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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准(法律咨询免费平台)

时间:2023-12-30 14:11:17 作者:未及挽留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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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松成:中美货币政策调控的差异

中美货币政策调控往往相异。除了经济周期不同步造成中美货币政策方向往往不一致外,在货币政策工具运用上,中美两大经济体也各具特点。近年来,我国货币政策运用以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主,并且越来越多使用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美联储虽然也会使用数量型工具(如量化宽松、资产购买等),但总体上仍以调节联邦基金利率为主。

一、我国货币政策运用以调整法准为主,美国则以调节利率为主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法律规定的商业银行准备金与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比率。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不能全部放贷出去,必须按照法定比率留存一部分在中央银行。目前我国根据银行规模大小划分了三档存款准备金率,工农中建交和邮政储蓄银行六大商业银行实行10.75%的存款准备金率,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部分规模较大的农村商业银行实行7.75%的存款准备金率,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社、村镇银行、服务县域的农村商业银行实行5%的存款准备金率。

2016年以来,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过20次,均为向下调整(降准)。其中,有8次下调了0.5个百分点,4次下调了1个百分点。而同期我国政策利率(如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调整过12次(最近两次下调政策利率分别是在今年6月和8月),其中,向上调整(加息)4次,向下调整(降息)8次,每次以调整5到10个基点为主,最多的一次性下调幅度为15个基点。目前1年期MLF利率为2.50%。

相比之下,美国货币政策运用以调节利率为主。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联储主要采用调节短期利率(联邦基金利率)来达到就业和通胀的双重任务目标。所谓联邦基金利率,就是商业银行借入或融出准备金的利率。至今,这一利率仍是美联储主要政策工具。2016年以来(截至2023年8月31日),美国政策利率(联邦基金利率)调整过24次,向上调整(加息)19次,向下调整(降息)5次,每次以调整25个基点为主,疫情以来,调整幅度较大,以50个基点为主,甚至高达75个基点。目前联邦基金利率目标区间为5.25%至5.5%。

在决策程序上,美联储进行利率调控的便利性远高于准备金率的调整。美联储调整利率主要通过每年在华盛顿召开的8次议息会议。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FOMC)的成员投票决定联邦基金利率升降。美国调节法定准备金率则更为复杂,需要对美联储法案Regulation D(Reserve Requirement of Depository Institutions)进行修改,该法案修改需由联邦储备委员会(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批准同意。联邦储备委员会是美联储的管理机构,监督储备银行的运作并提供一般性指导。7位委员均由总统提名、国会任命,均是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成员。虽然美联储调节法定准备金率并不需要国会的直接同意,但仍要经过内部一系列的分析讨论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由于法定准备金率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利润,美国自由主义传统、选举压力以及强调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都使得美联储在使用这一工具时比较慎重。

自20世纪90年代,美联储几乎不再使用存款准备金工具。与中国的“三档”准备金率不同,美联储是对不同账户(净交易账户、非个人定期存款、欧洲美元存款)、不同金额(针对净交易账户)设置不同的准备金率,机构之间的规定是同样的。1990年12月27日,美联储将非个人定期存款、欧洲美元存款的法定准备金率设为0,且一直保持不变。2020年3月26日,美联储将净交易账户的法定准备金率设为0,此前则规定:净交易账户中低于“准备金要求豁免金额”的,其准备金要求率为0;超过“准备金要求豁免金额”但低于“低准备金部分”这一指定金额的,其准备金要求率为3%;超过“低准备金部分”的,其准备金要求率为10%。至此,美国所有金融机构的所有存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0。

二、我国货币政策实施更需要商业银行体系的配合

与财政政策可以直接介入经济活动不同,货币政策一般是间接发挥作用的,需要商业银行,甚至整个金融体系的配合,其实施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受市场反馈的影响。

一般而言,紧缩的货币政策更容易对经济产生影响,而当经济面临下行压力、需要通过流动性宽松鼓励信贷扩张时,商业银行往往“惜贷”,央行宽松性货币政策向实体经济传导的过程就会受阻,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则大量增加。例如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商业银行超额存款准备金率大幅提升。直到现在,美国商业银行的超准率仍高达15.3%(2023年7月)。这样的情形下,准备金率政策的实施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以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例,由于商业银行超储率很高,一部分超额存款准备金转化为法定存款准备金,银行的流动性约束几乎没有变化。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仅有1.6%(2023年6月),较3月末下降0.1个百分点,并且为2022年以来最低值。此时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对商业银行流动性改善是比较有效的。

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以间接融资为主,因而商业银行在我国货币政策调控中的作用就更为关键。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途径少、资本压力较高。在此背景下,将商业银行的净息差与利润维持在一定水平,能够有效帮助银行补充核心资本,增强其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从LPR报价看,1年期LPR为3.45%,5年及以上LPR为4.2%,均已处于2019年8月LPR改革以来的最低值。这体现了目前我国逆周期调控政策中,金融部门向企业部门让利。今年上半年,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润1.3万亿元,同比增长2.6%,增速较去年同期下降4.5个百分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净息差处于历史低位。截至6月末,我国商业银行净息差为1.74%,为2010年有统计数据以来的最低值。相比之下,海外银行在近期连续加息的背景下,净息差已经大幅恢复,美国银行的平均净息差已经达到3.3%以上。净息差高于不良贷款率将是防范银行风险的重要保证。

三、我国消费和投资的利率弹性较低,尤其是在经济下行期

从中国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的历史经验来看,经济高增长时期和平稳增长时期的利率弹性比较高;在经济增速不佳的时候,利率弹性往往是很低的。这是因为,在经济上行期,居民收入提升,往往更愿意消费和追逐投资收益,此时利率调整对消费和储蓄的影响明显;在经济下行期,居民收入增速转弱,其倾向于增加储蓄、延迟消费,此时降息对促进消费的作用可能更为有限。类似地,经济上行期企业投资回报比较高,其融资需求对利率变动比较敏感;在经济下行期间,企业投资主要考虑的是风险,而不太会考虑利率成本。所以,在经济下行期,投资的利率弹性也不高,即使调低利率,也未必能拉动投资。

今年以来,利率下行与消费降速并存,这意味着单单依靠降低存款利率可能难以带来居民消费的提升。原因有很多。首先,在预期未来收入下降时,居民会审慎考虑当下的消费选择。其次,资产价格低迷将强化居民降杠杆意愿,进一步抑制消费。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总体较为低迷,以中长期按揭贷款购房的居民,其资产端预期收益下降并可能低于负债端成本,因而更倾向于提前还款,而不是增加消费。最后,居民风险偏好逐渐降低,预防性储蓄持续累积,也会拖累当前消费。2018年至2021年,我国居民部门每年平均新增存款为9.5万亿元,2022年则高达17.84万亿元,而2023年一季度新增存款就为9.9万亿元,1-7月累计新增11.1万亿元。

此外,我国利率市场化未最终完成,部分重要利率仍未完全市场化,例如存款利率。这意味着,我国政策利率变动对其他市场利率的影响还不强,从而对投资和消费的调控效果还有待提高。这也是我国央行较少调节政策利率的原因之一。否则,在利率市场化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过度依赖利率调控不仅不能达到政策目的,还有可能带来潜在金融风险,如流动性淤积在金融体系等。相比之下,美国居民和企业的投资和融资渠道较丰富,利率市场化程度高。美联储调节政策利率后,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利率随之变动,从而对居民和企业的消费、投资产生较为直接和明显的影响。

四、中美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配合的方式不同

目前我国国债中69%左右由商业银行持有,地方政府债中86%左右由商业银行持有。今年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截至8月末,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已发行全年额度的82.5%,而去年同期为96.4%。财政部表示,今年新增专项债券力争在9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而降准将增加商业银行可自由使用的资金,从而更好地支持国债和地方债发行。从这一点看,我国降准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而美国国债持有者更加多元化。截至2022年末,美国国债的29.7%由海外投资者持有,在国内持者中,美联储、商业银行、政府基金和其他机构分别持有美国国债的20.7%、7.3%、6.1%和36.2%。与商业银行相比,美联储是美国国债更重要的持有者。尽管美联储已经启动了持续性的缩表,但目前其持有美国国债仍超过5万亿美元,占美联储资产负债表总规模的61.6%。

美联储成为美国国债的重要持有者,与应对新冠疫情冲击期间,美联储大量增持美国国债不无关系。当时美联储通过大量购买美国国债向市场注入流动性,同时推动美债收益率下降,可使新发美债票面利率降低,减轻美债利息负担。这是从宏观政策协调配合的视角下,中美货币政策调控的又一个不同。

五、中美货币政策对外溢效应考虑不同

作为国际金融体系的主导货币,美元流动性遍布全球,美联储货币政策外溢效应也很明显。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尼克松任总统时期的美国财政部长康纳利就曾说“美元是我们的货币,却是你们的麻烦!”,一语道出了美联储货币政策对本国和海外影响的不对称性。本轮美联储加息的激进程度是罕见的,同样产生了很强的外溢效应。欧元对美元一度大幅贬值,甚至于2022年7月跌破了欧元兑美元的平价,为2002年以来首次。

我国货币政策在“以我为主”的同时,也需要兼顾内外平衡。目前处于经济恢复的关键期,还应该继续加强逆周期调控,这有助于夯实经济企稳回升的基础。但加力逆周期调控可能持续加剧中美货币政策的分化。从海外看,前不久在杰克逊霍尔刚刚召开了全球央行峰会。这次峰会上,美联储主席鲍威尔、欧洲央行行长拉加德都表达了对于通胀的担忧远超对于经济下行的顾虑,传递了超过市场预期的“鹰派”信号。

我国利率调整的信号效应比较显著,货币政策更倚重准备金率的调节。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约为7.6%,仍有一定的政策空间。

总而言之,造成中美货币政策调控差异的原因有很多。除了货币政策决策机制不同,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商业银行体系在货币政策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我国存款准备金率政策的效率也相对更高。目前我国投资和消费的利率弹性较低,货币政策目标多元化,以及兼顾内外平衡的需要,也造成中美货币政策调控方式的差异。

(作者盛松成为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原司长)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温馨提示

各位考生:

9月15日-16日将在兴义市举办2023国际山地旅游暨户外运动大会、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为避免出现交通拥堵,请考生尽量预订考点周边酒店,提前出行,建议在考试前1小时到达考点,避免影响考试。2023年法考客观题考试,我州设置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兴义民族师范学院2个考点。2个考点考生均可在考点停车场停车,请需要停车的考生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管理。

如有疑问请来电咨询,联系电话:0859-3813618。

黔西南州司法局

2023年9月13日

文章来源:黔西南州司法局

编辑 彭芝莉

二审 宋洁

三审 陈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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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21年8月20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形式和范围

第四章程序和实施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七条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可以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择优选择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志愿者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章形式和范围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二十六条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九条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条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四条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程序和实施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有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第四十一条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四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

法律法规对向特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不得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办理情况报告等材料。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国家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第五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五十五条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接到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五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

第五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第六十条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二)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六)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工会、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提供法律援助,我国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对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一条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电)

《 人民日报 》( 2021年08月25日 14 版)

华创固收8月流动性月报:地方债供给加速对资金面的扰动如何?

首席分析师:周冠南,分析师:宋琦

摘要

7月资金面回顾:税期平稳,宽松延续,分层收敛。

第一,资金价格表现方面,7月偏大的税期影响下资金面整体维持平稳,7D资金价格基本在政策利率之下运行,跨季之后资金分层情况随季节性收敛,且月末在资金价格未有明显抬升的情况下,央行逆回购投放主动加码,维稳意愿相对偏强。

7月基础货币全月减少或在11400亿附近,其中财政存款的消耗或在4000亿附近,央行公开市场净回收7480亿;7月准备金对于超储的补充或在1100亿附近,现金走款和非金存款规模对超储的消耗或在200亿附近,故7月末超储或减少约10500亿,超储率或从6月的1.7%附近回落至1.3%左右。7月MLF小幅增量投放30亿;月末央行小幅加码公开市场操作,国库定存招标利率明显下行,指向银行间流动性相对充裕。

7月货币政策追踪:政治局会议货币政策宽松方向延续,总量宽松或仍有空间。上旬,商业银行下调美元存款利率,其后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上调,人民币汇率贬值压力逐渐趋于平稳。中旬,金融数据发布会上央行有关领导强调综合运用存款准备金等维持流动性合理充裕,降准预期有所升温,税期资金运行总体平稳。临近下旬,政治局会议较早召开,稳健的货币政策基调延续,并新增发挥总量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作用。

8月资金缺口分析:资金缺口或主要是来自于财政因素,关注政府债券集中缴款时点的央行对冲情况。就刚性缺口而言,8月一般存款环比季节性回升,对于超储的消耗或在1600亿元附近;8月初3800亿规模的逆回购平稳回收,银行间资金面整体维持平稳,而MLF到期规模抬升至4000亿元附近,对冲压力相对有限。外生冲击方面,货币发行和非银存款或小幅消耗超储1000亿元。财政因素中,8月地方债券发行将有所提速,但财政收支差额或有部分对冲,预计政府存款对于超储的消耗在2000亿元左右,或处于季节性偏高水平。

地方债供给放量对资金面的扰动如何?

发行节奏:8月未到专项债最后冲刺时点,供给或仅有小幅发力,9月压力或相对偏大。新增专项债发行提速,特殊再融资债券或重启发行,供给压力成为资金面的潜在扰动因素。就节奏而言,8月未到专项债最后冲刺时点,供给或仅有小幅发力,而9月新增专项债时点压力叠加特殊再融资债券影响,供给压力或相对偏大,政府债券净融资或在1.5万亿元附近。

历史情况:政府债券缴款压力较大阶段,资金面仍有望延续平稳,重点关注央行操作对冲情况。历史政府债券集中缴款时期并不一定对应着资金的明显收紧。如在2017年-2019年、2021年政府债券缴款大月,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投放流动性进行对冲,资金价格不升反降。当前的政策工具而言,公开市场投放或降准都是可选的政策工具,重在央行调控思路。

综上来看,当前资金面的主要关注点在于政府债券的供给压力以及实体经济的融资修复情况,就8月而言,整体资金缺口较小,资金面有望继续维持平稳。后续而言,供给方面来看,8月政府债券发行提速,缴款等财政因素或形成小幅资金缺口,关注央行操作情况;信贷需求而言,6月季末信贷冲刺效应下,对后续月份存在一定的透支效应,预计7至8月信贷表现或延续偏弱的态势,大行净融出或依旧维持在偏高于季节性的水平,有望支撑流动性继续维持平稳。故总体看,预计8月财政因素带来的资金缺口相对有限,央行对冲的技术性难度不大,且央行有较强的维稳意图,资金面有望维持相对平稳。对于债市而言,8月初,跨月后隔夜资金价格明显转松,带动短端表现偏强,进一步宽松的空间较为有限的环境下,资金条件对于债市的影响或偏中性。

风险提示:流动性超预期收紧风险。

目录

正文

7月资金面和流动性回顾:税期平稳,宽松延续,分层收敛

(一)资金面回顾:银行间资金面总体平稳,资金分层收敛

2023年7月,税期对于资金面的影响相对有限,资金波动区间较上月明显收窄。(1)波动区间方面,隔夜与7D加权价格月内呈现平稳波动态势,波动区间较上月明显收窄。隔夜资金价格月内呈现小幅震荡上行的态势,自月初的1.03%-1.04%附近的低位震荡上行至月末31日1.88%附近的高点。7D资金价格波动相对平稳,31日资金价格1.98%的全月高点显现,大部分时间资金价格在1.7%-1.85%的区间波动。(2)价差方面,在税期走款的扰动下资金面整体维持平稳,隔夜和7D资金价格未出现倒挂,且税期影响消退后,7D资金价格明显走低,整体来看,7D与隔夜价差基本维持30BP-70BP的相对偏高水平。

资金价格运行方面:上旬,跨季后资金面明显转松,央行公开市场净回收,但资金价格绝对水平维持偏低位置,隔夜价格和7D资金价格分别最低触及1.0381%、1.6978%;中旬,7月17日为税期截止日,其后,18日受税期缴款的扰动,资金面出现小幅收敛,DR007价格上行至1.89%附近,依然处于政策利率中枢的下方,DR001价格由1.3%小幅抬升至1.64%附近;下旬,税期扰动过后,在央行加码投放的呵护下,资金面出现边际放松,7D资金价格回落到1.8%附近,隔夜资金价格回落至1.4%附近的相对低位,至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小幅抬升。总体而言,7月偏大的税期影响下资金面整体维持平稳,7D资金价格基本在政策利率之下运行,跨季之后资金分层情况随季节性收敛,且月末在资金价格未有明显抬升的情况下,央行逆回购投放主动加码,维稳资金面平稳的意愿相对偏强。

从资金分层来看,7月资金分层情况随季节性收敛,但R和DR价差仍处于2019年以来的相对偏高位置。(1)从银行间资金价格来看,R007与DR007的价差由40BP左右的相对高位,震荡下行至15BP附近,处于50%左右的分位数位置(2015年以来,下同)。(2)从交易所资金价格看,GC007与DR007利差绝对水平也随季节性收窄,由60BP以上逐渐收敛至15BP附近,收益率分位数位置从70%左右的高位下行至30%左右。

从资金波动率来看,隔夜和7D资金标准差收敛,现已回落至季节性水平。7月信贷表现偏弱,税期影响不大,资金面整体维持平稳,隔夜和7D资金价格的波动率有所下降。从具体指标表现上看,隔夜价格波动率快速下行,总体处于2019年以来的季节性水平,7D资金价格波动率同样表现为震荡向下,且与往年同期相比偏低。

从交易量来看,银行间单日成交规模在7.9万亿附近波动,偏高的交易规模继续维持。资金价格总体维持平稳,债市杠杆需求持续偏高。质押式回购成交规模继续向上攀升,7月日均成交额维持在7.9万亿元附近的高位,其中中旬之前以及税期影响过后,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单日交易量连续高于8万亿元。从月度合计数据来看,7月质押式回购规模已接近167万亿元,连续3月向上攀升。

从融出行为来看,7月以来,国有大行净融出规模边际下滑,但是仍处于季节性偏高水平,对于资金面依旧有支撑。截至当前,银行间市场逆回购余额中国有大行占比超四成,是资金融出的绝对主力,其他机构中股份行约占12%,货币基金占比16%。从融出行为来看,7月跨季后,国有大行净融出规模边际有所下滑,但维持偏高水平,对于资金面平稳仍有一定支撑,股份行总体处于季节性均值水平。

(二)流动性回顾:超储率水平季节性回落,流动性月末小幅加码

1、流动性总量:7月末超储率或在1.3%附近

从流动性总量来看,7月基础货币全月减少或在11400亿附近,其中财政存款对基础货币的消耗或在4000亿附近,央行公开市场净回收7480亿,外汇占款变化或仍相对较小;7月准备金对于超储的补充或在1100亿附近,现金走款规模对超储的消耗或在100亿附近,非金融机构存款变化对超储的消耗或在100亿元附近,故7月末超储或减少约10500亿,超储率或从2023年6月份末的1.7%附近回落至1.3%左右。

2、公开市场操作:逆回购月末小幅加码,MLF小幅超量续作

从公开市场操作来看,央行投放相对积极,月末资金相对平稳的情况下仍小幅加码。(1)就操作量而言,7月逆回购全月净回收8110亿,主要在于6月季末投放的加码,月初至13日连续维持每日20亿元或50亿元的地量操作;(2)就操作频率和时点而言,14日开始,央行投放小幅加量至200亿元,26日至27日,单日投放规模上行至1000亿元及以上。

从MLF操作来看,7月17号央行投放1030亿MLF,当月MLF到期规模1000亿,增量投放30亿,投放规模基本符合市场预期(1至6月净投放规模分别为790亿元、1990亿元、2810亿元、200亿元、250亿元、370亿元),7月末MLF未到期余额在5.19万亿元的历史偏高水平。

此外,7月24日开展1M国库定存操作,当月到期规模600亿元,招标利率为2%,创历史最低,显示银行流动性水平较为充裕。

二 7月货币政策追踪:政治局会议平稳宽松定调延续

2023年7月,政治局会议货币政策宽松方向延续,总量宽松或仍有空间。上旬,商业银行下调美元存款利率,其后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上调,人民币汇率贬值压力逐渐趋于平稳。中旬,金融数据发布会上央行有关领导强调综合运用存款准备金等维持流动性合理充裕,降准预期有所升温,税期资金运行总体平稳。临近下旬,政治局会议较早召开,稳健的货币政策基调延续,并新增发挥总量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作用。

7月13日,易纲在《经济研究》发表《货币政策的自主性、有效性与经济金融稳定》。文中提出,在宏观层面,主要是搞对利率、汇率这两个核心变量,把握好政策的节奏和力度,这也是在宏观层面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关键所在。利率方面,货币政策始终运行在正常区间,实际利率(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加权平均利率*75%+民间借贷利率*25%-CPI)与潜在增速大体匹配;汇率方面,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弹性显著增强,提高了利率调控的自主性,促进了宏观经济稳定,经济基本面稳定又对汇率稳定形成支撑,外汇市场运行更有韧性,利率和汇率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后续将坚持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货币条件与经济潜在增速和物价基本稳定的要求相匹配,持续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以我为主兼顾内外平衡。

7月14日,金融数据发布会强调综合运用存款准备金率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国新办举行的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央行表示将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精准有力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存款准备金率、中期借贷便利、公开市场操作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货币信贷合理增长,推动企业融资和居民信贷成本稳中有降。整体来看,货币政策平稳宽松的基调较为明确,自2021年7月的降准周期持续时间已超8个季度,为历史最久,但作为稳增长政策的重要工具,后续或仍将实施;此外,当前银行净息差空间逼仄,若后续政策脉冲实行1-2个季度后,经济修复依然疲弱,央行或继续通过降息推动实体和银行“降成本”。

7月24日,政治局会议定调基本延续,总量宽松仍有空间。货币政策方面,稳健的货币政策基调延续,新增强调发挥总量和结构性货币政策的双重功能,结合此前央行有关领导提及将综合运用存款准备金、中期借贷便利等多种工具维持流动性合理充裕,预计下半年降准、降息仍有机会。后续而言,货币宽松的空间仍可期待,短期来看,若地方债供给放量,降准等数量型工具或加速落地;进一步地,若政策发力后1-2个季度,经济修复阻力依旧较大,央行或考虑再次降息带动实体经济降成本。

8月1日,央行下半年工作会议召开,指导存量房贷利率下调。会议强调,一是继续精准有力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持续改善和稳定市场预期,基本沿袭政治局会议表态;二是,加强和改善外汇政策供给,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7月初,多家商业银行连续下调美元存款利率,7月20日,央行、外管局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上调至1.5,人民币汇率贬值压力未有进一步加大,且市场预计7月为美联储本轮加息周期中的最后一次操作,预计后续内外货币政策差异对于汇率的压力将逐渐缓解。三是,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其中关于商业银行依法有序调整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措辞由金融统计发布会上的“支持鼓励”调整为“指导”,存量房贷利率下调将继续压降银行的息差空间,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对冲提前还贷对于银行净息差造成的负面影响,后续存款房贷的具体政策设计和调整路径值得关注。

三 8月缺口预判:财政因素重要性提升,关注央行对冲

资金缺口的分析中,核心在于超储,即超额存款准备金的分析。超额存款准备金是银行可以自由动用的准备金,从事后来看,超储规模是央行对流动性的供给和银行对于流动性需求,供需平衡的最终结果。分析流动性需求可以拆解为三类影响因素:第一类,刚性缺口,包含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增长需求和中期借贷便利等基础货币的到期回收,之所以称之为刚性是因为,这种流动性需求仅可以依靠央行基础货币的投放来满足;第二类,外生冲击因素,包括货币发行的增减、外汇占款的变化和非金融机构存款变化,之所以称之为外生因素,是因为其由公众行为决定,对于银行机构而言是外生的;第三类,财政因素扰动,包含国债、地方债的缴款和缴税等,集中体现为央行资产负债表科目中“财政存款”的变化,这类影响因素伴随财政存款的收入吸收流动性,伴随财政存款的支出释放流动性,财政存款年度总量较为稳定,对流动性总量影响相对中性,仅对流动性节奏产生扰动。

(一)刚性缺口:规模相对较小,对冲压力不大

法准缺口方面,8月是季中月份,一般存款环比增速通常季节性回升,近年同期维持正的环比增速,今年8月准备金对于流动性的消耗或在1600亿附近。

MLF方面,8月MLF在15号到期4000亿,对冲压力不大;短期流动性到期方面,8月上旬有3800亿跨月逆回购到期,另有600亿元国库定存到期。

(二)外生冲击:货币发行与非金存款或小幅消耗超储

货币发行方面,8月货币发行或增加500亿,对流动性影响不大。央行报表“货币发行”科目包含M0和商业银行库存现金,主要受公众行为影响,8月该科目波动略有增大,对于流动性的消耗或在500亿元。

外汇占款对于流动性的影响较小。随着银行机构以人民币置换先前以外币缴纳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2022年11月以来,该科目出现明显增长;4月以来,外汇占款科目规模回归平稳,后续大概率仍维持窄幅波动态势。

非金融机构存款的变动减小,或消耗超储500亿元左右。7月三方机构备付金规模的环比变价较6月进一步收窄,对于流动性的影响或进一步减小,2019年以来,7月环比规模在100亿元附近。

(三)财政因素:政府存款或偏高于季节性水平

预计公共财政收支差额和政府性基金收支差额在-6000亿元附近。历史上8月缴税规模回落,主要税种申报截止日在16日。就主要税种缴税的季节性规律而言,8月缴税规模或在7000亿附近,较4至7月份明显缩减,综合来看,8月公共财政收支差额或在-4000亿元,政府性基金收支差额或在-2000亿元附近,对流动性形成一定补充。

政府债券发行对于流动性的扰动存在不确定性。地方债发行进度明显放缓,截至7月末,2023年新增地方债发行规模为2.74万亿元,发行进度65.72%,相较于去年同期87.38%的发行进度明显偏慢(2022年,要求新增专项债6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8月末国常会新增5000多亿专项债结存限额,要求10月底前发行完毕),近期监管部门通知新增专项债需于9月底前发行完毕,故8月地方债发行或有提速。考虑国债后,8月政府债券净融资或在9000亿元附近,政府债券发行缴款对于流动性的扰动或有小幅放大。

综合来看,8月政府存款对于流动性的吸收或在2000亿元附近。我们使用公共财政收支差额、政府性基金收支差额、政府债券缴款等分项进行估计,季节性调整后,预计8月政府存款对流动性的吸收或在2000亿元左右,偏高于季节性水平。

(四)综合判断:财政因素重要性靠前,关注央行操作

综合来看,8月资金缺口或主要是来自于财政因素,关注政府债券集中缴款时点的央行对冲情况。就刚性缺口而言,8月一般存款环比季节性回升,对于超储的消耗或在1600亿元附近;8月初3800亿规模的逆回购平稳回收,银行间资金面整体维持平稳,而MLF到期规模抬升至4000亿元附近,对冲压力相对有限,主要取决于央行的政策思路,当前央行对于资金面的呵护态度较为积极,预计政府债券集中缴款等压力较大的时点,公开市场投放或有所放量。外生冲击方面,货币发行和非银存款或小幅消耗超储1000亿元。财政因素中,8月地方债券发行将有所提速,但财政收支情况或有部分对冲,我们预计政府存款对于超储的消耗在2000亿元左右,或处于季节性偏高水平。

四 地方债供给放量对资金面的扰动如何?

(一)后续地方债供给节奏如何?

新增专项债发行提速,特殊再融资债券或重启发行,供给压力成为资金面的潜在扰动因素。(1)专项债:据21世纪,近期监管部门通知地方,要求2023年新增专项债需于9月底前发行完毕,原则上在10月底前使用完毕。(2)特殊再融资债券:7月以来,多地陆续发布隐性债务风险化解试点申报的相关内容,参考前两轮隐债化解试点申报后的中央措施,后续新一轮特殊再融资债券的发行值得期待,或增加地方债供给压力。目前债务限额-债务余额的上限约2.3万亿(截至2022年末,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37.26万亿,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34.94万亿),基于财政政策要给新增专项债预留空间等因素考虑,假设特殊再融资债券今年发行规模在1万亿附近,对供给压力进行测算。

因此就节奏而言,8月未到专项债最后冲刺时点,供给或仅有小幅发力,而9月叠加特殊再融资债券影响,供给压力或相对偏大。(1)8至9月新增专项债发行将提速,从往年情形来看,9月作为最后一个冲刺月份,供给压力或相对偏大。参考2022年情形看,彼时要求专项债于当年6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时,5至6月发行规模分别在7536亿元、15765亿元,比例约为1:2。(2)特殊再融资债券作为化债工具当前仍处于地方审核阶段,9月落地的可能性较大,但参考以往前置发行的节奏,首月落地规模相对不大,按照9至11月2:4:4的比例估算,介时9月政府债券净融资规模或在1.5万亿,关注对于流动性缺口压力的影响。

(二)政府债券集中缴款时资金表现如何?

回顾来看,政府债券缴款压力较大阶段,资金面仍有望延续平稳,重点关注央行操作对冲情况。回顾来看,历史中政府债券集中缴款时期并不一定对应着资金的明显收紧。如在2017年-2019年、2021年政府债券缴款大月,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投放流动性进行对冲,资金价格不升反降;反之,例如2020年5月,政府债券单月净缴款规模接近9000亿,央行并未在公告中明确对冲,资金价格大幅上行。因此,后续供给压力的阶段性扰动边际有所加大,重点还是关注央行的对冲情况。

政策工具而言,公开市场投放或降准都是可选的政策工具,重在央行调控思路。(1)公开市场方面,从政策基调来看,经济“弱修复”状态下,央行对于流动性维稳的态度依旧维持,后续政府债券集中发行时点,央行逆回购大概率加码,熨平资金波动。(2)降准方面,2021年7月开启的降准周期至今持续时间已超8个季度,为历史最长,但累计降准幅度较以往降准周期偏小(2021年7月以来加权法准率下行1.75%,2018至2020年的降准周期下行5%,2015至2016年降准周期下行3.7%),在政策脉冲发力过程中作为“宽货币”的重要工具或仍将被使用;此外,历史数据显示,MLF余额处于5万亿元以上时,央行较易动用降准等政策工具。

综上来看,当前资金面的主要关注点在于政府债券的供给压力以及实体经济的融资修复情况,就8月而言,整体资金缺口较小,资金面有望继续维持平稳。

8月初,跨月后资金价格明显转松,隔夜资金价格快速下行至1%左右的低位,带动短端表现偏强,1y短端国债下行至1.75%附近,10-1y期限利差上行至90bp左右,AAA等级1y存单利率小幅向下突破2.3%的偏下沿位置,在资金利好难有明显增量的情况下,短端赔率或相对较小。

后续而言,供给方面来看,8月政府债券发行提速,缴款等财政因素或形成小幅资金缺口,关注央行操作情况。信贷需求而言,6月季末信贷冲刺效应下,对后续月份存在一定的透支效应,预计7至8月信贷表现或延续偏弱的态势,大行净融出或依旧维持在偏高于季节性的水平,有望支撑流动性继续维持平稳。故总体看,8月财政因素带来的资金缺口相对有限,央行对冲的技术性难度不大,且央行有较强的维稳意图,资金面有望维持相对平稳,对于债市而言,资金价格进一步宽松的空间或较为有限,资金条件对于债市的影响或偏中性。

五 风险提示

流动性超预期收紧。

具体内容详见华创证券研究所8月6日发布的报告《地方债供给加速对资金面的扰动如何?——8月流动性月报》

本文源自券商研报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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