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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润(余润德)

时间:2024-01-23 08:59:35 作者:舍我其谁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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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新聘9位参事,其中两位担任过地级市主要领导

1、安徽省政府新聘9位参事,其中两位担任过地级市主要领导

3月23日,安徽省政府参事室在省行政中心四号楼召开新聘参事见面会,新聘省政府参事江洪、余成林、武琼宇、储全根、方勇华、余润泽、席玉宝、汪莹纯、贺懋燮,以及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事业务处同志参加会议。新聘省政府参事均为60后,其中两位同志担任过地级市主要领导。

一位曾担任过蚌埠市委书记的汪莹纯,1962年2月出生,现任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另一位是曾担任过芜湖市市长的贺懋燮,1963年8月出生,现任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党组书记。

2、宁波大学迎来院士新校长

据宁波大学官网信息,宁波大学引进蔡荣根同志任宁波大学校长。此前,宁波大学校长一职已空缺了近三年。

蔡荣根,基础物理与数学科学学院首席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中科院理论物理研究所学术所长。1995年他在复旦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曾在中科院理论物理所,韩国国立汉城大学,日本大阪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2000年6月加入中科院理论物理所工作。2003年获基金委杰出青年基金资助,2006年获政府特殊津贴。2017年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2019年当选国际广义相对论和引力学会会士。

3、抱卵梭子蟹生籽4月1日禁捕禁售

每年4月是抱卵梭子蟹生籽幼蟹成长的黄金期,为保护梭子蟹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规定,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期间,禁止所有渔船捕捞梭子蟹抱卵亲蟹和幼蟹,如有误捕须立即放生。近日,普陀区海洋行政执法中队联合市场部门深入菜场、码头等地,向渔民、水产活鲜经营户等发放宣传单,讲解渔业资源保护政策。

栏目主编:孔令君 文字编辑:孔令君

来源:作者:江南

西影纪录片2023年重点项目与新片对外发布

“纪录片《千年陕菜》第二季定档央视二套,将于2023年春节期间和观众见面;《千年文物》《工业记忆》《丰收》等10部重点题材纪录片重点推进……”12月15日,西影纪录片2023年重点项目与新片发布会在西安西影电影圈子举行。西影携手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陕西省社会科学院、陕西省文物局等多家单位战略合作签约,同期聘请国内16位相关领域资深专家,共创“西影纪录片专家库”。

在专家库受聘仪式上,西影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赵文涛为各位专家颁发聘书。

西影纪录片自1958年由《新闻简报》传承至今,坚持用影像记录时代,记录城市的变迁与发展,已摄制350余部作品。新时代新征程,西影集团将践行保留城市记忆、延续城市文脉的使命担当,创作出更多的优秀纪录片作品。

西影集团总经理黄献松表示,西影近年来以“总有办法”的企业精神,加快“西部影视”高质量发展步伐,形成了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网络影视齐头并进、欣欣向荣的良好格局。从《千年陕菜》在央视多轮热播,出口至马来西亚等国家,把绚丽多彩的陕西文化传播到世界各地,到即将启动的《千年文物》《文化+科技》等10余部纪录片,西影精神不断传承。如今,西影将着力推出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纪录片,充分展示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和文化内涵,并携手合作伙伴,共同用优质纪录片挖掘时代典型,为陕西文化强省建设贡献影视力量。

西影集团副总经理余润德现场发布西影重点纪录片《千年陕菜》第二季将于2023年春节期间定档央视二套,同时介绍2023年西影纪录片新片。他表示,西影将围绕历史人文、城市更新、工业发展、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等重点题材发布《千年文物》《工业记忆》《丰收》《边境线上的好味》《更新》等10部纪录片新片。作为2023年西影纪录片团队重点推进项目,每一部纪录片都包含着西影和合作伙伴对于“用影像记录时代”的热爱与追求,希望西影纪录片在不断前进中,为时代留下最鲜活、最真实的影像。

发布会上,西影与多家单位进行战略合作签约,共筑西影纪录片美好未来。其中,与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陕西省社会科学院、西咸新区等联合推出纪录片《文化+科技》。与陕西历史博物馆、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等单位联合推出纪录片《千年文物》。与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单位联合推出纪录片《工业记忆》。与陕西崇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等单位联合推出纪录片《艺术为人民》。同时,西影传媒与陕西交通传媒进行现场战略合作签约,并将与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就纪录片《丰收》、4K花园就纪录片《边境线上的好味》、爱奇艺文学就纪录片《作家笔记》开展深度合作。

据悉,接下来,各方将持续挖掘资源,发挥优势,打造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影视作品,推出更多无愧于时代的影视精品,共同推进中国影视文化建设发展。

西影纪录片将传承发展老一辈西影人创作足迹,释放新时代西影人的与活力,紧扣时代发展脉搏,牢牢把握纪录片创作的正确方向,携手广大合作伙伴,用影像书写不负国家人民的新时代精品篇章,为推动中华文化繁荣兴盛贡献西影的智慧和力量。

(秦毅)

江苏省江阴市公布2022年4季度铝制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政府网站2023年6月30日消息,2022年4季度,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对休闲服装等13类产品开展了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共抽查休闲服装、塑料管材管件、功能性服装、混凝土输水管、铝制品、农用薄膜、热轧钢筋、人造板及木地板、日用纺织品、日用塑料制品、水泥、烟花爆竹以及针织内衣。

其中,2022年江阴市铝制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见下表。

序号产品名称(商品实物标注名称)标称商标(有TM标记,或注册商标R标记的)生产日期/批号规格型号抽样日期受检单位受检单位信用代码受检单位地址标称生产单位标称生产单位地址检查内容 (主要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判定不合格项目承检机构名称
1铝棒图形商标2022-11-30/2022-11-306005;Φ120mm;Ⅴ级(低倍组织等级)2022-11-30江阴新苏铝科技有限公司913202817737830438江阴市周庄镇山泉村万泉村77号江阴新苏铝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周庄镇山泉村万泉村77号化学成分、低倍组织及缺陷合格/江苏澄信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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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构成犯罪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哪些?

“两高”现有规定明确20种属于非法经营犯罪的行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外汇行为。  条文链接:  第三条 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出版物行为。  条文链接:  第十一条 违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电信业务行为。  条文链接:  第一条 违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等行为。  法条链接:  第二条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食盐行为。  法条链接:  第一条 违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预防、控制传染病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  法条链接:  第六条 违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开展打击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的非法经营网吧的行为。  法条链接:  二、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突出打击重点  对于违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  法条链接: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  法条链接:  二、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依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三)关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证券业务,必须经批准。未经批准的,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违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条链接:  第七条 违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使用POS机等方法套现的行为。  法条链接:  第七条 违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法条链接:  第一条第五款 违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法发行基金的行为。  法条链接:  第七条 违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  法条链接:  一、关于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的定性  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没有证据证明系用于制造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未达到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规定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一、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法生产、销售非食品原料及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行为。  法条链接:  第十一条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违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 严厉打击非法买卖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的非法采挖、销售、收购的行为。  法条链接:  二、切实加强对采挖、买卖和运输的监督检查  (四)违规定采挖、销售、收购,没有证据证明以制造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的行为。  法条链接:  第七条 违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的行为。  法条链接:  四、关于生产、销售机的定罪量刑标准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一、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一)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三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十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经鉴定为专用间谍器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罪的38条裁判规则  作者:詹勇(卓安律师事务所案件质管中心副主任),载于“为你辩护网”  据编者统计,到目前为止,至少有13件司法解释和10件司法解释性文件对非法经营罪的裁判规则进行了规定(见附录)。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有近30个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刑事审判指导案例,本文收录了其中的13个。本文分为17个部分,共计38条裁判规则,其中还包括2条无罪规则。  本文只涉及定罪及无罪规则,未归纳非法经营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相关规定。  一、对“国家规定”的理解  1、根据刑法第96条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  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有关案件所涉及的“违规定”的认定,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对于规定不明确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审慎认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理解  2、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外汇:  3、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  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  5、居间介绍骗购外汇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  四、出版物  6、违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不含以下情形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里的“以下情形”包括:  (1)煽动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  (2)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内容  (4)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  (5)内容。  这里的“情节严重”包括:  (1)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编者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直接取下限,即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  (2)单位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编者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直接取下限,即单位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实施上述行为,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2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了上述行为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论处。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至第14条及第1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  7、对于违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包含攻击我国基本政治制度、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民族、挑动社会对立等严重政治问题的内容,又达不到足以煽动国家或煽动颠覆国家的严重程度,情节严重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按非法经营罪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663号梁俊涛非法经营案。  8、擅自制作网游外挂出售牟利,侵犯了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修改权,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与第十五条规定,按非法经营罪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473号谈文明等非法经营案。  9、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5万份或者期刊5万本或者图书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2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  五、通信  10、违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里的“情节严重”包括: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编者注:此处未对单位和个人分别设置量刑标准。)  实施上述行为,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2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获得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含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经营者)明知他人非法从事国际电信业务,仍违规定,采取出租、合作、授权等手段,为他人提供经营和技术条件,利用现有设备或另设国际话务转接设备并从中营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论处。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至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3年《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第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  11、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3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10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经鉴定为专用间谍器材的,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设备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2014年《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第1条第1款及第3款。  六、盐业  12、违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20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10吨以上的。  非法经营食盐行为未经处理的,其非法经营的数量累计计算;行为人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盈利,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  七、证券、期货、保险及资金支付结算  1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3)违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  14、对于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489号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非法经营案。  15、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公司与具备资格的公司合作开展证券咨询业务,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25条第3款规定的证券业务的具体内容包括证券咨询业务。采取与有资格经营证券咨询业务的公司合作的方式不能规避应当接受证券业主管机构批准和监管的义务。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1043号、沈玮婷非法经营、虚报注册资本案。  16、以介绍现货黄金投资为名义,未经批准招揽国内客户参与境外市场的黄金合约买卖,属于组织变相期货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727号刘溪、聂明湛、原维达非法经营案。  17、未经许可,经营现货黄金延期交收业务的行为属于实质上的变相黄金期货交易,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制的非法经营行为。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1021号钟小云非法经营案。  八、烟草  18、违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3年内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  九、食品、药品  19、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编者注: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  20、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1条。  21、违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2条。  22、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没有证据证明系用于制造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未达到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2年《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803号解群英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张海明等非法经营案。  23、违规定采挖、销售、收购,没有证据证明以制造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的,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第3条。  24、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毒瘾的品或者,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国法院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7条。  25、没有贩卖、制造的故意,仅有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而其生产、销售国家管制的的行为同时又构成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发生竞合,应择一重罪处,比较两罪的法定刑,在没有出现致人体健康严重危害后果或其它情节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幅度较低,而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来处理不能充分评价行为人生产、销售国家管制的的社会危害性,定非法经营罪更合适。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1057号吴名强、黄桂荣等非法经营案。  26、违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二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27、行为人挂靠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从事药品经营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864号王后平非法经营案。  十、互联网  28、对于违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4年《关于依法开展打击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2条。  29、违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十一、物价  30、违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十二、彩票  31、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十三、基金  32、违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十四、机及其专用软件  33、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机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4年《关于办理利用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  十五、“情节严重”的一般认定标准  34、从事其他非法经营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  十六、犯罪数额的计算。  35、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范围以罚代刑的非法经营数额应计入犯罪数额。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378号郭金元、肖东梅非法经营案。  36、行为人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套现数额均应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现金的,应当累计为非法经营数额。明知他人为非法套现借用 POS 机,无偿出借期间套现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租用 POS 机从事非法套现的行为人为作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现的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863号张虹飚等非法经营案。  十七、无罪规则  37、未经许可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但审理期间相关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862号余润龙非法经营案。  38、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如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行为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亦不宜再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865号曾国坚等非法经营案。  附录:  (1)非法经营罪涉及的司法解释(13件)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非法经营罪涉及的司法解释性文件(10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3年《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4年《关于依法开展打击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2年《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2014年《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4年《关于办理利用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国法院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本文摘自求真刑辩律师网)

淮安市政府公布一批人事任免 涉及多家国企

来源:人民网-江苏频道

人民网南京12月31日电 日前,淮安市政府公布一批人事任免,涉及淮安市民政局副局长、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淮安市财政局副局长等职务。

具体通报如下:

市政府关于

免职的通知

淮政干〔202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

免去淮安市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0日

市政府关于

赵云军等同志免职的通知

淮政干〔2022〕27号

免去赵云军同志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职务;

免去黄荣东同志淮安市工业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免去朱建军、李宇同志淮安市工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免去桂玉生同志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免去黄桂荣同志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免去徐雁、伍民同志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免去刘定元、任楠、倪金、郝飞同志淮安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免去薛翔、朱国忠、余润同志淮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免去李仁明同志淮安盐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免去张其安同志淮安盐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免去薛长华同志淮安兴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免去李柏同志淮安兴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免去秦燕同志淮安西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免去王维明、杨晓林同志淮安西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孙杰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淮政干〔2022〕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下列试用期满干部,考核合格,经研究决定:

孙 杰同志任淮安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淮安开放大学校长;

王 冰同志任淮安市大运河文化带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

王海兵同志任淮安市财政局副局长;

郝 萌同志任淮安市人民政府外事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严 斌同志任淮安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王 樱同志任淮安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

金 林同志任淮安盐碱科技产业发展办公室副主任;

刘 慧同志任淮安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江苏省淮阴农业学校)副校长;

钟 鑫同志任淮安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主任;

秦 江同志任淮安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主任;

肖 琴、杨晓亮同志任淮安西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史 云同志任淮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项目一线丨加压奋进上台阶 担当作为谋发展

一年之计在于春,项目建设“打头阵”。上一周,各镇区部门乘势而上,以项目建设“唤醒”市场活动;实干为先,推动“规划图”变成“实景图”;蹄疾步稳,以项目之“进”助发展之稳。项目建设号角嘹亮,热火朝天,信心满满奔跑在春天里。

3月3日至8日,射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接待深圳、苏州、浙江等地客商,考察电子信息产业园、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洽谈智能终端、汽车电子、动力电池模组等项目合作事宜。

3月7日至8日,合德镇、高创园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分别接待东方证券集团和正威国际集团客商,洽谈合作事宜。3月3日,日邦新能源项目正式开工,该项目用地30亩,主要生产逆变器,预计12月份竣工投产,项目投产后预计年产2万台逆变器。

3月8日晚,盘湾镇党委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镇首季“开门红”推进会,要求各条线抓重点,攻难点,全力突破10亿元体量重大产业项目;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一对一跟踪服务。

3月7日,黄沙港镇党委主要负责人接待广东客商,洽谈黄沙港国家中心渔港二期造船厂项目事宜,加快补齐渔港建设短板,完善渔业基础设施。

3月7日下午,兴桥镇党委主要负责人接待盐城欣海智能家居董事长沈晓勇,就项目落户相关事宜进行磋商交流,达成共识。

3月3日至4日,海河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分赴常州大业能源科技、常州诚友弹簧、上海大华电器设备等公司考察洽谈。

3月9日上午,特庸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陪同县政府主要领导调研工业项目推进、厂房资源盘活、桑乐田园项目建设等情况,先后到江苏日尚文旅有限公司、桑乐田园项目二期规划区、江苏康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仁军蛋业合作社、贝安特机械盘活厂区、江苏仁康蛋业有限公司、特庸卫生院和建材产业园规划区等现场进行调研,了解企业运行现状、存量资源盘活情况、新上项目实施计划等,指导企业找准市场定位,把握行情走势,确保新项目早日落地投产。3月2日至3日,镇党委主要负责人赴上海拜访上海桃李食品、上海品谷食品、上海太太乐食品、好丽友食品(上海)等公司,洽谈鸡蛋食品深加工、调味品生产、休闲食品制造等项目投资合作事宜。

3月6日上午,长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接待无锡余润铝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一行到镇新兴产业园区考察,并洽谈新能源项目合作事宜。

3月8日上午,新坍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到广隆纺织、隆江纺织等重点在建项目现场,与项目负责人进行详细交谈,进一步了解项目进展及存在问题,确保各项目建设顺利有序推进,早日投产达效。

3月2日至4日,千秋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带队到南通、苏州开展招商工作,先后拜访南通斯科赛智能装备、太仓立崴环保科技、泓万供应链(苏州)等公司,双方就工业机器人智造、高端办公家具制造、供应链管理服务、物流园建设等项目进行交流洽谈。

3月6日上午,四明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接待常熟市汇泽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负责人,洽谈高端纺织项目。

3月9日,县招商促进中心赴浙江宁波协助县农业农村局筹备“丹鹤射阳、情系甬城”射阳农业健康产业专题招商推介活动。3月10日下午,活动现场集中签约海上加工厂、水产品深加工、即食食品、特色种业等7个项目,达成合作意向3个,总投资11.52亿元。

文 字:李凤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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