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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原(三个原念什么)

时间:2024-01-14 18:17:34 作者:龙行天下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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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点名三个落马公安局原局长:政法系统“害群之马”!均曾与王立科共事

撰文 | 董鑫

据《辽宁日报》报道,1月1日,辽宁省纪委监委向社会公布2022年辽宁正风肃纪反腐十大“关键词”。分别为:

大数据赋能、营商环境监督、“微”大清扫、大兵团作战重点领域反腐、阳光三务、万件化访、精兵强将、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雷锋式”纪检监察干部和常规+专项双巡视、双反馈。

文章提到,辽宁省纪委监委按照“大兵团作战”模式,持续深化金融、政法、国企等重点领域治理。

文内还点名了多个落马官员,其中包括三个政法系统的“害群之马”杨耀威、刘乐国和申海青。

害群之马

为何称这三人为“害群之马”?

申海青,出生于1969年3月,曾任辽宁省盘锦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等职,2021年11月16日在任上落马。2022年7月,申海青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杨耀威,出生于1962年4月,曾任辽宁省大连市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等职,被免职半年多之后于2022年3月15日落马。2022年11月,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杨耀威作出逮捕决定。刘乐国,出生于1957年2月,曾任辽宁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大连市公安局局长等职,退休3年多之后于2022年5月17日落马。2022年12月,刘乐国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注意到,三人涉及不少共同的问题。

例如,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委他人谋取利益等。

更有涉及他们本职工作方面的问题:

申海青被通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查办等方面谋取利益;杨耀威被通报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刘乐国被通报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违规私存涉密材料,还违法律法规,私藏。

此外,杨耀威和刘乐国还有“贴靠”问题。

杨耀文讨好贴靠领导干部,违规向领导干部赠送钱款;刘乐国贴靠、攀附“孙力军政治团伙”。都曾与王立科共事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注意到,杨耀威、刘乐国、申海青均是在辽宁政法队伍工作多年的“老公安”,不仅三人本身的工作经历多有交集,还都曾与主动投案的“政法虎”,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共事。

王立科曾任职历经辽宁省、江苏省两地。

在辽宁期间,他于2006年开始担任葫芦岛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后任葫芦岛市副市长;于2008年开始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后兼任大连市公安局局长、党组书记;于2010年开始担任大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组书记,直至2013年调任江苏。

申海青从1994年5月成为辽宁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科员开始,直至落马,在辽宁省公安系统工作了27年。

其中在2005年至2012年期间,申海青任葫芦岛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与王立科在葫芦岛市公安局共事近2年。当时,王立科任葫芦岛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杨耀威从1983年8月成为朝阳市北票县公安局冠山派出所实习民警开始,直至落马,在辽宁公安系统工作了38年。

其中在2004年到2010年期间,他担任葫芦岛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与申海青共事,同为王立科下属。

刘乐国于1991年10月进入公安系统,成为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政治处副主任,直至落马,在公安系统工作了27年。

他于2013年7月任大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前任是当时已经调任江苏的王立科,继任者则是杨耀威。

值得一提的是,刘乐国也是地方公安系统中,首个被提及贴靠、攀附“孙力军政治团伙”的落马官员,而他的“老上级”王立科正是“孙力军政治团伙”中的一员。

资料 | 辽宁省纪委监委、辽宁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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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并未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判决第三人担责明显不当应当纠正

2017年开始,河南中岳公司与峰山公司陆续有正常业务往来,由河南中岳公司与峰山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后,让郑州中岳公司为其生产双方采购合同要求的车身控制器,并指示郑州中岳公司直接向峰山公司发货。在庭审过程中,经双方共同确认,双方确系按照案涉系列采购合同文本进行交易,而案涉系列采购合同文本包括合同的主文和合同的附件,其中合同的主文中河南中岳公司(乙方供方)与峰山公司(甲方需方)就订货、货款支付和结算、图纸及技术更改、产品质量、产品包装、交货与退货、商标字号的使用限制、产品责任、保密、知识产权、违约责任、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要求、不可抗力、书面通知、合同履行期限、争议解决及其他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约定。

后河南中岳公司经过单方面统计,要求峰山公司支付金额合计为1403027.86元的货款,峰山公司认为统计数字有误,以致成讼。

峰山公司认为河南中岳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供货,峰山公司多次向河南中岳公司发出索赔函件,要求河南中岳公司按合同约定办理三包件索赔手续,累计需处理的索赔金额合计为431378.62元,峰山公司多次要求河南中岳公司执行协议约定处理索赔事宜,但河南中岳公司均未回复,双方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

河南中岳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峰山公司支付货款1403027.86元;2.依法判决峰山公司支付损失(以1403027.8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20年3月15日计算至被告付清为止);3.判令案件一切诉讼费用由峰山公司承担。

峰山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河南中岳公司支付款项1298164.61元;2.判令案件诉讼费用由河南中岳公司承担。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峰山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请为:依法判令河南中岳公司支付款项431378.62元。

一审法院认为:1.河南中岳公司与峰山公司签订的案涉系列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规范,应属有效。河南中岳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峰山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应按照实际欠付金额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2.根据司法鉴定的结论,样品中有不合格不合规产品,故峰山公司诉请要求河南中岳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索赔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3.郑州中岳公司作为产品生产厂家对产品质量应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一、峰山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河南中岳公司货款883736.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883736.0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计算,自2021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为止);二、河南中岳公司、郑州中岳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峰山公司索赔款431378.62元;三、上述两项金额冲抵后,峰山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河南中岳公司452357.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452357.4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计算,自2021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为止);四、驳回河南中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峰山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第三人郑州中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令郑州中岳公司与河南中岳公司共同承担质量赔偿款,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审认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请进行审理、作出裁判。一审时,峰山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民事反诉状》载明的反诉人峰山公司,被反诉人是河南中岳公司,第三人为郑州中岳公司,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反诉人赔付反诉人款项1298164.6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此后,峰山公司又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载明:请求将反诉状中诉讼请求1变更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赔付反诉人款项431378.62元”。即峰山公司的质量赔偿款及案件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均是针对河南中岳公司,而不包括郑州中岳公司,根据“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一审法院在峰山公司未向郑州中岳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判决郑州中岳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明显不当,应当予以纠正,郑州中岳公司无需在本案中承担质量赔偿款支付责任。

二审改判: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二、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河南中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峰山汽车有限公司索赔款431378.62元”。

吾心吾乡丨你所不知道的焦裕禄……

“焦书记离我们越来越近了!”

河南省兰考县凤鸣湖湿地公园(2021年6月23日摄) 李安摄 / 本刊

◆ 不断被打捞、挖掘的细节,呈现了焦裕禄吃苦耐劳惯常形象之外的另一面:他曾在大城市工作、学习,多才多艺,乐于求教、善于创新……

◆ 在兰考的一年零三个多月,全县149个生产队,他跑遍了其中的120多个……

7月4日,河南兰考,新华社河南分社干部教育基地在河南焦裕禄干部学院挂牌设立。

半个多世纪前,同样是在这片土地,新华社老社长穆青等带领河南分社记者采写推出新闻名篇《县委书记的榜样——焦裕禄》,把焦裕禄写进了干部群众的心里,也把“勿忘人民”写进了新华精神,教育影响着一代代新华社记者。

挂牌仪式上,焦裕禄的二女儿、焦裕禄干部学院名誉院长焦守云动情地说:“新华社的报道把我父亲这个典型推向了全国,影响了全国几代人……”

言简意丰,语短情长。

作为新华社接力焦裕禄报道的首位80后记者,在近20年的职业生涯中,我有幸多次参与新时期的焦裕禄报道,因此格外懂得焦家后人这短短几句话的分量。

几代新华社记者传承焦裕禄报道,弘扬焦裕禄精神——这是跨越时间的业务传承,更是历久弥新的精神交响。

震撼 穿越时空的精神交响

在兰考焦裕禄精神展览馆,众多参观者在一块展板面前驻足停留,凝神细看。

这是一份放大的手稿作品,上面布满了各式各样的修改痕迹,小到标点符号的调整,大到整个段落的增删。由于年代久远,蓝色的钢笔字迹已经有些褪色。

讲解人员的声音在耳边响起:“1966年2月7日,新华社播发记者穆青、冯健、周原采写的长篇通讯《县委书记的榜样——焦裕禄》。同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全文刊登,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全文口播,焦裕禄的事迹传遍全国……”

展板上的作品,正是穆青当年修改的手稿清样复印件。

因为采写出中国新闻史上的传世名篇《县委书记的榜样——焦裕禄》,半个多世纪以来,穆青和焦裕禄的名字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一个记者和他笔下的报道对象,两者彼此映照,在中国乃至世界新闻史上留下一段佳话。

时光回流至1965年12月。

时任新华社副社长的穆青,带领国内部记者冯健前往西安出差,中途路过郑州,并在河南分社召开一线记者座谈会。会后,分社记者周原按要求到豫东灾区寻找采访线索。10多天后,穆青一行从西安返回郑州,周原将兰考县委书记焦裕禄带领全县人民除风沙、盐碱、内涝“三害”、积劳成疾后因病逝世的事迹作了汇报。穆青听后非常感动。

此时距离焦裕禄逝世已经过去一年多。《人民日报》早前发表过由新华社河南分社记者张应先、鲁保国等人采写的相关报道,《河南日报》也配发社论转载。尽管如此,穆青仍然决定带队深入兰考采访,再写焦裕禄。

12月17日,穆青一行来到兰考县委大院。

时任兰考县委通讯干事的刘俊生回忆说,当他介绍到焦裕禄去世后,几十位兰考农民自发赶到郑州烈士陵园焦裕禄墓旁哭坟时,穆青站了起来,低着头来回踱步,不时掏出手帕擦泪。

在《穆青自述》里,穆青详细回忆了当年采访时的心境:“一看到焦裕禄那些遗物,补的袜子呀、坐过的藤椅等遗物,内心受到了极大的震撼。再说县长张钦礼、通讯干事刘俊生、跟随焦裕禄工作的卓兴隆、李忠修等,一说起焦裕禄都痛哭流涕,不是一般的感染呀!我当时真是泪流不止……特别是有人讲到焦裕禄走近梁进财家那低矮的茅屋,看望病中的老人,老人问:‘你是谁?’焦裕禄说:‘我是你的儿子。’这不是一般的感情呀!我几乎哭出了声来。这一下撞击到了我和焦裕禄心中的契合点。我也找到了定位:‘一个的县委书记的榜样!’”

采访结束,先由周原完成了一万多字的初稿。穆青一行回到北京后,稿子由冯健修改,接着穆青再改。《穆青传》披露过穆青回忆修改稿子时的情景:“满脑子都是他(焦裕禄),耳朵里回响的是他的声音,眼睛里看到的是他的形象,如醉如痴一样。”

历时数月,七易其稿后,《县委书记的榜样——焦裕禄》最终完成并向全国播发。这篇通讯“犹如一颗精神原子弹”,在神州大地华夏儿女的心头炸响。

刘俊生回忆说,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音员齐越哭着播报通讯时,整个兰考都哭起来了。正走路的,就停下来了,说广播正播咱焦书记的文章呢;正劳动的,听到这广播就站在那里一动不动了;正吃着饭的,这馍无论如何也咽不下去,含在嘴里就哭开了。

焦裕禄在兰考一年多的短暂工作铸就了精神上的永恒。这篇通讯则将焦裕禄精神如火炬高高擎起,引发的冲击波穿越时空,绵延至今。

温暖 不绝如缕的琴声悠扬

当年的手稿历经沧桑,英雄的事迹常写常新。

2009年5月14日,是焦裕禄逝世45周年纪念日。新华社河南分社提前组织策划报道,我提前一周赶往兰考,晚上查资料做功课,白天扎扎实实密集采访。

有关兰考、焦裕禄、焦裕禄精神的更多细节和事实,一点点浮现出来:

——年事已高的刘俊生介绍,焦裕禄在兰考期间不爱拍照,仅有的一些照片或是下乡时被工作人员抓拍的,或是在工作间隙留下的,包括那张双手叉腰与泡桐苗的合影。如今,照片中的“小麻杆”已成参天大树,当地人亲切地称之为“焦桐”。

焦裕禄在泡桐前的留影(资料照片)刘俊生摄

——为了治理风沙,焦裕禄带领全县人民广栽生长迅速的泡桐树。多年后,这里的木材加工产业越做越大,随处可见的泡桐成了兰考人民的“绿色银行”。

……

采访焦裕禄的二女儿焦守云时,当我得知她的儿子也是80后,就问,平时是如何向孩子介绍这位没有见过面的外公的?由此“意外”获知:生活中的焦裕禄不但是一位慈祥、有爱心的父亲,而且喜欢文体活动,拉得一手好二胡。

焦裕禄去世时,焦守云才11岁。尽管年龄小,但对当年的点点滴滴记忆尤为深刻。

焦守云说,生活中的焦裕禄是个爱好广泛、很有情趣的人,“父亲其实能歌善舞、多才多艺。按照母亲的评价,我们兄妹这么多人,就综合素质而言,还没人能超过父亲。”

焦守云介绍,焦裕禄生前特别爱唱歌,舞也跳得好。因为个子高,1.76米,跳起舞来,舞姿很好看,就连一起工作的外国专家都由衷赞叹。此外,焦裕禄爱打篮球,二胡拉得也特别好,“母亲就是循着二胡声追到他跟前的”。

1922年8月16日,焦裕禄出生在山东省博山北崮山村。在历经少年时期的贫苦、日伪统治的险恶后,他加入了革命队伍。赴任兰考之前,作为一名地方干部,31岁的焦裕禄从郑州被选调洛阳矿山机器厂工作了9年,期间还曾作为业务骨干被抽调至哈尔滨工业大学深造。

求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的半年时间,他不怕底子薄,经常争分夺秒地看书,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学习态度,给大家留下了深刻印象。他还如饥似渴地汲取机电专业知识,为后来参与研制出全国第一台大型卷扬机奠定了重要基础。这项技术填补了我国矿山机械生产史的一项空白。焦裕禄经常说“吃别人嚼过的馍没有味道”,他喜欢搞创新。

焦裕禄逝世50周年之际,我和同事又辗转多地,采访了焦裕禄的诸多工友和同事。

曾和焦裕禄共用一张办公桌的洛阳厂同事郭玉慧回忆,工作之余,焦裕禄有时会找人下棋,一边下一边嘴里还咿咿呀呀地哼着小曲,“我不太会下棋,每次都一样的走法。他看了就笑,一边教我一边说,‘干啥都得动脑筋,你看你每次都这样下,人家都知道你的路数了。你得换个战术啊。’”

1958年春,机器厂一金工车间接到重要任务——制造一台大型卷扬机。面对少设备、缺技术等诸多难题,时任车间主任的焦裕禄带领工友以厂为家,一干就是50多天,最终成功研制出全国首台新型2.5米双筒卷扬机。

不少工友和同事认为,焦裕禄曾做过苦工,也参加过战争,后来工作中体现出来的能吃苦、能战斗的精神,和年轻时的历练有很大关系;另一方面,焦裕禄在困难面前不退缩不躲避,除了拼命苦干,还勤于学习、善于学习。

当年曾和焦裕禄一起加班、睡在车间走廊的赵广宜回忆说:“那时候的机器零部件说明书大多是俄语。不懂俄语,连图纸、工艺文件都看不明白。当时我是技术员,焦主任就利用值班时间跟我学俄语,练得舌头都麻了。”

这些不断被打捞、挖掘的细节,呈现了焦裕禄吃苦耐劳惯常形象之外的另一面。

一位读者曾留言:“了解让人更亲近,即使素昧平生,即使隔着时间的洪流。感动之余,我也加入‘刷屏’大军,希望更多的朋友看到不一样的焦裕禄,一个有呼吸、有温度的普通人。”

念念不忘,必有回响。

循着老社长穆青的足迹,一代又一代的新华社记者坚持在焦裕禄精神的报道中守正创新,让昔日的老典型不断焕发新的光彩。

永恒 精神旗帜高高飘扬

骄阳当空。河南焦裕禄干部学院对面,一棵参天大树笔直挺立,华盖遮荫。

这是一棵普通的泡桐树,栉风沐雨,至今默默生长了60余年;这又是一棵种在兰考人心上的树,栽树人——时任县委书记焦裕禄逝世后,“焦桐”已成为焦裕禄精神的象征。

我们在每次采访时,都要反复探究:焦裕禄在兰考一共仅工作了475天,何以能带领全县人民很快找到根治“三害”的办法?半个多世纪以来,为何兰考人一直难忘当年的“焦书记”?为何焦裕禄精神能穿越时空,打动一代又一代人……

回溯时间的河流,重温焦裕禄事迹,那些散落众人口碑里的记忆依然感动、震撼,发人深思。

1962年冬天,大雪纷飞。饱受风沙、盐碱、内涝“三害”困扰的兰考县,粮食产量下降到历年来最低水平。小小的县城火车站里,挤满了外出逃荒的灾民……

“我知道兰考是个灾区,人民群众正过着艰苦的生活。地委派我来,我愿意承担这个工作,但是要完成治理灾害任务的不是我一个人,得靠大家,靠全体干部振作起来,带领全县36万人,争取在尽快短的时间内把面貌改变了……”

50多年后,时任兰考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的樊仍然记得焦裕禄在县委会上的这段发言,“他的讲话很短,但很有分量。特别是他提出救灾是暂时的,以治灾代替救灾,要釜底抽薪,不要扬汤止沸。这是我第一次听到这种治理思路。”

在焦裕禄精神展览馆,透明的展柜里,静静地摆放着焦裕禄生前用过的物品。从生锈的锄头、带着窟窿的布鞋,到被顶出大洞的藤椅,还有打了42个补丁的被子……参观的队伍缓缓走过,焦裕禄的声音在耳畔响起:“拼上老命,大干一场,决心改变兰考面貌。”

在兰考的一年零三个多月,焦裕禄多数时候都在农户家里或生产一线蹲点调查。全县149个生产队,他跑遍了其中的120多个。路边大风吹不走的坟头,启发他想到深翻淤泥把沙丘变良田的方法;牛棚里和老农深夜长谈,让他了解到多种泡桐既防风治沙,还能发展经济……

兰考葡萄架村原村支书孙世忠曾回忆:“在焦书记眼里,群众的灾情等不得,群众的冷暖之事拖不得。为了关心群众,他恨不得把一分钟的时间掰成两半使。”

然而,就在焦裕禄奔走兰考大地的时候,积劳成疾,他的肝病越来越严重了。1964年5月14日,在被送医后不久,焦裕禄病逝。生命的时钟在42岁这一年定格。

焦裕禄纪念园里,松柏苍翠,柳丝低垂,2米多高的汉白玉纪念碑庄严肃穆。

管理处工作人员介绍,每年从全国各地甚至国外来焦园参观的人次超过百万。每到新麦收获时,就有农民从家里带来新蒸的白面馒头,摆在焦裕禄墓前。

我和同事们总向人们追问同一个问题:焦裕禄最打动你的是什么?大家的回答几乎不约而同,那就是他与人民群众的血肉之情。

曾任兰考县委副书记的鲁献启在退休后发起成立河南省焦裕禄精神研究会,编纂了《今天我们怎样学习焦裕禄?》等学习读本,迄今已有上千万人次阅读。

“从焦裕禄去世后人民的深切哀悼,到上世纪90年代人民呼唤焦裕禄,再到21世纪的今天深情缅怀焦裕禄精神,这并非偶然。”他说,“焦裕禄是一座丰碑,焦裕禄精神像一面旗帜,代表着我们党一贯同群众血肉相连的好传统,代表着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好作风。半个多世纪过去了,这座丰碑依然屹立不倒,这面旗帜依然高高飘扬,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永不过时。”

交响 跨越世纪接力传承

焦裕禄曾这样表达过决心与信心:“兰考人民多奇志,敢教日月换新天。”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接续奋斗,从“兰考之问”“兰考之干”到“兰考之变”,今日兰考已呈现出一派泡桐成林,绿树如海的美好与繁盛。

目前,兰考已逐步构建起“3+5”产业体系,即现代家居、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绿色食品三大主导产业,以及以民族乐器、智能制造等为代表的五大特色产业。昔日的穷沙窝,正在悄然蝶变为林木覆盖率超32%的绿化模范、GDP超400亿元的经济大县、80多万人口的幸福家园。

兰考县委书记陈维忠表示,焦书记树立了一个很高的标杆,也留下了一座精神宝藏。兰考创造了奇迹却并不是神迹,它是焦书记带大伙儿走过的路,也实证了人始终不变的初心!

“作为一名基层干部,我见证和参与了兰考的发展变化。随着年龄增长,越来越感觉到,焦书记不是离我们越来越远,而是离我们越来越近了。”开完工作会刚回到办公室,温振迫不及待地开启了话题。

12年前,我在兰考胡寨村采访调研时认识了温振。1986年出生的温振,受焦裕禄精神的感召,大学毕业后主动申请来到村里;12年后,昔日稚嫩青涩的大学生“村官”,经过多个基层部门的摔打历练,已经成长为一家县级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温振的故事是一个缩影。多年来,新华社记者用手中的笔和镜头,忠实记录着兰考大地的蝶变与新生。

《县委书记的榜样——焦裕禄》《人民呼唤焦裕禄》《焦裕禄精神常青》《致敬,“焦桐”!》《穿越时空的呼唤——焦裕禄精神启示录》《“精神高地”走出“经济洼地”——写在河南兰考脱贫之际》《焦裕禄精神,一座永不磨灭的丰碑!》等系列报道,也见证了焦裕禄精神洗礼下,兰考干部们的奋斗和成长。

“长期以来,新华社一直关注关心兰考发展,推出了许多有深度、有影响的新闻宣传报道,为兰考写下不朽的新闻经典,有力提升了兰考的知名度、美誉度,更有力推动了焦裕禄精神在全国的宣传弘扬。”陈维忠说。

在讲述焦裕禄故事,弘扬焦裕禄精神的过程中,新华社记者也在代代接力,薪火相传。

在新华社河南分社办公大楼16层,有一面简洁朴素的文化墙,最高处的红色展板上,工工整整地写着新华精神:“对党忠诚,勿忘人民,实事求是,开拓创新”。

今年4月,沿着老社长穆青的足迹,从兰考到辉县,河南分社采编党支部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这是一次红色之行,也是一趟初心之旅。

交流会上,一位青年记者说,焦裕禄为党员干部树立了榜样,采写焦裕禄报道的老一辈新华社记者穆青等同志给新闻工作者树立了标杆。作为新时期的新华社记者,要秉持新华精神,沿着老一辈新闻人的足迹,深入践行“四力”要求,继续做好新时代英雄人物、典型人物、先进人物的宣传报道工作。

两个多月后,新华社河南分社干部教育基地在河南焦裕禄干部学院挂牌设立。

河南分社社长唐卫彬表示,这里既是党性和思想的教育基地,也是新闻业务和实践的教学基地,我们要从光荣传统中体悟精神品格,从不朽名篇中汲取奋进力量。暮雪朝霜,毋改英雄意气!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张兴军 《瞭望》2023年第36期 )

来源:《瞭望》

【晨读历史】文天祥的《正气歌》

晨读历史

中国南宋末年政治家、文学家,民族英雄

文天祥[wén tiān xiáng]

(接续21)

孟子说:我善于培养心中的浩然正气。这个屋子里有七种气,我只有一种气,但是用我的这一种气却可以打败那七种气,我还害怕什么呢?况且世间最浩然的,是天地间的凛然正气。因此,我写下了这首《正气歌》。

06

这是这首《正气歌》的来历,在写完这首诗不久,忽必烈还苦求文天祥出仕元朝宰相,文天祥坚辞不受。况且当时南宋以留梦炎词条等人为首的降臣,觉得文天祥活着,他们就没脸活着,就活得很尴尬,屡次劝忽必烈杀文天祥。

忽必烈没有办法,有一天,他召见文天祥,无奈地问:先生何求?

文天祥说:但求速死。

临刑前,刽子手问文天祥还有没有什么要交代的,那意思就是现在后悔还来得及,由于一直关在监牢里,使文天祥失去了方向感,他向刽子手问哪里是南方,刽子手指明后,文天祥整理衣冠,朝着南方——家乡的方向跪拜,然后说:我愿已了。从容就义。

终四十七岁。

几天以后,他的妻子在收拾他的尸体的时候,在其衣服里发现其亲手写的绝命诗:

孔曰成仁,孟曰取义,唯其义尽,所以仁至。

读圣贤书,所学何事?而今而后,庶几无愧。

❤❤❤文天祥;演绎出舍身赴义的儒家忠义思想

“入仕报囯,愿为辅弼济天下,是有识之士的抱负,在国破家亡之际,文天祥大义凛然,舍生赴义,将儒家忠义思想演绎得惊天动地,可歌可泣。”

一、天地有正气

天地有正气,杂然赋流形。下则为河岳,上则为日星。

这是文天祥被俘后写下的千古名篇《正气歌并序》的开头句子,抒发了人应该有“浩然正气”,诗中列举了他认为的诸多忠贞君子,正气乃天地仁人之品德。

这慷慨悲歌,体现了人格魅力。

文天祥,字宋瑞(原字履善,因宋理宗赵昀词条钦点其为状元后,叹其天祥名佳,说了句“天之祥,乃宋之瑞也”,由之,改字为宋瑞),是今天江西吉安人,进入青年后,是一位风采翩翩的美男子,“体貌丰伟,美皙如玉,秀眉而长目,顾盼烨然”,不仅皮肤白,那清澈明亮的眼睛“顾盼”中有风采呀!

孟子曾说:“存乎人者,莫良于眸子。眸子不能掩其恶。胸中正,则眸子瞭焉;胸中不正,则眸子眊焉。听其言也,观其眸子,人焉廋哉?”

文天祥之“烨然”分明是君子之光呀。

文天祥二十岁时举进士,对策集英殿,以“法天不息”为题,一挥而就,洋洋洒洒写成一篇佳文巨构,宋理宗读了,惊叹文天祥是天下奇才,龙颜大喜,御点文天祥为第一,成了状元。

伯颜率蒙古大军渡江攻宋,此时的文天祥官至赣州词条知州。

当南宋谢太后词条颁布勤王诏书,文天祥立马招募义军万人入卫临安(当时响应勤王的人寥寥无几),面对伯颜所率蒙古大军兵临城下,陈宜中词条、留梦炎词条这些卑鄙无耻的小人都选择了逃跑,失望的谢太后无奈地决定议和投降。

文天祥被任命带右丞相兼枢密使衔赴临安城外皋亭山词条伯颜大营中议和,文天祥面对伯颜慷慨激昂,“辨析夷夏,忠壮不屈”,当看到降将吕文焕词条,大骂其“叛逆遗孽,当用春秋诛乱贼法”,称“国家不幸至今日,汝为罪魁!”

伯颜率大军一路攻伐,见到的南宋文臣武将软骨头的多,十分佩服文天祥的气节,便拘留了他,不久谢太后派贾余庆、吴坚、谢堂、家铉翁四人为祈请使,伯颜强制文天祥与祈请使一道北上去大都。

途经镇江,文天祥找机会逃脱到达高邮,又泛海到达温州。

二、天下事有兴有废

益王赵昰词条、广王赵昺词条自嘉会门逃出临安,渡钱塘江,也来到温州,宋大臣陈宜中、陆秀夫词条、张世杰也先后赶到,辗转到达福州后,陈宜中等人拥立赵昰为帝(端宗),文天祥也被召到福州,任其为右丞相兼知枢密院事,负责都督诸路军马。

文天祥率军北上进入江西,收复会昌、兴国等县,后不幸在海丰以北的五坡岭被元军俘虏。

当文天祥被押解到元军都元帅张弘范面前,军士以刀架到他脖子上强迫下跪,文天祥把腰板挺的更直,不肯屈服(放眼南宋末年文臣武将,如此棒子骨的男人几尽于无),张弘范十分敬重文天祥的气节,命令解开绳索,用上宾之礼相待。

崖山大战前夕,张弘范让文天祥招降张世杰,文天祥手书“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诗句拒绝。

张弘范取得崖山大战胜利,在大营摆下庆功宴,特意把文天祥请来。

酒酣之际,张弘范对文天祥说:“如今宋已亡国,文丞相已经尽忠尽孝,如今可以改事大元了!”

文天祥凄然泪下说:“国亡而不能救,我为宋臣,死有余罪,怎能偷生而怀贰心事人!”

张弘范与所有的将领闻听此言,皆低下头,深为大义凛然的文天祥所感动。

张弘范派人把文天祥押送回大都,忽必烈派丞相孛罗特意把文天祥安排到馆驿中,享受最高的待遇,而文天祥“义不寢处”。

见文天祥不为所动,五日后,就把他囚于兵马司,当作囚犯。

元朝丞相孛罗把他带到枢密院词条审问,想以一种威严势压一压文天祥的锐气,折磨他的精神,当卫士喝令文天祥下跪。(待续22)

最高法判例:行政诉讼原告之利害关系如何判定?

裁判要点:行政诉讼原告适格的条件之一,即为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利害关系指原告认为其自身权益可能受到被诉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其具体内涵包括:原告存在一个可能受被诉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权利、该权利并不要求在诉前证明其确实客观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行申25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臧金凤。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人民政府。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臧作兰。

再审申请人臧金凤因诉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砀山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行终字第0038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广宇、代理审判员李纬华、代理审判员霍振宇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以下主要事实:涉案土地位于砀山县砀城镇北郊行政村臧屯村。臧金凤与臧作兰系邻居,臧金凤居东,臧作兰居西。2010年7月20日,臧作兰提交了《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明,砀山县砀城镇北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该证明载明,臧作兰系臧屯村民小组村民,“拥有一处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权土地,最初于1981年7月安排使用至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宅基地建有主房一层二间,土地东西长12.20米、南北宽17.80米,总面积为217.66平方米,东至臧金凤、西至路、南至路、北至路,四至清楚,无任何争议”,并有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属实。同日,砀山县政府进行了地籍调查,查明了土地权属及宗地四至,并进行了审核。2010年8月20日,砀山县政府向臧作兰颁发砀集建(2010)字第001571号土地使用证,将该宗土地登记为臧作兰使用。同日,砀山县政府向臧金凤颁发了砀集用(2010)第001570号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座落为砀城镇北郊行政村臧屯村,东西12.70米、南北17.80米,四至为西至臧作兰、东至坑、南至空地、北至空地,面积为226.06平方米。2015年5月15日,臧金凤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砀山县政府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房屋西山的1.10米宅基地错误登记到臧作兰土地证之中,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判决撤销砀山县政府作出的砀集建(2010)字第001571号土地使用证。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臧作兰与臧金凤的土地东西相邻,臧作兰居西、臧金凤居东,砀山县砀城镇北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可以证明臧作兰有权使用的土地为东西12.20米。臧金凤办理的土地使用证显示其土地为东西12.70米。臧金凤虽起诉称其房屋西山以西的1.10米土地被砀山县政府错误登记到臧作兰土地证之中,但未提交臧金凤对其房屋以西1.10米土地享有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土地证存在交叉或重合,故臧金凤不能证明其与砀山县政府向臧作兰所作的土地登记行为有利害关系,臧金凤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臧金凤的起诉。臧金凤不服,提起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臧金凤与臧作兰于同日分别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登记使用的土地存在交叉或重合;上诉人称其在登记使用的土地之外还有1.10米宅基地,但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因此,上诉人与被诉土地登记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臧金凤在向本院提出的再审申请中请求:1.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行终字第00387号行政裁定;2.撤销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行初字第00054号行政裁定;3.准予再审申请人的诉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砀山县政府违法确权颁证,导致漏登再审申请人宅基地面积,在有争议的土地上确权颁证,侵犯再审申请人土地使用权;2.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是以再审申请人臧金凤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从而不具备原告资格为由驳回其起诉的。因而,原告资格问题就成为本案的核心问题。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关系到什么样的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并启动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因而,原告资格问题实质上也是诉权问题。通说认为,诉权概念的产生有其历史背景,当时是为了拒绝这样一种观点:行政诉讼是一种客观合法性审查。客观合法性审查事实上会导致个人可以主张他人的权利乃至民众的权利,会把行政诉讼变成一种民众诉讼。但行政诉讼制度之发端,终究是为了对每一个其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个人提供法律保护。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体现了这样一种更加侧重权利救济的主观诉讼性质。对于原告资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又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该条虽然看似将适格原告区分为两大类,但事实上适用了一个相同的标准,这就是“利害关系”。通常情况下,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总是有诉权的,因为一个不利行政行为给他造成的权利侵害之可能显而易见。因而,有人把行政相对人称为“明显的当事人”。但是,可能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绝不仅仅限于直接相对人。为了保证直接相对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而又不使这种诉权的行使“失控”,法律才限定了一个“利害关系”的标准。所谓“利害关系”,也就是有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具体要考虑以下三个要素:是否存在一项权利;该权利是否属于原告的主观权利;该权利是否可能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臧金凤所起诉的砀山县政府作出的砀集建(2010)字第001571号土地使用证并非颁发给其本人,而是颁发给其西邻臧作兰。显然,再审申请人并非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其提起行政诉讼,就要具备“利害关系”。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臧金凤虽起诉称其房屋西山以西的1.10米土地被砀山县政府错误登记到臧作兰土地证之中,但其未提交对其房屋以西1.10米土地享有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土地证存在交叉或重合,从而也就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权利有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侵害的可能。原审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臧金凤不具有原告资格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东邻少,未必西邻就多。再审申请人认为其宅基地面积被漏登,却将战火烧向与其本无权属争议的西邻,终究不是正途。

综上,再审申请人臧金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臧金凤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广宇

代理审判员李纬华

代理审判员霍振宇

二○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孔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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