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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双(一对双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4-01-28 01:49:16 作者:相见陌路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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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如何让一对双职工和单职工共有?丨民法典小故事(823)

这是一起关于共有房屋分割案例。

北京一单位,一对夫妻跟另外一个同事分了单位一套住宅,协议上是各一半,但之后这对夫妻认为不公平,因为他们是双职工,对方是单职工,所以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各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单职工工龄较短,同样价格购买享受了一定优惠,所以另外补偿了一万五的利息钱。

共有物分割,如果有争议,视为按份共有,按份比例又有争议,则一般按照出资额,如果出资额还有争议,那就是平等享有。

附:龚蕊芳等与梁奎元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3民终4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葆新,男,193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蕊芳,女,193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真,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奎元,男,194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莉(梁奎元之女),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向东(梁奎元之女婿),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陈葆新、龚蕊芳因与被上诉人梁奎元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71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陈葆新、龚蕊芳及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真,被上诉人梁奎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莉、路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葆新、龚蕊芳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梁奎元按照房屋总价400万元、陈葆新与龚蕊芳占有房屋81.12%的所有权份额向陈葆新、龚蕊芳支付房屋折价款324.48万元;

请求判令梁奎元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涉诉房屋由陈葆新和梁奎元二人共有是错误的,涉诉房屋应为陈葆新、龚蕊芳与梁奎元三人共有。

其一,陈葆新、龚蕊芳与梁奎元三人均为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的职工,根据当时的房屋分配政策,三人均有权利从研究所获得分配房屋。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职工住房分配办法》即能体现这一点。

同时,梁奎元夫妻二人只有梁奎元本人一人是研究所职工。而陈葆新、龚蕊芳两人均各自有权单独由研究所为其分配房屋。

其二,研究所向职工分配住房,最终是以职级高的一方作为申请人,而非仅仅分配给职级高的一方。

可见于研究所向法院出具的两份《房屋分配及购房的说明》中提到的“我单位按照对单位住房进行分配,其中第十一条:职工夫妻双方分别在我所和其他单位工作的应以职级高的一方申请住房”。

这里体现出,单位分配住房仅仅是由职级高的一方申请,而非仅分配给职级高的一方。

梁奎元和陈葆新、龚蕊芳共同获得一套住房,但龚蕊芳也是申请人之一。

陈葆新、龚蕊芳提交的二人从单位最初获得的401号房屋也是二人作为单位员工,共同获得分配,但依然是以职级高的陈葆新作为申请人获得的。

其三,一审法院判决涉诉房屋归陈葆新、梁奎元二人共有,事实上剥夺了龚蕊芳作为研究所女职工获得分配房屋的合法权益。

试想,同为研究所职工,陈葆新、梁奎元有权获得的单位的分配房屋,而同样作为职工的龚蕊芳却无权获得房屋,如何体现女职工的权益保护、男女同工同酬与公平公正呢?

而梁奎元家庭中仅有其一人是研究所职工,就获得了401房屋(面积61.5平方米)和一部分402房屋(面积55.71平方米)。而陈葆新、龚蕊芳两名职工也只分得401号房屋(面积61.5平方米)和一部分402房屋。

按照一审判决的处理结果,梁奎元一名职工就能获得共计89.36平方米的房屋,而同样作为职工,龚蕊芳却一平方米也没有。

这一结果显然与事实不符,研究所在分配住房时已经充分考虑了此种情况,且在研究所分配住房办法和房屋档案等文件中已充分体现。

因此涉诉房屋为梁奎元、陈葆新、龚蕊芳三人共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其四,一审法院将三人约定的房屋共同使用的方式作为双方各占50%的理由之一是错误的,该使用方式的约定与三人所占房屋的份额无关,仅仅是出于合理使用房屋功能空间的考虑而已。

基于房屋空间功能的特殊性,房屋无法按照三人共有的份额进行精准分割,而是必须以房屋区域的实际使用功能进行合理分配。

具有使用功能的房屋,一定是独立使用,而不能无限分割使用,否则房屋的实际使用功能就会受到限制。

因此,双方关于房屋使用方式的约定完全是基于房屋的实际使用功能而言,并未有任何所有权份额的考虑。

而一审法院将使用方式的约定作为判决考虑双方所占份额的理由之一,属于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约定的房屋使用方式、交纳房款时的出资及原单位出具的说明认定二人在涉诉房屋中所占比例为各50%是错误的。

其一,依据本案重要证据,涉诉402号房屋《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该房屋使用了陈葆新、龚蕊芳二人工龄共计76年,才计算出最终应交纳房价款为20417.7元。

涉诉402号房屋的原所有权人为双方的工作单位研究所。2000年11月15日由陈葆新与单位签订了《优惠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以及《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

优惠售房是当时历史条件下,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三人工作单位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住房改革制度和政策,根据房屋建成年限、房屋成本价、购房人工龄等因素计算出房屋的购买价格。

其中去除作为职工均可享有的优惠措施外,根据房屋价格计算表可知:最主要的房价构成因素就是两条:1.工龄优惠;2.最终实际要支付的房屋价款。

涉诉402号房屋于1979年建成竣工,整套房的成本价80353.35元(1485×52.51+1485×3.2×50%=80353.35)加上相关工本费等费用为82729.35,到2000年扣除折旧后还值54069.7元。

扣除陈葆新、龚蕊芳二人工龄优惠33652元以后,还剩下房价加上相关工本费等最终应交房款为20417.7元。

梁奎元和陈葆新、龚蕊芳双方都各自支付了成交价的50%即10208.85元。在整套房价款54069.7元(即根据房价计算表不计算工龄优惠房价)中梁奎元缴了10208.85元,只占产权的18.88%。

陈葆新、龚蕊芳二人工龄优惠折算成现金为33652元,加上购房款10208.85元,合计43833.85元,占产权81.12%。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之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案涉402号房屋购买过程中,三人出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工龄优惠价值;另一部分为现金。

由重要证据《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可知,案涉房产在建设价折旧计算后的总成本价格为54069.7元,其中梁奎元支付资金10208.85元,占总房价的18.88%;陈葆新、龚蕊芳二人工龄优惠折算成现金为33652元,加上购房款资金10208.85元,合计出资43833.85元,占总房价款的81.12%。

因此,按照双方三人的出资额计算,双方所占房屋产权也应为:陈葆新、龚蕊芳夫妻二人占房屋产权的81.12%。梁奎元占房屋产权的18.88%。

其二,一审法院认定,正是陈葆新、龚蕊芳的工龄折算后房款更优惠,双方才达成了双方将单位分配给二人共同使用的案涉房屋以陈葆新的名义购买并登记所有权的约定。

故并不能当然地在确认比例时予以计算。案涉房屋以陈葆新的名义购买以及将房屋登记在陈葆新名下不是一个有交换价值的事项。

双方也从未以此作为购买房屋的交换条件。

事实是,梁奎元家庭在研究所是单职工家庭,若使用梁奎元家庭工龄购买案涉402号房屋是无法取得与使用陈葆新、龚蕊芳双职工同样的房价优惠的。

梁奎元的妻子汪秀莲不是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职工,也没有可使用房屋优惠的职工身份。

这一事实从梁奎元自行购买的该小区401号房屋的房产档案证据中可以证明。

该证据明确表明,梁奎元购买401号房屋仅使用了其本人34年的工龄优惠,且其妻子汪秀莲无工作单位,而是家务。

因此,梁奎元的配偶无权参与房屋分配和购买,更无法在房屋购买中计算工龄。

若以梁奎元本人34年的工龄购买案涉房屋,则最终的购买价格为35828.39元,该价格与计算了陈葆新、龚蕊芳工龄后的价格20417.7元相比高出了75.48%。

因此,才有了以陈葆新名义购买房产,将房产登记在陈葆新名下的事实。

显然使用了陈葆新、龚蕊芳两人的工龄计算房屋价格,而且《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非常清晰地表明该房产总价格的构成,再结合双方三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最终可以非常准确地计算出双方的出资比例。

故应当严格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之规定,按照出资额确定三人应享有的房产份额。

即陈葆新、龚蕊芳双方共同享有案涉房屋的份额,梁奎元享有案涉房屋的18.88%。

陈葆新、龚蕊芳认可房屋价格为400万元,房屋归梁奎元所有。

由梁奎元向陈葆新、龚蕊芳按照所占房屋81.12%的份额支付房屋折价款324.48万元。

综上所述,陈葆新、龚蕊芳占有房屋份额为81.1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支持陈葆新、龚蕊芳的上诉请求。

梁奎元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双方对于房屋买卖有协议约定,双方各占50%,单位证明也是写的各占一半。

认可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请求。

陈葆新、龚蕊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402号房屋归陈葆新、龚蕊芳所有,陈葆新、龚蕊芳向梁奎元补偿68万元折价款;

梁奎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搬离上述房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陈葆新、龚蕊芳系夫妻关系,二人与梁奎元原均系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职工。

陈葆新与梁奎元曾各由单位分配一套两居室住房,分别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401号房屋及北京市朝阳区某401号房屋。后因二人享受的住房面积不足,单位再次分配住房予以补足面积,方式为向二人分配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402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该房屋为两居室。

2000年案涉房屋进行房改出售,陈葆新与梁奎元于2000年2月23日共同向单位递交《申请报告》,载明:“现要去以陈葆新名义购买某402号一套房的产权,但实际产权归陈葆新、梁奎元双方共有,东侧一间归陈,由陈之女龚某入住,西侧一间(包括壁橱)归梁,由梁之子梁某入住。其余厨房、厕所、阳台归双方共有,共同使用,请予办理购房手续。”

2000年11月15日,陈葆新与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签订《优惠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折算陈葆新、龚蕊芳工龄76年以优惠价格20397.70元(含公共维修基金、登记费)购买了案涉房屋,后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陈葆新名下。

2021年7月15日,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某402室的分配说明》,载明:“1998年,我单位按照《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职工住房分配办法》,对单位住房进行分配,根据分配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职工夫妻双方分别在我所和其他单位工作的,应以职级高的一方申请住房’的规定,将402室分配给我院职工陈葆新和梁奎元两户共同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为55.71平方米,大间分配陈葆新居住,小间分配梁奎元居住,其中西侧一间门口过道为梁奎元使用,中间过道、厨房、厕所及阳台为两家共同使用。2000年双方提出申请,办理402室房屋产权证,以陈葆新名义购买,实际产权为陈葆新和梁奎元共有,购房款两户各承担50%,房屋实际产权陈葆新和梁奎元各自拥有50%。特此说明。”

2021年10月28日,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某402室房屋分配及购房的说明》,载明:“1998年,我单位按照……的规定,将402室分配给我单位职工陈葆新和梁奎元两户共同居住。2000年陈葆新和梁奎元两户自愿协商,以陈葆新名义向我单位申请购买了402室房屋,陈葆新与我单位签订了购房协议书,房产证当时办理在陈葆新名下。房屋购房款为20397.70元,系按当时《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折合陈葆新夫妻双方工龄后计算得出。购房款由陈葆新、梁奎元两户各承担50%,陈葆新、梁奎元两户分别将购房款交至我单位。特此说明。”

经询问,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分配后由陈葆新、龚蕊芳之女与梁奎元之子按照前述《申请报告》约定共同使用,后二人均已搬离该房屋,现陈葆新、龚蕊芳已将其同楼层401号房屋与案涉房屋打通,将案涉房屋大间与401号房屋连通使用。

陈葆新、龚蕊芳认可案涉房屋按照380万元价值分割处理,梁奎元认可案涉房屋按照400万元价值分割处理。

因陈葆新、龚蕊芳亦认可案涉房屋归梁奎元所有并给付其折价款的分割处理方式,且双方所报房屋价值均未超出合理范围,经向陈葆新、龚蕊芳释明,一审法院将从减少当事人诉累及诉讼成本角度考虑,不再委托房屋价值评估,采取“价高者得”原则处理,陈葆新、龚蕊芳对此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虽然案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陈葆新一人名下,但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系与梁奎元共同购买,仅对双方应占比例产生分歧,结合案涉房屋分配来源、分配办法及陈葆新与梁奎元两户家庭住房分配情况等历史背景,一审法院可以认定案涉房屋应为陈葆新与梁奎元二人按份共有。

陈葆新、龚蕊芳虽主张案涉房屋因使用陈葆新、龚蕊芳工龄,故应为陈葆新、龚蕊芳与梁奎元三人共有,但并不符合该房屋当时系以家庭户为单位分配给两户共同使用的客观实际,且双方2000年共同向单位递交的《申请报告》中亦约定案涉房屋实际产权归陈葆新、梁奎元双方共有,故对其主张房屋由三人共有并在该基础上分割各自份额比例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所有权比例。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双方虽未在《申请报告》中明确约定各自所占份额比例,但从双方约定的使用方式、交纳房款时的出资情况及二人原单位出具说明中“房屋实际产权陈葆新和梁奎元各自拥有50%”的表述来看,可以认定双方所占比例应为各50%。

虽然从工龄使用情况来看,计算购房价格时确实折算了陈葆新、龚蕊芳工龄,获取了一定优惠。

但在本案中,也正是因为使用陈葆新、龚蕊芳工龄折算后计算的房款更加优惠,双方才达成了将单位分配给二人共同使用的案涉房屋以陈葆新名义购买并登记所有权的约定,故并不能当然地将该优惠计算为陈葆新、龚蕊芳的出资额或在确认份额比例时予以计算。

现双方均同意分割案涉房屋,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更好地发挥不动产价值,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认可的案涉房屋价值等因素,确认案涉房屋归梁奎元所有,梁奎元给付陈葆新、龚蕊芳其份额对应的折价款。

案涉房屋分割后,梁奎元享有该房屋全部所有权,陈葆新、龚蕊芳应将该房屋腾空后搬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第三百零四条、

第三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

某402号房屋归梁奎元所有;

梁奎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陈葆新、龚蕊芳房屋折价款200万元;

驳回陈葆新、龚蕊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梁奎元提交如下证据:

单位购房资格说明,拟证明双方具备同等资格;

退休证和调查表,拟证明梁奎元夫妻二人的工龄;

协议书,拟证明2000年双方提交购房申请同时房屋具体分配的实际居住人情况。

陈葆新、龚蕊芳发表质证意见称,认可单位购房资格说明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双方在购买案涉房屋时双方均具有购房资格,不认可退休证的真实性,其与陈葆新、龚蕊芳调取的梁奎元本人购房档案中的《现住房共居人口认定表》中梁奎元妻子汪秀莲为“家务”没有任何任职单位的信息相互矛盾。

认可调查表的真实性,陈葆新、龚蕊芳一直都认可梁奎元本人的工龄数,但案涉房屋在购买时并未使用梁奎元本人的工龄。认可协议书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实际居住情况。

房屋实际居住使用的分配不是产权的分配,二者并非对应关系。因为房屋在实际居住过程中无法对同一个卧室进行分割使用,而只能按照具体功能分配使用。

因此,双方各居住使用房屋的分配方式与房屋所有权的分配没有对应关系。

梁奎元提交的《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职工工龄调查表》显示,梁奎元自1958年12月至1993年3月在轻工业食品发酵研究所工作(该调查表出具日期为1993年3月12日)。

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为陈葆新、梁奎元二人共有还是陈葆新、龚蕊芳和梁奎元三人共有。

本案中,案涉房屋以陈葆新名义购买,协议约定为陈葆新、梁奎元二人共有,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结合双方的约定、当时的历史背景、案涉房屋分配来源与分配办法,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为陈葆新、梁奎元二人按份共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陈葆新、龚蕊芳主张“龚蕊芳亦是该单位职工,其二人都有分配房屋资格,一审法院判决涉诉房屋归陈葆新、梁奎元二人共有,事实上剥夺了龚蕊芳作为研究所女职工获得分配房屋的合法权益”一节,对此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系双方所在单位给予的福利待遇,人民法院对因分配房屋产生的争议不能予以处理,根据现有证据,涉案房屋系工作单位分配给陈葆新、梁奎元两户共同居住,并不存在按人员身份划分使用权份额的情形,故本院无法以龚蕊芳同为该单位职工的身份确定陈葆新、龚蕊芳享有更多的使用权益。

2000年11月,陈葆新、梁奎元共同申请购买了涉案房屋,现双方同意房屋归梁奎元所有,梁奎元向陈葆新、龚蕊芳给付相应对价,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考虑到双方房屋在购买过程中使用了陈葆新、龚蕊芳的工龄,相比梁奎元仅使用自己的工龄购买房屋而言价格更低,梁奎元因此而受益,现双方同意以陈葆新、龚蕊芳取得货币方式的分割房屋,则因工龄差异导致的房屋购买价格差异应当在本案中予以体现,一审法院对此未予考虑,本院予以纠正。

具体金额,本院将结合双方工龄差异导致的房屋购买价格差异、梁奎元节省购房款的利息以及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梁奎元在支付己方房屋份额的基础上,另向陈葆新、龚蕊芳支付工龄补偿款15000元。

综上所述,陈葆新、龚蕊芳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第三百零四条、

第三百零八条、

第三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719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7196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梁奎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陈葆新、龚蕊芳房屋折价款2015000元;

驳回陈葆新、龚蕊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陈葆新、龚蕊芳负担19400元(已交纳17800元,剩余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梁奎元负担19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3元,由陈葆新、龚蕊芳负担15828元(已交纳),由梁奎元负担1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薛 妍

审 判 员  石 煜

审 判 员  于洪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于 悦

法官助理  李一帆

书 记 员  王秋岩

英语版《天边》歌词《On the Horizon》

天边 On the Horizon

作词: 吉尔格愣

英译: 译海轻舟

On the horizon there's a pair of stars

They are the eyes in my dreams of delight

Morning mists in hills spreading wide and far

That's soft love you left last night

I want to top

Top the hills' peaks

To seek for the fair figure in the mists

I want to mount

Mount the steed fine

To pursue the faraway stars that shine

That shine

On the horizon there's a big tree in sight

That's the green shade in my heart to find

In the distance there's a mountain high

That stands for your broad loving mind

Under the tree

I will gather flowers

To weave the beautiful vision

Along the mountain

I will graze my flocks

And look for your sweet footprints

Footprints

I wish to spur my horse along with yours

To gallop in the deep prairie with you

I wish to take wing as high as you soar

To hover in the dome of sky so blue

So blue

附原歌中文歌词:

天边有一对双星

那是我梦中的眼睛

心中有一片晨雾

那是你昨夜的柔情

我要登上 登上山顶

去寻觅雾中的身影

我要跨上 跨上骏马

去追逐遥远的星星

星星

天边有一棵大树

那是我心中的绿荫

远方有一座高山

那是你博大的胸襟

我要树下 树下采撷

去编织美丽的憧憬

我要山下 山下放牧

去追寻你的足印

足印

我愿与你策马同行

奔驰在草原的深处

我愿与你展翅飞翔

遨游在蓝天的穹谷

穹 谷

草原风光

双胞胎长得一模一样,平时怎么区分?

总是有很多人问我,双胞胎长得一模一样,平时怎么区分?

我每次都是笑而不语。

不是我故作神秘,而是...这真的很难用三言两语讲得清楚。

龙凤胎,尚且可以从性别上快速识别出这个差异性;

异卵双胞胎,仔细一看,也可以从言行举止中分辨出来;

而同卵双胞胎呢,因相貌极其相似,很容易受相同相貌的迷惑而变得扑朔迷离。

如果非要给个答案,我只能意味深长地说:看久了就分得清了。

港真,虽然同卵双胞胎长相一样,但如果我们能从性格分类的体系着手,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其实很容易就能把双胞胎的差异性说出一二。

有一个很著名的性格分类体系特别适用于研究双胞胎,这是纽约大学医学院斯苔拉·切斯博士的性格分析法,即活跃的程度,规律的程度,适应变化的程度,敏感的程度,心态的正面程度,反应的剧烈程度,抗干扰的程度,对某件事情的坚持程度。

通过探讨这些方法,会有助于你更加懂得和了解你的双胞胎,从而认识到两孩子的独特之处。

今天这篇我挑几个分类法跟大家分享下,以双胞胎圆圈兄弟为例。

圆圈哥俩的活跃程度在胎动期间就已经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

当时的胎位是上下铺,圆圆就是睡上铺的那个F1宝宝,时而动如脱兔,时而静如处子,时而双打混踢....我经常被踢到肚皮变形,肋骨巨疼。

而另一个位置靠下的F2宝宝就是圈圈,大概是场地受限无处发挥,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安静地趴在耻骨处,任凭上铺的那位兄弟对他拳打脚踢,只有困了累了饿了才狠狠地踢下我的肚皮,让人猛地酸爽一下。

经常听社群的妈妈们吐槽双胞胎总是一个睡渣,一个睡神。

这一点都不稀奇,再正常不过了。

因为有些孩子似乎天生就比别人有更好的生物钟。

圈圈小月龄时就特别闹腾,毫无规律可言,醒着的时候总是在不停地打挺,身子扭来扭去,抱着哄着都不管用,哪怕是睡着了也不消停,哼哼唧唧,翻来滚去,稍大一点会独立坐起时,他身体的某个部位也要动个不停,只要允许他动起来,他就特别开心。

而圆圆呢,总是十分安静,睡醒了吃,吃饱了就睡,还能连续睡很久,中间也不哭闹。尤其是醒着的时候,简直就是个天使般的存在,他总能安静地坐在婴儿车上,抿着小嘴,瞪着眼睛左看右看,或者把玩着婴儿车上的小铃铛,一副飘飘乎如遗世独立的样子。

基于此,我们全家人对待两宝的态度也是截然不同的,当圆圆睡醒了,大家都会抢过去抱,而圈圈醒来了,所有人都不约而同想上厕所或是...哎,好累,让他哭一会儿先。

最让家长瞬间天雷地滚般崩溃的事情,莫过于双胞胎的日常作息完全不同步。一个睡了,那个醒了,睡的那个本来可以睡久一点的,被醒来的那个震天动地的哭喊声吵醒了。

圈圈小时候的抗干扰能力为0,基于他超敏感,高需求,睡眠浅的调性,他很容易受到影响,哪怕一丁点的声音都能把这位不好惹的主子给吵醒。

有一次他被自己的屁声惊醒,愣是在那个月黑风高的晚上,从凌晨3点嚎哭到5点...

圆圆则相反,任凭圈圈那惊天动地的哭喊声如何响彻整个小区,他都能充耳不闻,视若无睹,完全不受影响,继续睡他的觉,抗干扰能力全五星。

圈圈性子急,他总是很容易碰到不顺心的事,或者他总是认为自己很倒霉,碰到的事情很少能够合他的心意,所以他总是感到很失望、很沮丧,遇到不顺心的事情,不管三七二十一先猛哭一顿再说。

圆圆比他弟大一分钟,然而就是这一分钟的差距造就了他老大哥的范儿,甭管遇到什么事情,总是乐呵呵的,开开心心的,不急不躁的样子。

比如下棋,圈圈若输了,他会心有不甘,嚎哭不已,甚至会一怒之下把棋盘砸了到处扔。而圆圆呢,他每次输棋了,都满不在乎地呵呵一声:“我怎么又输了!再下一盘吧!”

圈圈做事情比较坚持,体现在学习上,这种坚持不懈的性格让人倍感欣慰,当遇到不会做的题目,他可能会习惯性地先哭一阵子,然后硬着头皮去解决,不管是自己想办法还是寻求帮助,他都会很努力去尝试,从不轻言放弃。

而圆圆呢,什么事情都不肯坚持做下去,玩游戏也好,做事情也好,往往只进行到一半,就撇下不顾,忙着去找新鲜的乐趣去了。唯有面对自己特别感兴趣的东西,才会有短暂的坚持,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凭着一股新鲜劲儿,用我们客家方言讲的:母鸡拉屎头边热。

圆圈兄弟的差异性就分享到这里啦,未来待续,你们也来总结下吧。

当有人问起一模一样的双胞胎怎么区分时,我们固然不会如此长篇大论地娓娓道来,因为别人其实也没有兴趣听,不过是随口问问而已,但这对作为家长的你来说却很重要。

因为通过探讨这些方法,会有助于你更加懂得和了解你的双胞胎,从而认识到两个孩子的独特之处。

更有价值的是,这不仅能帮助你辨认出孩子的某些恼人行为,其实是他所属的年龄所特有的行为,并非刻意地调皮捣蛋或针对某个人某件事,也能够辨认得出孩子的某些行为其实跟他特别的性格有关。

在理解孩子行为背后的动机后,你的内心会舒坦很多,也就不会对孩子们有太多的不满和不切实际的要求,你还能针对性给予每个孩子特别的待遇,实现你理想中的一碗水端平,这对你对孩子都是莫大的救赎。

印度夫妇给双胞胎起名Covid和Corona,原因是这......

【环球网报道 记者 侯佳欣】当地时间4月3日,“今日俄罗斯”(RT)报道了这样一则有趣的新闻:印度一对夫妇给他们刚出生的双胞胎起名Covid(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英文名称COVID-19)和Corona(新冠病毒英文名称Coronavirus)。

(图源:法新社)

新冠肺炎疫情在印度迅速蔓延。印度总理莫迪24日晚宣布,从25日零时开始,印度全国将封锁21天。与此同时,印度的防控措施也在一步步加强。然而,如此紧张的情况下,印度赖布尔市的一对夫妇却从中找到了“不同寻常的”灵感。

(RT报道截图)

最终,这对夫妇决定,给他们儿子取名Covid,女儿取名Corona。“当医院工作人员也开始叫他们Corona和Covid时,我们最终决定以大流行的名字来给他们取名。”这位27岁的母亲称。

关于如此命名的原因,报道称,夫妇二人希望借此提醒自己记住在疫情期间的艰难时光。

她还提到,“事实上,这种病毒是危险的,也是危及生命的,但它的暴发让人们关注到卫生设施和卫生情况,并且让人们将其他良好习惯灌输给(他人)。于是,我们就想到了这些名字。”

不过,这位年轻母亲也表示,Covid和Corona只是他们现阶段的名字,他们以后可能会改名。

据美国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发布的最新实时数据显示,截至北京时间4月3日15时41分,印度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达2567例,其中死亡病例达72例。

来源: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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