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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历腊月二十七(农历腊月二十七出生女孩的命运)

时间:2024-01-21 08:03:30 作者:依稀久忆 来源:网友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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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总书记看中国丨筑牢能源安全“压舱石”

人民网 | 作者 唐晓勇 韩婷 杨睿 陈新辉 李欣洋 张思敏

初秋时节,新疆塔里木盆地传来喜讯:我国首口万米科探井——深地塔科1井钻井深度过半,正在向超深地层挺进。

沙漠腹地,中国石油塔里木油田勘探事业部工程师刘金龙和团队成员正忙碌着向地下“掘金”,探索超深井技术的实践应用。刘金龙说:“深地塔科1井井深超万米计划还要用时300多天,这将是全球万米深井钻探用时最快纪录。”

2023年1月18日,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在北京通过视频连线看望慰问基层干部群众,向全国各族人民致以新春的美好祝福。这是通过视频连线,同塔里木油田公司轮南油气储运中心西气东输第一站克拉集气区员工亲切交流。 新华社记者 李涛摄

“能源安全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最重要的安全之一。”2023年1月18日是农历腊月二十七,总书记在同塔里木油田公司轮南油气储运中心西气东输第一站克拉集气区连线时说。

近年来,新疆发挥油气、煤炭、矿产等资源和产业优势,推进建设国家大型油气生产加工和储备基地、大型煤炭煤电煤化工基地、大型风电基地和国家能源资源陆上大通道(“三基地一通道”),为国家能源安全保供作出新疆贡献。

下好民生保供“先手棋” 夯实能源安全“底盘”

在荒芜戈壁与陡峭群山包围着的“生命禁区”,清洁能源的“心跳声”正在一条条明黄色的输气管线中跃动。

塔里木油田西气东输管网。 王成凯摄

天气逐渐转凉,做好今冬明春天然气保供工作的“军号”已在塔里木油田吹响:推进天然气保供重点井上钻,组织开展西气东输主力管道清管作业,开启“智能化+人工”巡检新模式……

回想起今年年初与总书记视频连线的情景,轮南油气储运中心党总支书记常桂川说:“我们不仅仅是地理位置上的第一,还要做忠诚担当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要将总书记的殷殷嘱托转化为强大动力,把能源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

塔里木油田是我国“西气东输”的主力气源地和南疆首要气源地,为南疆和下游沿线15个省区市民生用气提供保障。截至目前,该油田已向西气东输供气超3300亿立方米,守住了“无一时短供,无一日断供”的承诺。

作为我国的重要能源生产基地,新疆不仅油气资源丰富,而且煤炭资源储量全国第一、太阳能资源技术可开发量全国第一、风能资源技术可开发量全国第二。

在哈密东站,“疆煤外运”列车在这里进行重新编组。 郭子毅摄

迎峰度夏期间,新疆各大煤炭生产基地加紧生产,全力保供。在哈密市大南湖二矿露天煤矿采挖区,无人驾驶宽体矿用卡车与现场挖掘机配合,源源不断将煤炭运出矿区。国家能源集团等一批煤炭企业深度参与到全国能源市场平衡,“疆煤外运”保供范围逐渐扩展到华中、华东、华南。

此外,为进一步做好全国电力市场保供,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坚持全国“一张网”“一盘棋”,在保障疆内电量平衡的同时,尽最大能力调动全疆电力供应资源。目前,新疆日均外送电量3.37亿千瓦时,将新疆丰富资源转换成电能输送到全国,满足电力需求。

啃下科技攻关“硬骨头” 释放能源资源开发潜力

“我的专业是资源勘查工程,留在这里更能实现人生价值。”2020年,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学生丁贵阳毕业后选择留在新疆,同年进入塔里木油田工作。

只有荒凉的沙漠,没有荒凉的人生!当年,包括丁贵阳在内的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118名毕业生收到总书记的亲切回信。3年来,他们发挥自身专长,扎根边疆,在油气开发一线留下奋斗足迹。

井架高耸入云、钻机隆隆作响,钻井、固井、测井……在号称“死亡之海”的塔克拉玛干沙漠,200余人酣战在深地塔科1井钻井现场,油气勘探开发如火如荼。

在深地塔科1井钻进现场,技术人员及时掌握钻头等器具使用及完好情况。 陈士兵摄

世界上公认的钻完井13项工程难度指标系数,塔里木盆地有7项指标名列第一,其他指标也均在前列,综合难度全球罕见。

“在‘国内仅有,世界少有’的地下岩层组合中寻觅油气,堪比攀登‘珠峰’。”刘金龙表示,面对世界级勘探开发难题,塔里木油田打破传统科研组织形式,变“小分队”为“集团军”,让多专业、多学科紧密配合、协同作战。

无限风光在险峰!目前,塔里木油田成功钻探超8000米超深井104口,为“万米时代”新纪元的未来探索提供了充分的基础条件、技术准备和经验积累。

位于南天山的博孜34井加快钻进。 人民网 李龙摄

向地球深部进军,在“地下珠峰”找油气,向科技要产能,正是新疆油气当量连续两年居全国首位的“法宝”。

上半年,“疆煤外运”量大幅提升,同比增长78.8%。煤炭产能的释放也离不开科技赋能,通过智慧矿山建设,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逐步推广,实现了从“会采煤”向“慧采煤”的转变,为煤炭保供插上了智能化“翅膀”。

数据显示:上半年新疆原煤产量21151.12万吨,同比增长16.5%;原油产量1680.37万吨,同比增长3.5%;天然气产量215.61亿立方米,同比增长2.7%;发电量2375.0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7%。

按下项目建设“加速键” 做强现代能源经济

“达坂城的姑娘辫子长啊,两个眼睛真漂亮……”王洛宾的一首《达坂城的姑娘》,让丝路小镇响彻大江南北。这里也是中国风电发展的“摇篮”、风机“博物馆”。

8月4日,国家能源集团龙源电力新疆达坂城二场“以大代小”技改增容扩建项目顺利完成首台机组吊装。该项目对疆内乃至全国风电行业“上大压小”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今年以来,新疆推动电力、油气、煤炭领域等一批关键工程从“纸上”落到“地上”,以务实举措为打造全国能源资源战略保障基地添砖加瓦。

8月8日,哈密—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开工,将构筑起“西电东送”的“高速路”;8月30日,全疆最大3GW光伏项目开工,标志着兵团新能源产业发展进入新时期;8月31日,“疆煤外运”新通道将淖铁路工程进度已完成98%以上,通车后将全面提升新疆对外运输通道能力……

全疆最大3GW光伏项目开工现场。 人民网 李欣洋摄

落实“双碳”战略,能源领域是主战场。8月30日,新疆库车绿氢示范项目300兆瓦光伏发电站实现全容量并网。至此,我国首个万吨级光伏绿氢示范项目全面建成投产。“项目为国内可再生能源制取绿氢大规模工业化应用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案例。”中石化新星新疆绿氢公司总经理范林松说。

今年,新疆加快推进哈密北、准东、南疆环塔、若羌等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建设,加速壮大达坂城、百里风区等多个百万千瓦级新能源集聚区,推动建设全国规模最大的新能源外送基地。

克拉玛依市猛狮光储乌尔禾100万千瓦光伏发电配套储能120千瓦/240千瓦时项目。 徐晨摄

能源进口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要素之一。近年来,新疆深化与周边国家产能合作,鼓励支持疆内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和我国向西开放提供有力支撑。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王岿然表示:将以煤炭为基础,构建供应安全稳定、利用清洁高效、开发绿色智能的煤炭发展新格局;油气为关键,持续加大天然气勘探开发力度和大型油气田建设,合理优化和集约布局油气储备设施,增强油气安全保障能力;新能源为方向,引导各地州形成区域新能源开发布局“一张图”,推动风光水储协同发展,通过补链延链发挥集群效应,努力构建新能源与关联产业协同共进的高质量发展格局,做大做强新疆现代能源经济。

凌空蹈虚,难成千秋之业;求真务实,方能善作善成。新疆将牢牢把握在国家全局中的战略定位,坚持稳中求进,锚定打造全国能源资源战略保障基地,全面推进新时代国家“三基地一通道”建设,筑牢能源安全“压舱石”。

今天农历六月二十七,你知道是什么日子吗?老祖宗的谚语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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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天农历六月二十七,你知道是什么日子吗?老祖宗的谚语是怎么说的?

“三伏热如火,六月维长夏”。农历六月,在节气中通常对应的是小暑和大暑两个节气。

农历六月,虽然是夏季的最后一个月和时段,但却是一年之中地温、空气温度,不断积累上升的时段,是夏季里最热的一段夏天。因此,又被人们称作“季夏”、“长夏”和“暑夏”。

六月的夏天是湿热的,就如同大暑、小暑节气中的“暑”字一样,是一种令人难以忍受的热。太阳在上,人在中间,地面湿气蒸腾,就好似天地如烘炉,地面煮着水,人感受到的是那种难以忍受的如同蒸煮的湿热。

常言说:“好日子做事更为如意顺遂,坏日子做事则可阻碍颇多”。人们在办事的时候,都喜欢选取一些“吉祥如意”的好日子。

六月,虽然是一年之中最热的时间段,但也是除正月外,最为特别的一个月,在传统文化中有着“神仙月”之称,因此,六月里的每一天都是有着诸多故事的。

那么,你知道农历六月二十七这天是什么日子吗?老祖宗在这天,又留下来了哪些个的习俗和谚语呢?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说说“农历六月二十七”的那些事!

农历六月二十七是什么日子?

《搜神记》中说:“南斗注生,北斗注死。凡人受胎,皆从南斗过北斗,所有祈求,皆向北斗”。

古人认为,南斗是出生之地,人一生的时间就是从南斗到北斗,北斗代表着时间的终结,因此,人们有所求,都要向北斗。

北斗星掌管着人生时间的长短,因而自古就有“礼斗”的习俗,也就是祭拜北斗星,用来祈求长寿、平安。

而农历中每月的初三、二十七两日,都为“月斗”,正是北斗星君下降之辰。民间认为此两日正是最好的适合祭拜北斗之日,此二日朝礼可解厄消灾、增福延寿。

那么,在这样的一个特别的日子里,老祖宗又留下来了哪些个的谚语呢?一起来看看,如今还准确不准确?

谚语:顺不顺,就看六月二十七

这里的“顺”,有两层意思:农历六月,又被叫做“半年月”,是把一年分为两半的月份,一半是过往,一半是继续。

六月二十七临近月末,新的半年即将开始。二十七这天,又是北斗星君下降巡查之时,所以人们在这天都是非常虔诚的。

第二个“顺”,指的就是天气。。农历六月末到七月上旬这段时间正是台风的高发期,多风雨天气。

而此时,地里的庄稼又正处在旺盛的生长期,若是持续遭遇强台风天气的话,会受到重大的损失,所以要做好预防工作。

谚语:夜里下雨白天晴,打得粮食没处盛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如果六月二十七这天白天天气晴朗,晚上下起夜雨的话,那么接下来将会风调雨顺,收获的粮食多得都无处盛放。预兆接下来将会是个丰收丰产的大好年景。

谚语:七日一碗面,福禄寿喜长

“七日”,指的就是农历月份中带“七”的日子。

相传,女娲娘娘用六天时间创造出来了世间万物,在第七天的时候创造出来了人类。因此,古人认为农历中和“七”有关的日子都和人有关,被叫做“人气日”。

在“人气日”吃上一碗面条,寓意用长长的面条绑住岁月的双腿,让时间走的慢一些,为自己和家人添福增寿。

面条之中,又有汤水,希冀在接下来的日子里,雨水不缺,不涝不旱,喜获丰收之意。

综上,农历六月二十七是个适合下夜雨,拜北斗,吃面条的日子。

小结

“六月炎蒸盛,海榴灼灼红。荷香清露坠,柳动好风生”。今日农历六月二十七,你那里天气如何呢?你还有哪些不同的见解呢?欢迎评论分享!

看到这,你有没有发现,新的知识又增加了一点儿呢?不妨,给小编点个赞,留言鼓励一下吧!

6日凌晨趣味一幕:亏凸月与昴星团“欢聚夜空”

新华社天津9月4日电(记者周润健)天文科普专家介绍,9月6日凌晨,一轮亏凸月将运行至金牛座天区,与金牛座中著名的昴星团相合。届时如果天气晴好,我国感兴趣的公众有望目睹“月姑娘”与“七姐妹”近距离“欢聚夜空”的趣味一幕。

金牛座是黄道十二星座之一,主要亮星排列呈“V”字形结构,辨识度很高。

北京市天文摄影爱好者王俊峰2019年12月27日在云南红河拍摄的金牛座。(本人供图)

中国天文学会会员、天津市天文学会理事赖迪辉介绍,金牛座中一个值得关注的天体便是昴星团,在梅西耶天体中编号为M45,是离我们最近、最亮的疏散星团之一,在过去的1.5亿年里,它已经形成了超过1000颗的恒星。

在我国古代,这一星团属于二十八宿中的昴宿,所以我们习惯于把这个星团称为昴星团。昴宿,是我国古代天象西方白虎七宿中的第四宿,包含昴、天阿、月、天阴、刍藁、天苑、卷舌、天谗、砺石等星官。

北京市天文摄影爱好者安久2021年1月6日在云南丽江拍摄的昴星团特写。(本人供图)

在我国神话传说中,昴宿别名昴日鸡,是一只六七尺高的大公鸡,负责“司晨啼晓”,又称昴日星官。昴星团虽然恒星数量众多,但肉眼通常只能见到最亮的六七颗,所以又常被称为七姊妹星团、七姐妹星团。

“进入9月,昴星团会出现在黎明前的东方天空。昴星团在夜空中比较暗淡,公众需要仔细寻找才会发现它。”赖迪辉说。

继9月5日凌晨与木星相合之后,月球继续自己的“浪漫之旅”,6日凌晨,运行至昴星团旁边。随着时间的推移,月球与昴星团逐渐靠近,到了6日凌晨4点来到“合”的时刻,二者之间的角距离只有1.5度,相当于3个满月视直径(约为0.5度)大小,此时,地平高度较高,易于观测。

广东省天文摄影爱好者鄢浩和北京市天文摄影爱好者王辰2020年11月在云南双子天文台联合拍摄的昴星团。(本人供图)

赖迪辉提醒说,由于月相为亏凸月,接近下弦,亮度较高,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昴星团的光芒,感兴趣的公众最好远离光污染较为严重的城市,到光污染少的地方去观测,如郊区、农村等地。在天气晴好的条件下,凭借肉眼就能看到月亮附近有一堆“蓝宝石”闪闪发光,这就是昴星团。喜欢天体摄影的公众可以尝试留下两者的“倩影”。

(受权发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领导,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医保电子凭证是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录下列信息:

(一)社会保险登记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三)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

(四)个人账户情况;

(五)与社会保险经办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不同性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待遇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

第十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或者变动经常居住地,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按照规定随同转移。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关系转移,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第十五条 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在新就业地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或者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军事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优先提供服务。

第三章 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九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或者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按照规定核定并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工伤旧伤复发确认,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诊断证明、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个人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个人申领职业培训等补贴,应当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无法确认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

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

第四章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托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等实现跨部门、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推动社会保险经办事项与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协同办理。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办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现场办理。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设备,采用授权、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应当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经办工作需要,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改进基金支付和结算服务,加强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集体协商谈判机制。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险经办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明确岗位权责,对重点业务、高风险业务分级审核。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健全信息核验机制,记录业务经办过程。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编制。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等。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对账。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

(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明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等失信行为。

第四十六条 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第五章 社会保险经办监督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二)社会保险登记、待遇支付等经办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四)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和服务协议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违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整改,并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五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社会保险经办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听取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及时反映用人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的意见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收到的有关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违反规定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益记录的;

(五)违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制度的。

第五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公职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失业保险委托培训机构等机构。

第六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社会保障卡的应用范围,提升民生服务效能。医保电子凭证可以根据需要,加载相关服务功能。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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