汾则把阙里与曲阜等称,描述说:“阙里为古帝王都会,山川灵秀,圣哲迭兴,沐教泽而被遗风者,其俗固宜与他处异”;“阙里为六艺之宗,天下之大文备焉”。(《阙里文献考》卷二九、卷三二)类似文字不胜枚举,意在凸显阙里为帝王圣贤荟萃之地,故而德泽深厚,仪章不泯。

阙里的神圣光环,为其博得了崇隆声誉,却也难掩隐藏其后的不同声音。清初几十年间,曲阜一带“地瘠民贫”、“土寇窃发”、“军役烦兴”,朝廷免役恩例置若弁髦。当地民众“奔命弗暇”,并没有亲炙阙里之恩泽庇荫。(骆承烈汇编《曲阜碑文录》)其后,尽管清廷屡免曲阜差徭,但“凡部使监司有事于东省,南北过客假道于兖城,无不趋谒阙里者,往来迎送,冠盖络绎,名虽僻左,实则冲繁”。巨额的接待支出,给当地造成较大财政压力。百姓受此之累,“左支右绌,安得不困?”(乾隆《兖州府志》卷十七)这些描述,一定程度上映衬出地方民众对阙里的复杂感受,而这恰恰可能被清代皇帝与文人士大夫所忽视。

《光明日报》( 2023年04月08日11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清人视域中的“阙里”形象

作者:孔勇(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阙里,又称阙党,旧指孔子所居之地。围绕阙里之由来、方位及其古今演变,历代多有讨论。黄立振辨析各说后指出,古阙里应在周鲁城北城墙圭门附近,而今孔子故宅前的阙里乃属后起,两者名同实异。(《阙里考略》)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解释其义有三:孔子故里,借指曲阜孔庙,借指儒学。《辞海》谓阙里“旧亦曾用作曲阜的别称”。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阙里已是兼具地理、人文等多重含义于一体的指称。这种多元形象,在清人记述中有着鲜明展现。

皇帝视域中的阙里,是宣扬儒学、示范天下的教化中心。顺治元年(1644年)十月初二日,户科给事中郝杰请开经筵,“更宜遵旧典,遣祀阙里,示天下所宗”。得旨:“请开经筵,祀阙里,俱有裨新政,俟次第举行”。此举说明,清初统治者甫一立基,便意识到阙里承载的非凡意义,希冀通过阙里祀孔来笼络士人,稳固统治。顺治八年二月十一日,世祖为母上“昭圣慈寿皇太后”尊号礼成,将遣祭“先师孔子阙里”列为“恩恤事宜”之一,与致祭历代帝王陵寝并重(《清世祖实录》卷九、卷五三)。

尤能彰显阙里特殊地位者,当属皇帝亲至此地祭孔。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十一月中旬,康熙帝首次南巡回銮,行近曲阜时颁谕:“阙里为圣人之域,秉礼之邦,朕临幸鲁地,致祭先师,正以阐扬文教,振起儒风”,旋令臣下议定祭孔仪节。又谕:“朕幸阙里,将行礼讲学,邹鲁圣贤之乡,意必有学问淹通之士”,命从当地选能讲经义者撰写讲章进览。(《康熙起居注》)此处,康熙帝赋予阙里深刻的文化内涵。随后,圣祖亲祭阙里孔庙,讲圣学,瞻圣迹,谒孔林,赐孔裔,成为清代崇礼先师的标志性事件。

雍正帝在位期间,虽未亲至阙里,但也常加提及,时深景慕。雍正二年(1724年)六月,阙里孔庙发生火灾,殿庑俱毁。雍正帝闻奏悚惧不宁,一面遣官驰赴阙里告祭,一面令工部会同地方官作速兴修。嗣后六年多,雍正帝数次督催庙工进度,如称:“阙里文庙工程,关系重大”,“朕于兴修阙里文庙一事,尽诚尽敬”。(《清世宗实录》卷六七、卷七八)至雍正八年工程全部告竣,撰立《重修阙里圣庙碑》,内称:“曲阜庙庭为孔子里宅,毓圣钟灵之地”。雍正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亦有上谕:“阙里为圣人之乡,尤切羮墙之慕”。(《上谕八旗》卷十)雍正帝对阙里孔庙的重视,实质是昭示崇儒理念,以为臣民率则。

乾隆帝绍述父祖之政,曾说:“夫曲阜,圣人宅里。自汉祖以来,谒庙行礼、流传于史册者,指不胜屈”。乾隆十二年(1747年)六月,上谕以“未登阙里之堂,观车服礼器,心甚歉焉”,确定来年春天幸鲁祭孔。(《清高宗实录》卷二七七、卷二九二)自此,乾隆帝凡八次亲祭阙里孔庙。在他看来,“自京师以至郡邑,薄海内外,莫不庙祀孔子。而曲阜阙里为圣人之居,灵爽之所式凭,崇德报功,于斯为巨”。通过阙里祭孔,自能加深对孔子“穆然而遐思、肃然而起敬”的向慕之情(《阙里盛典·序》),并以此沟通庙墙内外,兼收治统道统。

历经清前期诸帝遣祭或亲祭阙里孔庙,阙里的象征意义得到进一步强化。简言之,它既是孔子生前所居之地,也是后世瞻拜祭孔之所,更是帝王宣扬儒学、示范天下的教化中心。

文人士大夫视域中的阙里,是近接夫子遗风、沾沐先师教泽的神往之地。在传统社会,孔子被尊奉为大成至圣先师,而作为孔子居住地和奉祀地的阙里,自然成了文人士大夫心目中的“圣域”。有清一代,大量在任或致仕官员、文人学士纷纷往谒阙里,记述了他们的观感体验。

顺治时期,官至广东按察使的王第魁忆述道:“余自总发受经,即于诗书间想象阙里,以不获亲见为歉”。顺治九年四月和十月,他先后两次至阙里谒庙,“渐而望见宫墙,渐而进拜阶下……如有所俯而给焉,如有所仰而承焉”。多年夙愿终得以偿,王第魁不禁感叹:“昔尝于诗书间想象阙里,兹乃于阙里间步趋诗书,余因有独快乎?”这种发乎心底的感受,在士大夫笔下多有所见。辽东广宁人班琏,“自冲龄即受读孔圣书”,每忆其发祥之地便“寤寐难切”。顺治十八年,他赴任山东按察使,公务之暇“获游阙里”。在阙里孔庙,班氏观圣像,陟杏坛,访礼器,询乐所,“如接(孔子)声容,低回不能去”,实为“生平一大快也”。

雍正七年,翰林院掌院学士、通政使司通政使留保接手阙里庙工,自言“顾念迂疏,忝窃科第,叨列清华,祖父以来书香勿坠,皆沐浴先圣之化雨,得以儒臣历受国恩”。如今亲至阙里,“平日梦寐而不得见者,一旦徘徊车服礼器,获睹宫墙美富,又得藉手告厥成功,实不胜庆幸”。曾任山东巡抚的陈世倌,回忆其父礼部尚书陈诜历官四十年,“每以未得一登阙里之堂为憾”。直至康熙五十九年,陈诜致政归里,途径曲阜,“得亲睹圣人之车服礼器,以慰生平愿学之志”。

如果说瞻拜阙里已为文人士大夫所神往,倘能亲与祀事,则更属异数恩荣。康熙二十九年二月,山东按察使司佥事任塾以录科之事按部兖州,适逢阙里上丁常祭。他观察说:“唯我夫子,则每岁春、秋二仲,自京师太学,以逮天下郡邑之庠序,声教所通,无不崇祀。而在阙里之庙,则我夫子钟灵之地,车服礼器在焉……视他郡国更为严重”。任塾受衍圣公孔毓圻之请,担任本次主祭,更觉“岂非此生之幸,而凡为学使省,希望而不可得也耶?”遂刻石立碑,以志感念。康熙三十九年,徐炯奉命视学山东,驻于兖州,旋意识到“曲阜,至圣之所发祥也。学使者至兖,例得躬诣阙里,展礼于庙堂”。他于次年五月前往曲阜,适会阙里庙祭,得与衍圣公等人共襄盛典。礼成之后,任氏感称:“今猥以儒臣,叨奉简命,持东国之文衡,拜先圣于阙里”;“而又与于大礼,执爵奉币,登降跪拜于先圣之庭,而展其诚恳,当年提命慨然如可接焉”。此番经历,令任塾“私心徘徊,极幸”,对阙里也益增敬重。(以上引文,见骆承烈汇编《曲阜碑文录》)

相较清帝将阙里看作儒学教化中心,文人士大夫更赋予其某种神圣意蕴。乾隆朝学者、孔子第六十九代孙孔继汾设问道:“搢绅先生经东国者,辄纡塗,道邹鲁,叩谒宫墙,低佪瞻拜之余,复殷殷谘问,冀益见所未见,而闻所未闻。此岂阙里规模果殊于他郡邑哉?”(《劻仪纠谬集·序》)他给出的解释是,此地乃圣人故里,车服礼乐之余蕴绵延不绝。文人士大夫亲至阙里圣域,便如近接孔子本人,沾沐先师教泽,可以坚其自省躬修之念,增其向往服行之心。

基层官员和民众视域中的阙里,带有多面复杂意象。康熙《曲阜县志》载:“曲邑大都,重礼教,崇信义,有先王之遗风”。又称:“曲阜实今古奥区,神皋帝王之都会,大圣仁贤之闾里,其他砥行立名,绥猷树勋,史不绝书,天下曾不得望尘而争衡焉”。孔继汾则把阙里与曲阜等称,描述说:“阙里为古帝王都会,山川灵秀,圣哲迭兴,沐教泽而被遗风者,其俗固宜与他处异”;“阙里为六艺之宗,天下之大文备焉”。(《阙里文献考》卷二九、卷三二)类似文字不胜枚举,意在凸显阙里为帝王圣贤荟萃之地,故而德泽深厚,仪章不泯。

阙里的神圣光环,为其博得了崇隆声誉,却也难掩隐藏其后的不同声音。清初几十年间,曲阜一带“地瘠民贫”、“土寇窃发”、“军役烦兴”,朝廷免役恩例置若弁髦。当地民众“奔命弗暇”,并没有亲炙阙里之恩泽庇荫。(骆承烈汇编《曲阜碑文录》)其后,尽管清廷屡免曲阜差徭,但“凡部使监司有事于东省,南北过客假道于兖城,无不趋谒阙里者,往来迎送,冠盖络绎,名虽僻左,实则冲繁”。巨额的接待支出,给当地造成较大财政压力。百姓受此之累,“左支右绌,安得不困?”(乾隆《兖州府志》卷十七)这些描述,一定程度上映衬出地方民众对阙里的复杂感受,而这恰恰可能被清代皇帝与文人士大夫所忽视。

《光明日报》( 2023年04月08日11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普法】最高院指导案例:“以房抵债”适用精解

“以房抵债”实质上属于以物抵债,又称代物清偿。以房抵债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房屋未交付,原债务不消灭。以房抵债的房不限于债务人,可以是第三人。由于以房抵债涉及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众多法律关系,同时可能会涉及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息,禁止流押流质等强行性法律规定等,导致在诉讼司法实践中纠纷较多,争议很大,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因学说流派的不同,出现不太统一的裁判尺度。

最高院第72号指导案例基本案情

原告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与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彦海公司)于2013年先后签订多份借款合同,通过实际出借并接受他人债权转让,取得对彦海公司合计2.6亿元借款的债权。为担保该借款合同履行,四人与彦海公司分别签订多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向当地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了备案登记。该债权陆续到期后,因彦海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双方经对账,确认彦海公司尚欠四人借款本息361398017.78元。双方随后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彦海公司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四人,上述欠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剩余购房款38601982.22元,待办理完毕全部标的物产权转移登记后一次性支付给彦海公司。汤龙等四人提交与彦海公司对账表显示,双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系分别按照月利率3%和4%、逾期利率10%计算,并计算复利。

裁判要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彦海公司与汤龙等四人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且为履行借款合同,双方签订了相应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但双方系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彦海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经重新协商并对账,将借款合同关系转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并对房屋交付、尾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除基于法律特别规定,需要通过法律关系参与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形成。民事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意思表示发生变化并不鲜见,该意思表示的变化,除为法律特别规定所禁止外,均应予以准许。

本案双方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非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履行提供担保,而是借款合同到期彦海公司难以清偿债务时,通过将彦海公司所有的商品房出售给汤龙等四位债权人的方式,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一种交易安排。该交易安排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亦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尊重当事人嗣后形成的变更法律关系性质的一致意思表示,是贯彻合同自由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彦海公司所持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采信。

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的效力认定

及裁判思路

按照以房抵债协议签订的时间可以划分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的以房抵债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以房抵债。司法实践中对于债务履行期满之前作出的以房抵债协议效力认定意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认定抵债协议为无效

主要理由为债权未到期时因债务与抵债房屋之间的价值可能会有所差距,极易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形;并且北京高院纪要、江苏高院纪要、2015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篇)》都对已届债务履行期作出了强调,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的协议实质上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本质上仍属流质契约,违反了《物权法》186条禁止流质的规定,协议应确认无效。

▍认定抵债协议为有效

2014年最高院公报案例——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审一案所认为的:以房抵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并不违反我国禁止流质、流抵的法律规定。

对上述争议最高院第72号指导案例中的法院审判观点指出:首先,因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性,房价的涨落应为正常的可预见的商业风险,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依据合同签订时的房屋价格与债务进行对比判定,而非纠纷之后的房屋实际价值;其次在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时,双方达成合意约定提前终止原债权债务关系,建立新的房屋买卖合意合法有效,应予尊重,因此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当然无效,其非必要前提,肯定了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

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在先并已备案,借款合同签订在后,且债务人已向债权人出具了购房。同时我们也要注意该起判决是以房抵债协议在债务到期前签订情况下认定有效的孤例,与实际履行、清算义务等原则相背离。

已届债务清偿期后理论及裁判思路

▍以房抵债(以物抵债)成立条件及效力分析

1、已届债务清偿期的以物抵债实质上为代物清偿,指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合意,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有给付的受领,消灭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总的来说,成立以物抵债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1)有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

(2)当事人之间达成以物抵债的合意;

(3)以他种给付代替原有给付;

(4)债权人实际受领他种给付。

2、按照以物抵债协议的约定内容、履行情况来看,协议的具体效力不同,详见下表:

债务未届清偿期

约定内容

效力

未明确约定债务不能清偿时抵债物归债权人所有,或者对抵债物进行了折价、清算程序

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明确约定不能清偿债务时抵债物所有权归属于债权人

本质为流抵契约,违反物权法规定,无效

约定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抵债,明确在清偿债务后可以进行回赎

让与担保,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存在《合同法》52条规定情形的,合同有效

债务已届清偿期

达成以物抵债合意,尚未履行

合同有效,不能请求法院确认并判决履行,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

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完成实际履行

有效

3、以物抵债与债的更改不同,以物抵债协议的成立不当然消灭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成立一项新债,新债与原债并存,当新债得以清偿时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而债的更改指的是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原有债务。因此以物抵债更加强调新债的实际履行。

▍以房抵债(以物抵债)的裁判思路

1、以物抵债协议达成后,尚未实际履行的,债权人请求确认抵债物所有权归自己或者请求判决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经法院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索引:见《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履行物权转移手续,该协议效力如何确定》作者:夏正芳、潘军锋、江苏高院;仲伟珩,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4年第2辑,总第58辑,第121页。)

2、法院针对当事人在诉讼调解中作出的以物抵债协议制作调解书的,该调解书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仍需当事人办理物权转移手续。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交付或者过户登记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载张军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司法研究与指导》2012年第2辑,总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38-142页。)

3、以房抵债协议经公证但未进行房屋过户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

(索引:《仅依据经过公证的以房抵债协议而不进行房屋过户登记,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3辑,总第4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46页“民事审判信箱”。)

4、当事人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协议无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抗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见《当事人协议直接以物抵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该协议无效——陈昌光与甘树北借款纠纷再审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审判监督指导》2011年第4辑,总第3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版,第179-190页。)

5、以物抵债协议不能阻止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对抵债物主张权利。以物抵债协议是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而物的交付仅为以物抵债的实际履行方式,其同基于买卖而产生物权期待权具有基础性的区别。因而基于以物抵债而拟受让抵债物的受让人,在完成交付或者登记之前,该以物抵债协议并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利益。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申3620号,《孙宝刚与葫芦岛市中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恒远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6、债权人与债务人作出的以物抵债协议中应约定对于抵债物的折价、清算程序,对抵债物进行折价或者变卖该抵债物,且如果当事人一方认定该协议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可以依法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以物抵债协议。

(索引:见《代物清偿的性质及效力研究》,作者:李玉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3辑,总第39辑。)

7、以物抵债协议中的抵债物不限于债务人自己,若第三人同意处分自己的财产代替债务人原本的债务给付标的,则第三人可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成立代物清偿合同,此情形并不构成债务的加入或者第三人履行。

(索引:见《第三人代物清偿的司法认定和责任承担》,作者:卢文兵,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18期,第96页。)

以房抵债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裁判规则

1、最高院民一庭在载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中的《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履行物权转移手续,该协议效力如何确定》一文中发表意见为: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所有权归自己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法院应继续审理。

2、《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债权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基于以房抵债协议拟受让房屋的债权人仅享有普通债权请求,并不产生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的利益,不能阻止其他债权人对抵债房屋主张权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因此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之后,若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发生物权变动,而且债权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未支付全部价款且合法占有房屋的,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行为。

相关法条链接

▍《物权法》

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491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4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28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17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来源:防骗每日电讯

中国是如何翻译外国国名的,国名翻译背后有哪些趣事?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议现场的各国国旗

当今世界上有195个主权国家,但当我们翻开中国出版的世界地图的时候,会发现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不带“国”字的音译名称,仅有美国、英国、法国、德国、韩国、泰国、孟加拉国这七个国家名称带“国”字,这些国家有什么特别之处,以至于在国名上“区别对待”?

正如同中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简称一样,目前常见的中国印制的世界地图多以简称标注国名,如“美利坚合众国”标注为“美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标注为“德国”,“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标注为“埃及”。不过在此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美利坚”、“德意志”这些外国国名是如何翻译过来的。

国名翻译方法

通常情况下,对于翻译外国国名有三种方法

第一种为音译,也是国名翻译中使用最多的一种方法,而音译法又分为直接音译和间接音译。

直接音译指以该国语音的标准音为标准,直接翻译成汉语。例如法兰西共和国,法语国名为“République française”,“République”为共和国之意,“française”直接音译为“法兰西”,相同的还有加拿大(英语:Canada),马来西亚(马来语:Malaysia),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名的汉语翻译中都采用直接音译。

采用音译首字+“国”组合简称的英法德三国

间接音译指以第三方语言标准音为标准,间接翻译成汉语。世界上有一部分国家,因与中国接触较晚,在该国国名翻译上,便会采用英语或其他语言翻译的国名进行间接翻译,确定该国的汉语译名。如欧洲巴尔干半岛的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该国在阿尔巴尼亚语中表述为“Republika e Shqipërisë”,汉语译名则翻译自英语名“Republic of Albania”,相同情况的还有克罗地亚共和国(克罗地亚语:Republika Hrvatska,英语:Republic of Croatia)。

大量采用音译国名,因此也形成了一些有趣的国名尾缀。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兰”(英语land,陆地之意),如荷兰、波兰、乌克兰;“亚”“尼亚”(ia,拉丁语词尾“-之国”的意思),如罗马尼亚、爱莎尼亚、保加利亚、;“斯坦”(stan,波斯语“……之地”),如巴基斯坦、中亚斯坦五国。

巴尔干半岛上以“亚”结尾的国家

同时,由于汉语具有大量的同音字,因此在音译国名的时候,往往会选用具有美好寓意的字词,例如“美利坚”、“英吉利”、“德意志”等。有趣的是,非洲国家莫桑比克(葡萄牙语:Mocambique),旧译名为“莫三鼻给”,因容易引发歧义,后更改为“莫桑比克”。

第二种为意译,即以国名在该国语言中的含义,翻译成汉语国名。例如南非共和国,英语国名为: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South Africa”便是“非洲南部”的意思;中非共和国,法语名为:La République Centrafricaine,“Centrafricaine”在法语中意为“非洲的中部”,同样的采用意译的还有冰岛(冰岛语:Lýðveldið Ísland)、南苏丹共和国(英语:The Republic ofSouth Sudan,2011年脱离苏丹共和国独立)

南非

但由于历史文化的差异和一些实际问题,很多国家的国名的含义已经发生了改变,脱离了词语原有的意思,成为国名的特指名词,例如荷兰王国(荷兰语: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英语: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Nederlanden”在荷兰语中是低洼之地的意思,如果将荷兰意译为“低洼之国”不免引来争议。事实上,“Nederlanden”的音译名为“尼德兰”,我们使用的“荷兰”音译自“Holland”,但Holland在荷兰人眼中多指联合王国下属的省,且在拿破仑时期,荷兰被法国占领,Holland也成为法国的一个省,因此在官方场合英译国名采用“Netherlands”而不用“Holland”。所以,意译国名不仅需要正确表达国名含义,还需要获得该国对译名的认可。

荷兰也被称为“风车之国”和“郁金香之国”

第三种国名则是直接用汉语命名,这些国家基本都是中国周边与中国有密切历史交往的国家。例如日本国(日语:にっぽんこく、にほんこく;英语:Japan),“にっぽんこく、にほんこく”在日语中意为“日出之国”,但在较长的时间内,中国人常以“倭国”称日本,又因为日本在中国的东边,是太阳升起的地方,在隋唐时期渐渐形成了“日本”的称谓。

日本国旗

《旧唐书》载:“日本国者,倭国之别种也。以其国在日边,故以日本为名。或曰:倭国自恶其名不雅,改为日本。或云:日本旧小国,并倭国之地。”

除了日本之外,还有两个有趣的国家的国名是由中国古代君主赐名沿革而来,分别是朝鲜和越南。

1392年,李成桂推翻高丽王朝,自立为王,为争取明朝的支持,李成桂参考了高丽古名“朝鲜”和李父就仕之地“和宁”,遣使请明太祖朱元璋裁定国号。朱元璋认为“朝鲜”是古名,而且“朝日鲜明”出处文雅,因此裁定朝鲜为新国名。

箕子朝鲜、卫满朝鲜和三韩

五代十国时期,“越南”脱离中国,1010年,李公蕴建立李朝,改国号为“大越”,1802年,阮福映建立阮朝,派遣使者到中国来请定国号为“南越”,但中国历史上“南越”既包括越南北部地区也包括两广地区,因此嘉庆皇帝下赐国号“越南”,沿用至今。

南北朝时期的交州,大于今越南北部地区

为什么有的简称带“国”字,有的不带

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国名只有一个对应的英文名是被世界认可和使用,也只有一个中国译名被中国认可和使用,因此国名的翻译有其自己的标准和方法,但在简称上为什么会出现“美国”、“英国”、“法国”、“德国”、“韩国”、“泰国”、“孟加拉国”这七个以“国”结尾的特例呢?

事实上,上述七国简称的由来,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强国,是近代中国人最为熟悉的几个国家,同时又因为当时世界上独立的国家为数不多,因此在简称的使用上,音译名首字+“国”的组合早早就确定了下来。例如1856年出版,慕维廉编译的《大英国志》,就采用“英国”这一简称代替“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又如1862年,曾国藩在上奏的折文中写道:“查美国新立和约第七条内载,嗣后中国人欲入美国大小官学学习各等文艺,须照相待最优国人民一体待遇......三月间,英国公使来津接见,又以此事有无相询。”

1901八国联军侵华战争,英法德美四国都是当时的参战国

而更早的时期,与中国接触的葡萄牙(侵占澳门),荷兰(侵占台湾)等国,在中国进入近始深入接触西方国家时已经没落,因此没有形成“葡国”、“荷国”简称。

二战后,大量的大量殖民地独立,顿时出现了许多主权国家,这些新兴国家因为独立时间短,在中国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没有形成固定的简称,因此直接才直接此采用译制的国名而没有做过多简化,也就出现了乌兹别克斯坦(中亚),阿尔及利亚(北非),哥斯达黎加(中美洲)等五个字甚至更多字的国名。

剩下的“泰国”、“韩国”、“孟加拉国”我们分开来说。

泰国旧名为“暹(xiān)罗”,1949年,泰国人以自己的民族名称“泰”取代“暹罗”定为国名,即“泰王国”,在汉译国名中不存在一个字的国名,因此采用“泰国”作为“泰王国”的简称。

韩国,全称“大韩”,韩国与朝鲜都源自古代朝鲜,因此也有“南朝鲜”、“北朝鲜”、“南韩”等称谓分指南北两国。大韩和泰王国一样,具有特殊意义的只有一个字,即“韩”,因此采用“韩国”作为“大韩”的简称。另外,这个韩国和中国古代战国时期的“韩国”没有直接关系,韩国国名源自古时朝鲜半岛南部的“三韩”(辰韩、马韩、弁韩)部落,早在东汉时期,就有将朝鲜半岛南部地区称为“韩国”的记载。

《三国志·乌丸鲜卑东夷传》载:“桓、灵之末,韩濊强盛,郡县不能制,民多流入韩国”

孟加拉国,原为英属印度的一个省,印巴分治后,属巴基斯坦,1971年正式独立,建立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孟加拉国以孟加拉族为主体民族,孟加拉族作为南亚次大陆上最古老的的民族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形成了独特的文化区,因此广义上的孟加拉不仅包括孟加拉国,还包括印度与孟加拉国毗邻的西孟加拉邦和奥利萨邦以及比哈尔邦的部分区域。

19世纪末20世纪初,孟加拉人出生的泰戈尔给中国学界带来巨大的影响,孟加拉作为一个文化概念被中国人熟知,而在哪个时期,“孟加拉国”还没诞生,因此在语言表达上,“孟加拉”通常是一个文化概念,而很少用来特指孟加拉国,因此在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作区分,使用“孟加拉国”作为该国的简称。

曾国藩:读史

丙申年购《二十三史》,大人曰:“尔借钱买书,吾不惮极力为尔弥缝,尔能圈点一遍,则不负我矣。”嗣后每日圈点十页,间断不孝。

攻读史书:我在丙申年购置了一套《二十三史》,家父对我训诫道:“你为了买书而向别人借钱,我不惜一切地替你赔补还账,你若是能够仔仔细细地圈点阅读一便,才算不辜负我的一番苦心啊。”从此以后,我每天都仔细读上十页,如果稍有间断,就是对父母不孝。

注:历史(商业史也算)、传记可以培养一种历史观,还可以熏习书中的气息。影视材料也可以算上。看完亮剑和大爆炸后,你的气息完全不同,是不是。有意培养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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