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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送终(养老送终是儿女白头到老才是夫妻)

时间:2024-01-21 07:37:18 作者:脾气很大 来源:网友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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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说“养老送终”,“送终”是啥意思?

养老应该好理解,养即奉养,老即父母,亦指父母年龄大了,养老的意思是精心、耐心、诚心侍奉父母老人,满足她们的愿望,应和她们的心意,孝之,顺之,不忤逆。送终的内涵意义较为宽阔,也较为复杂。从宗法要求、礼仪礼制、伦理特征、文化形态和性态、人文心理和心性等方面来说,作为一种精神现象和礼仪文化,送终的要点如下。

1、送终是对父母亲人的报偿

《论语》有:“子生三年,然后免父母之怀。”民间俗语有“养儿才知报娘恩”,父母将儿女一把屎一把尿拉扯长大,当其年老时,得到子女的关爱,天经地义,理所应当。西汉董仲舒《春秋繁露---五行之义》中说:“圣人知之,故多其爱而少严,厚养生而谨送终,就天之制也。”将“送终”归结为“天之制也”,话说得很重。

2、送终是对父母亲人的陪伴和看护

人生一世,草木一秋,生老病死,天道自然,当人们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时候,作为子女应当义不容辞上前,扶助关爱父母亲人,让她们走好最后一程。父母咽气,身边没有儿女,就是无人送终,也叫不得善终。

3、送终是彰显孝的重要途径

从两汉到明清两千多年,儒家的孝道文化一直是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构成,而“送终”一直是彰显孝的重要途径,不能送终即为不孝。从唐始,居丧入律法,父母去世不奔丧或无故不及殡的,是要受到刑律制裁的。对公务人员,在国家管理的制度层面也有要求。

4、送终是一种礼制

《论语》是中国文化之母,所谓“半部《论语》治天下”,可见其对中国人的重要意义。《论语》第一章就有“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的重要思绪,所谓慎终,即谨慎慎重对待死亡,所谓追远,即追忆缅怀祖宗的德操功业,所谓民德归厚,即使民风归于淳朴厚重。

丧礼的规范文本《仪礼》《礼记》明确规定,丧事礼仪和丧事活动在人咽气之前就已经启动,叫“初终”。要求将不行了但还没咽气的人移送到正寝,“属纩以俟气绝”。即用丝絮放在老人的鼻孔上,观察老人气息。此时,子孙在场,日夜守候。丧礼所谓初终,就是要求有人送终。

当今社会条件下,丧事启动在人咽气之后,儿女不能送终很正常,也很普遍。可能是社会发展进步了,时代不同演进了,人们的情感多元了,传统的东西没用了。

现时生活中,相对来说,能够实现养老的家庭要多些,但能够达到送终状态的家庭不多。

青未了|当年老来敲门

汉语言文学研究也有其边界,有些词溯根探源能找到来处,但在演化中会衍生出无数歧义,甚至一些美好的字句,也抵不住细细端详。而且传统惯有的春秋笔法和避讳禁忌,亦会使得一个平常的词语赋予多重的含义。

比如“返老还童”,字面上看是生动活泼的,正向的,让人想到生命的再次蓬勃、神仙预言的现世实现,保有赤子之心的一派天真烂漫、其乐融融。但实际上,“返老还童”是一种残酷的现实。我说的残酷的现实并不是担心国家养老金会被透支,而是这种还童的现象,其实是人真正退化的开始。我们经常说,一个人到了一定的岁数,就会成为“老小孩”。“老小孩”这个词字面上看也是褒义的,仿佛一个人经透了人间风雨终于返璞归真。但如果不是身临其境,大多数人不会认为“老小孩”其实是一种病态。当一个老人回到小孩的状态,其实是一个经过理性塑造的人回归到了感性世界,回到了自然人的状态,甚至是动物属性的状态。所以,在“返老还童”“老小孩”等等词语的背后,其实饱含着酸辛,甚至是惨痛的教训。

当一个老人罹患阿兹海默症,就会逐渐洗磨出这些词语的真实面目。老人会先是失去时间观念,接着会失去空间观念。时空观念的丧失,结果让老人会成为庄子描述的那种状态,正因为浑浑噩噩所以才能更加“全生”,“以八千岁为春,以八千岁为秋”,更加长寿。这也是家有阿兹海默症(俗称老年痴呆)患者的人的体会。没有人会想到老子庄子所描述的如婴孩的状态其实是这样的——喜怒无常,便溺无所,不辨寒暑,赤身——当父母成了孩子,孩子也就变成了父母。

民间多少的悲剧来源于此——昨天我和张谈到老年痴呆以及老年性抑郁的话题时,他给我讲了一个老家发生的真实故事,一个儿媳妇在伺候老年痴呆的婆婆十多年后终究崩溃,在婆婆饭里下了鼠药。她的婆婆死后被人发现蹊跷而报案,她则招供了投毒的事实。结果是两人都没有得到好的解脱,一个横死,一个入狱。这位儿媳十多年的忍耐和服侍没有修成“孝顺”的贤名,最终还是落得个身败名裂。

在一个好友群中亦谈到这个话题,群友也讲了一个故事,说一位老人罹患重症,只有独子在医院二十四小时陪护。一个月后,身心俱疲的儿子患上了抑郁,久病床前的孝子就这样成了病人。当他也无力服侍父亲的时候,自己亦成了不孝之人,成为社会议论的对象,认为他心意不诚、意志不坚。这真是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也正所谓“未知他人苦,莫劝他人善”,或许正是你一句“关心体贴”的话或者“善意批评”的话,会成为压垮他人的那一根稻草,而造成他人家庭更深的悲剧——可旁观者又有什么责任呢?

我的父亲去年九月份开始忘事,有了阿兹海默症的先兆,发作地特别快,到了十二月份就出现了严重的认知障碍——对于身体及隐私没有了羞耻感,原本刻板的人变得敏感多泪,原本沉默的人变得昼夜念叨不休。我的母亲则有多年的抑郁史,春节前后的一个月间,她让我把小时候没挨过的打、没受过的诅咒都充分补了补课。但又能怎么样呢?我虽然过去说过违背人性的孝道是一种恶,虽然过去说过农村那种养儿为传宗接代、养老送终的做法是多么的自私,但是面对自己的父母,还能怎么说呢?

他们已经成了“老小孩”了,成了老庄描述的成仙状态了。

叶芝在关于老去的诗中说:“多少人爱你青春欢畅的时辰,爱慕你的美丽,假意或真心,只有一个人爱你那朝圣者的灵魂,爱你衰老了的脸上痛苦的皱纹。”但这种浪漫,不是中国式的。中国式的浪漫是梁祝,是西厢,是红楼,都在青春的时候被焚烧殆尽了,青春小鸟一去不复返,完了就是剧终,再无回音。但一代一代的人,就是这么过来的,怀着难以忘却的记忆和无语前行的认真,等着年老来敲门。

癸卯年正月初七日,我生日当天的凌晨,在曙光未露的窗前,我在手机上草就了一首小诗,算是心迹表白:

我不愿这样老去

以弘扬美德之名

苟且地寄生

贪婪地汲取

只为了延长几日寿命

我不愿这样老去

纸糊的牌坊

褪色的旗帜

蛔虫在肠道蠕动

瘦马于古道悲鸣

当我老去,我希望浴身于熊熊的烈火

哪怕化为灰烬

潜身于幽暗的海底

鲸落万物生

——生命的尊严

没有临终

当我老去,无需故土安身

到时悄然启程

一任

暮鼓潮声

月白将烬

落花随着水流

脉脉无问西东

2023.02.02二稿

壹点号东夷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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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问|为大伯养老送终 他的遗产该给我吗

【法问】

原标题:为大伯养老送终 他的遗产该给我吗

本期主持人: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张伟杰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的大伯未婚且无儿无女,多年来一直是作为二弟的我父亲和我在照顾他的生活。我是大伯的“过继养子”(未办理过收养登记),前些年大伯身患癌症后,我为他端汤送药、治病求医,并为此支付了大量医疗费。

大伯生前买了一处院落房产,前几年我还花钱进行过翻建。大伯去世后,我父亲提出自己不要大伯的遗产并希望由我继承大伯留下的院落,此后还让我搬到了院中居住。对这一处理,我三叔不同意,他说自己是大伯的亲弟弟,理应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大伯的遗产。但多年来,经济条件尚可且身体健康的三叔并没有照顾过大伯。

请问,这种情况下,是我还是我三叔有资格继承大伯的遗产?

北京 安先生

为您释疑

安先生您好!

首先我们要明确您与您伯父的关系。

因您与您的伯父未进行收养登记,并且实际生活中也没有解除您和您亲生父母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您和您的伯父之间并未依法形成法律拟制上的收养关系,你们之间发生扶养行为应认定为基于家族亲属关系产生的,因此,您不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伯父的遗产。

关于您伯父遗产分配的问题,根据您说的情况看,去世大伯的三弟作为其第二顺位继承人,有能力履行扶养义务但并未实际照顾大伯,大伯的日常生活起居基本上由您和您的父亲负责,您的父亲同样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应当继承相应遗产。

同时您尽到了“养子女”应尽的义务,且在大伯患癌症治疗期间支付了大量医疗费,应当作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而适当分得遗产。考虑到您的父亲希望将其继承份额转赠给您,且已将案涉房屋实际交给您居住使用。因此,您伯父的遗产应由您来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民法典》的遗产酌分规则,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家庭血亲伦理的内在道德要求和公平公正、家庭和睦、和谐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追求,是这一规则的立法本意。

让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在法律上得到与其付出相应的价值回报,既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更有助于有序传承发扬我国的传统美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长沟人民法庭 周扬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丧偶儿媳为公婆养老送终,对其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丧偶长媳与婆家次子约定,共同为婆婆养老送终,并且按约定尽到了赡养老人的义务。但老人遗嘱里却将遗产都给了次子。为此,儿媳将次子告上法庭,要求按照约定继承遗产。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

吴某与老伴孙某共生育两子四女,其长子吴某甲于1997年去世,吴某甲的遗孀胡某此后未改嫁而是留在吴家抚养孩子成人。2008年吴某夫妇的农村楼房适逢政府拆迁,吴某签订拆迁协议后并未拆除房屋,而将房屋进行平移,平移后未领取新房产证。同年,吴某夫妇立遗嘱明确两人遗产包括上述房屋归次子吴某乙。

2010年1月吴某去世,在出殡当日,胡某与吴某乙因丧事问题发生纠纷,经亲友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吴某丧事就由吴某乙操办,母亲孙某丧事今后由胡某操办,孙某今后赡养由双方各半负担,吴某夫妇财产由双方各半继承。2011年孙某再立承诺一份,重申此前遗嘱不变及吴某夫妇上述楼房归吴某乙所有。

2014年7月孙某病重,吴某乙联系胡某将孙某接回家照料直至孙某去世,孙某丧事由胡某操办,此前胡某还为孙某支付医疗费20000元。2016年吴某乙将上述房屋出租他人收益12760元。2018年胡某将吴某乙诉至法院,要求均等继承上述房屋及房屋租金等。诉讼中,吴某的四个女儿表示若其有遗产份额赠与原、被告。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吴某、孙某所立涉案遗嘱及承诺,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次子吴某乙据此取得吴某夫妇财产合法处分权,而吴某乙与胡某约定各半负担孙某赡养及均等继承遗产的内容亦合法有效,胡某已按约同为孙某养老送终,包括支付孙某医疗费、照顾孙某临终前生活、操办孙某丧事等,有权均等继承吴某夫妇遗产。涉案农村房屋进行平移,物权属性已发生变化,法院暂不处理,双方可待房屋权利瑕疵消失后另行主张。房屋租金系占有使用该楼房所得收益,应由双方均等分割,遂判决吴某乙给付胡某租金6380元。判决后,吴某乙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法官说法:

尽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享有继承权

我国现已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子女养老是主要养老方式。儿媳与公婆因婚姻而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由于夫妻一方去世往往面临解体,老来丧子面临晚景凄凉,而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更为严峻。现实生活中,有的丧偶儿媳有情有义,为公婆养老送终,为亡夫养育儿女,但在遗产分配中却时常遭遇不公,侵害丧偶儿媳合法继承权现象并不鲜见,相关涉诉纠纷也层出不穷。

为弘扬社会传统美德,切实解决丧子老人养老问题,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法律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为此我国《继承法》规定,将对公婆、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本案中,虽然被继承人吴某、孙某先后立遗嘱、承诺明确遗产归次子吴某乙所有,但丧偶长媳胡某根据与次子协议约定,同为孙某养老送终,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理应获得平等继承权,法院上述判决,旨在弘扬社会主义正能量,有力保护丧偶儿媳的合法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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