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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男女比例是多少2021(我国男女比例是多少2023)

时间:2024-01-26 06:23:28 作者:旧事重提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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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家庭报告2023版

育娲人口研究

2023/08

文:梁建章,任泽平,

黄文政,何亚福,於嘉,鲍笛,吕俊

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夫妻双方的结合。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事关民生幸福与社会稳定。1949年以来中国制定了有关婚姻家庭的四部法律规定: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2021年开始实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结婚率和离婚率:

我国结婚率从2000年的6.7‰上升到2013年的9.9‰,随后逐年下降,2022年结婚率下降到4.8‰;离婚率从2000年的0.96‰上升到2020年的3.1‰,2021年开始实施离婚冷静期,离婚率下降到2.0‰。

结婚人数:

我国初婚人数在2013年达到2386万人的峰值后持续下降,2021年下降到1158万人,比2013年下降51.5%。2013年,我国结婚登记对数为1347万对,2022年结婚登记对数下降到683万对,连续九年下降。

结婚人数下降的原因:

一是年轻人数量下降,二是适婚人口男多女少,三是初婚年龄推迟,四是结婚成本高,五是社会竞争激烈、就业压力大,六是年轻一代的婚姻观念已经发生改变。

初婚年龄:

1990年我国男性平均初婚年龄为23.59岁,女性为22.15岁;2000年男性平均初婚年龄上升到25.11岁,女性上升到23.28岁;到2020年,男性平均初婚年龄上升到29.38岁,女性上升到27.95岁。

已婚比例和未婚比例:

从2009年到2013年,20-39岁女性人口中,已婚比例从77.93%下降到67.06%,到2019年,又上升到72.72%。2019年,中国30-34岁男性未婚比例为18.16%,女性未婚比例为8.7%,低于绝大多数发达国家。

未婚同居率:

中国的未婚同居率不断上升。根据2018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出生队列为1980-1984年男性的未婚同居率为33.33%,女性为26.79%;出生队列为1985-1989年男性的未婚同居率为37.99%,女性为33.13%。

性别比:

近几十年中国的出生性别比,随着生育政策的收紧而逐渐升高,然后又随着生育政策的放宽而逐渐下降。2020年全国总人口中,男性比女性多3490万人,其中,20—40岁适婚年龄男性比女性多1752万人。

家庭规模:

建国以来我国家庭规模的总趋势是不断缩小,1953年家庭规模平均为4.30人,1964年为4.29人,1982年为4.41人,1990年为3.96人,2000年为3.44人,2010年为3.10人,2020年只有2.62人。在家庭规模小型化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单亲家庭、单身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和独居老人家庭。

本报告提出如下建议:

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加大生育支持力度;建立男女平等、生育友好的社会支持系统;放宽收养和送养条件;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启动中国《同居法》的立法可行性研究。

超低生育率以及年轻人口的占比减少,已成为中国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要提升生育率,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年轻人结婚生育,积极出台相关政策降低年轻人的结婚生育成本。此外,社会各方也需要引导年轻人树立积极的婚恋观,共同关心适婚人群的婚姻问题,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帮助更多的单身青年走进婚姻、建立家庭。

目录1、1949年以来中国有关婚姻的法律规定1.1 1950年《婚姻法》1.2 1980年《婚姻法》1.3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1.4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2、中国婚姻状况和国际对比2.1 结婚率、离婚率、离结比2.2 历年婚姻登记数据2.3 结婚人数下降的原因2.4 男性和女性初婚年龄的国际对比2.5 男性和女性未婚比例的国际对比3、性别比失衡对中国婚姻家庭的影响3.1 总人口性别比与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区别 3.2 1980年代以来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演变和原因3.3 性别比失衡导致农村光棍急剧增加等负面影响3.4 农村大龄未婚男性与城市大龄未婚女性3.5 近年来随着生育政策的放宽,出生性别比下降4、非传统家庭4.1 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 4.2 单亲家庭4.3 未婚同居4.4 非婚生育5、政策建议5.1 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5.2 对《民法典》有关收养条款的修改建议5.3 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 5.4 启动中国《同居法》的立法可行性研究6、结论参考文献

正文

1、1949年以来中国有关婚姻的法律规定

1.1 1950年《婚姻法》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于1950年4月13日由中央政府通过,自5月1日起公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正式法律,颁布时间比1954年宪法还要早4年。这部《婚姻法》颠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废除了包办买卖婚姻、纳妾等旧婚姻制度,其确立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四大基本原则也一直沿用至今,成为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旋律。此外,1950年婚姻法还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并规定婚后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

这部《婚姻法》第一条规定“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主义婚姻制度”。这一条款确立的新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是男女权利平等。它还在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中指出:“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7条)。第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纳妾。”这条规定在中国数千年文明史上首次明文禁止纳妾。

第十七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这一离婚条款,贯彻了当时在世界上比较先进的“破裂主义”离婚原则,坚持了离婚自由的原则。不过,1950年的《婚姻法》从某种程度上也为离婚设置了一些限制,即需先经调解。《婚姻法》所规定的比较自由的离婚条款,帮助当时不计其数的深受包办买卖婚姻、重婚、纳妾、虐待、遗弃之害的当事人挣脱了不幸婚姻的枷锁。

1.2 1980年《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较,1980年《婚姻法》有以下几点重要修改:

第一,1980年《婚姻法》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做了一个实体性的规定。1950年《婚姻法》对离婚只有一个程序性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以由区人民政府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可以起诉到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

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一个实体性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新《婚姻法》通过后,迎来了一阵新的“离婚潮”。从1978年到1982年,全国离婚人数从一年28.5万对增长到42.8万对。

第二,1950年《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禁止结婚,但对旁系血亲结婚未加限制。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

第三,1980年《婚姻法》将“实行计划生育”写入法律,提高了法定婚龄。1950年《婚姻法》规定法定婚龄为男20岁,女18岁。1980年《婚姻法》把法定婚龄提高到男22岁,女20岁。

1.3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对《婚姻法》的修订,从通过即日起施行。

上世纪90年代初,婚外情甚至“”渐渐成为公开话题。随着一些沿海地区先富起来,婚外情有了“经济”基础,婚外包养情人的现象开始从隐蔽走向公开,引发了一些恶性事件和家庭经济纠纷。广东省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就“”、养情妇等问题向中央写出报告,希望引起重视。这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出台。

修改后的《婚姻法》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写进总则。针对“”现象,添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条款。还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作出明确规定,这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尚属首次。《婚姻法》修改后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为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设计了更多保障性规定。例如,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增加了离婚救济制度;要求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规定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等。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还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在夫妻财产制方面,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列举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种类和范围。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等。

1.4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编“婚姻家庭”以原《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第五编第二章规定了结婚制度,并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完善:

一是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二是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三是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五编第四章对离婚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二是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原《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四是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

五是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2、中国婚姻状况和国际对比

2.1 结婚率、离婚率、离结比

结婚率是指一年内结婚对数与当年平均人口数的比率。计算公式是:结婚率=(某年登记结婚对数/当年平均人口数)×1000‰

离婚率有两种计算口径:

第一种是一年内离婚对数与当年平均人口数的比率。计算公式是:离婚率=(某年离婚对数/当年平均人口数)×1000‰;

第二种是一年内离婚人数与当年平均人口数的比率。计算公式是:离婚率=(某年离婚人数/当年平均人口数)×1000‰。

这两种计算口径的分母相同,但分子不相同:第一种计算口径的分子是离婚对数,第二种计算口径的分子是离婚人数。以“离婚人数”作分子计算的离婚率,比以“离婚对数”作分子的离婚率高了一倍。本文的离婚率采用第一种计算口径,这也是国际通用的计算口径。

离结比是指一年内的离婚对数除以结婚对数。

下表是中国2000-2021年结婚率和离婚率:

表1:中国2000-2021年结婚率与离婚率(‰)

资料来源:民政部历年发布的统计报告、育娲人口

图 1:中国2000-2021年结婚率与离婚率(‰)

资料来源:民政部历年发布的统计报告、育娲人口

可以看出,中国结婚率从2000年的6.7‰上升到2013年的9.9‰,随后逐年下降,2021年结婚率下降到5.4‰。

中国离婚率从2000年的0.96‰上升到2010年的2‰,2016年上升到3‰,2019年达到峰值3.4‰.2020年离婚率下降,与疫情有关。2021年离婚率大幅下降,则与离婚冷静期的实施有关。

下表是2020年各省份结婚率[1]和离婚率:

表 2:2020年中国各省份结婚率和离婚率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21》、育娲人口

从上表可以看出,2020年常住人口结婚率最高的地区是西藏,最低的是上海;离婚率最高的地区是天津市,达到4.93‰,最低的是西藏,只有1.75‰。

2.2 历年婚姻登记数据

下表是中国1985年以来结婚对数和初婚人数。

表 3:中国1985年以来婚姻登记情况

资料来源:民政部、中国统计年鉴2022、育娲人口

在结婚登记数据中,与出生人口更密切相关的数据是初婚人数,因为结婚登记人数中还包括部分再婚的老年人,由于老年人已过了生育期,对出生人口没有什么影响。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国初婚人数在2013年达到2386万人的峰值后持续下降,2021年下降到1158万人,比2013年下降51.5%。2013年,我国结婚登记对数为1347万对,2022年结婚登记对数为683万对,连续九年下降。其中,2022年结婚登记对数创下1980年以来新低。

图2:中国1985年以来结婚登记情况

资料来源:民政部、育娲人口

图 3:2020年结婚登记人口年龄分布情况

资料来源:2020 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育娲人口

从上图可以看出,在各年龄段中,25-29岁的结婚人数最多,其次是30-34岁年龄段。

2.3 结婚人数下降的原因

2022年我国结婚登记对数为683.3万对,连续九年下降。这是继2019年跌破1000万对、2020年跌破900万对大关后,2021年跌破800万对大关,2022年跌破700万对大关。

我国结婚登记人数近年来为何不断下降?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是年轻人数量下降。根据七普数据,我国80后(1980-1989年出生人口,依此类推)、90后、00后在2020年的存活人口分别为2.14亿、1.78亿和1.55亿,整体呈不断下降趋势。

其次是适婚人口男多女少。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40岁男性人口比女性多1752万人。

第三是初婚年龄推迟。根据七普数据,2010年我国平均初婚年龄男性为25.75岁,女性为24岁;2020年平均初婚年龄男性上升到29.38岁,女性上升到27.95岁。

第四是城市高房价和农村高彩礼。房子是结婚的首要条件,虽然有一部年轻人可以接受租房结婚,但在大城市房租价格也高企,况且现在也有很多年轻人希望买房结婚。当前,我国部分大城市的房价早已超出普通工薪阶层的经济承受能力,许多年轻人由于买不起房,只能选择推迟结婚。在部分农村地区,天价彩礼导致很多年轻男青年结不起婚。并且,越是偏远、经济不发达的地方,彩礼要得越高,让很多农村贫困家庭不堪重负。

第五是社会竞争激烈,就业压力大。近年来,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压力越来越大,许多大学毕业生选择“慢就业”。如果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结婚生育意愿自然会降低。

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年轻一代的婚姻观念已经发生改变。与父母辈相比,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把单身视为一种正常的生活选择。“30多岁了还没结婚”在年轻人中已经见怪不怪。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女性的教育水平和经济独立程度的大幅提高,调查数据显示女性的结婚意愿比男性更低。

2021年10月,共青团中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课题组发表调查报告《青年婚恋意愿调查:面对婚姻,年轻人在忧虑什么?》,列出了年轻人在婚姻殿堂前徘徊的几大原因:一是基于个体主义价值观,部分青年过于重视对个人价值感的追求;二是基于互联网碎片化认知,部分青年对婚恋产生灾难化思维;三是源于现代生活时空挤压,部分青年对寻找合意伴侣产生无力感;四是基于“宁缺毋滥”的择偶观,部分青年对婚姻匹配存在过高期待;五是囿于婚育高成本,部分青年对婚姻风险采取理性规避的态度;六是基于“母职惩罚”,部分女性对婚姻产生抗拒与犹疑。

2.4 男性和女性初婚年龄的国际对比

根据七普数据,1990年我国男性平均初婚年龄为23.59岁,女性为22.15岁;2000年男性平均初婚年龄上升到25.11岁,女性上升到23.28岁;到2020年,男性平均初婚年龄上升到29.38岁,女性上升到27.95岁。

表4:1990-2020年中国平均初婚年龄(岁)

资料来源:中国人口普查年鉴2020

全国多地民政部门已陆续公布了2021年婚姻登记数据,其中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初婚平均年龄普遍推迟。下面是两个例子:

例一,2021年安徽省结婚登记平均年龄为33.31岁,初婚平均年龄分别为男31.89岁,女30.73岁。数据显示,2008年以后安徽初婚年龄逐渐上升,从一开始的26岁左右到现在已突破30岁。

例二,2021年湖北省襄阳市男性平均初婚年龄为35.23岁,女性为33.96岁,与2016年的29.41和27.27岁相比,5年里推迟了近5岁。

年轻人初婚平均年龄推迟,有以下几个原因:年轻人受教育年份的延长;高房价推高了结婚成本;社会竞争激烈,就业压力大;婚姻观念的改变。

初婚平均年龄推迟,并不是中国的独有现象,而是许多发达国家的普遍现象。根据经合组织的数据,2019年主要发达国家的平均初婚年龄如下表:

表 5:2019年部分国家平均初婚年龄情况

资料来源:OECD数据库、育娲人口

从上表可见,2019年日本平均初婚年龄为男性31.2岁,女性29.6岁;韩国为男性33.4岁,女性30.6岁;美国为男性29.8岁,女性28岁;欧盟27国平均初婚年龄为男性33.3岁,女性30.7岁。

2.5 男性和女性未婚比例的国际对比

我们根据2010-2022年的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整理出2009-2021年20-39岁女性的未婚和已婚比例如下表:

表 6:2009-2021年中国20-39岁女性未婚和已婚(有配偶)的比例

资料来源: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育娲人口

图 4:2009-2021年中国20-39岁女性未婚和已婚(有配偶)的比例

资料来源: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育娲人口

“大龄男性和女性”是指30岁以上的男性和女性。下表是中国2019年大龄男性和女性未婚比例。

表7:2019年中国30-49岁大龄男女未婚比例(%)

资料来源: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20、育娲人口

从上表可以看出,30-49岁各年龄段的男性未婚比例均高于女性。

下表是部分发达国家30-34岁男性和女性未婚比例的对比:

表8:部分发达国家30-34岁男女未婚比例(%)

资料来源:联合国数据库、法国国家统计与经济研究所、育娲人口

从上表可以看出,中国的大龄男性和女性未婚比例低于绝大多数发达国家。

从医学上来说,女性的最佳生育年龄在20-30岁之间, 35岁以上的女性生孩子就属于高龄产妇,不孕率随着年龄的增加而急剧上升。医学数据显示:15-34岁女性的不孕率约为7.3%-9.1%,而35-39岁女性的不孕率直升至25%,40-44岁女性则高达30%。因此,初婚年龄推迟的一个直接后果是生育率下降。

3、性别比失衡对中国婚姻家庭的影响

3.1 总人口性别比与出生性别比的区别

“人口性别比”又称为“总人口性别比”,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某一时期中,每100名女性人口相对应的男性人口。例如,一个国家的人口性别比为106,是指这个国家的男性人口与女性人口之比为106:100。“出生性别比”又称为“出生婴儿性别比”或“出生人口性别比”,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某一时期出生人口中男婴与女婴的比例,即每100个女婴相对应的男婴人数。人口研究特别关注出生性别比,因为它决定着未来分年龄性别比以及总人口性别比。

在没有人为因素干扰的情况下,性别比的变化趋势是经常保持在95~106的范围之内。随着年龄的递增,性别比经历下列变化:

出生婴儿性别比:正常范围一般是在103~107之间波动。

青壮年性别比:由于男孩的死亡率高于女孩,随着时间的推移,到结婚年龄时,男性与女性的性别比开始接近100。

老年性别比:由于女性比男性长寿,因此,在65岁以上的人口中,女性人口多于男性人口,性别比低于100。

可见,人口的性别比存在着依年龄组的递增而降低的变动趋势,这个变动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0~14岁,为男性人口多于女性人口阶段;第二阶段15~64岁,为男性人口大致等于女性人口阶段;第三阶段65岁以上,为女性人口多于男性人口阶段。

3.2 1980年代以来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演变和原因

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的出生性别比就伴随着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而迅速攀升。1982年出生婴儿性别比是107.2;1990年出生婴儿性别比是111.3;到2000年已经高达116.9,2010年人口普查显示中国的出生性别比为118,远远偏离103-107的正常范围。从1984年以来,中国的出生性别比失衡长达30多年,成为世界上出生性别比失衡最为严重、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

那么,中国的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衡为何会演变到如此严重的程度呢?1984年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达到108.32,已经超出正常值,但这个问题当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显示出生婴儿性别比是111.3,引起人口学界的广泛关注。然而,在1990年代上半叶,国内的人口学家大多认为主要原因是瞒报女婴形成的。国家计生委在《关于防止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的意见》(1994年3月)中说:“一些专家和有关部门认为,80年代以来出生婴儿性别比的统计数字偏高的主要原因是瞒报、漏报出生女婴,在高出正常值的统计数字中大约有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是瞒报、漏报女婴引起的。”从而把严重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看成是统计不实。因此,当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性别比偏高。到了1990年代末,面对越来越严重的性别比失衡现象,国内的人口学家不得不承认:自1980年代以来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且在逐渐升高是中国已经存在的客观事实;性别比失衡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产前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流产为主因。

3.3 性别比失衡导致农村光棍急剧增加等负面影响

性别比失调的直接后果就是带来婚姻的不匹配。2020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总人口中,男性比女性多3490万人。其中,20—40岁适婚年龄男性比女性多1752万人。

育龄女性在社会人口中比例的萎缩,必然会导致人口再生产能力的降低。此外,更主要的影响还在于社会生活方面。首先是适婚年龄段男多女少,会导致大量男青年找不到对象,尤其是导致农村男光棍急剧增加,也是天价彩礼的重要推手。男多女少,会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会形成强大的冲击,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将增多,离婚率将持续上升。其次是引发更多社会问题。大龄未婚男子越来越多,会导致骗婚、买卖婚姻、性犯罪现象的增加。缺少和谐婚姻的青年男性,会有更强的暴力倾向。

3.4 农村大龄未婚男性与城市大龄未婚女性

传统的婚配观念,一般倾向于“男高女低”的梯度婚配模式,如果按婚姻条件的高低把男性分为甲、乙、丙、丁4个等级,女性也分为甲、乙、丙、丁4个等级;那么一般是甲男和乙女结婚,乙男和丙女结婚,丙男和丁女结婚,而剩下的甲女和丁男就会找不到对象了。

所以,现在大城市有很多甲女是大龄未婚女性,而农村则有很多丁男是大龄未婚男性。这也是我国近年来结婚率不断下降的原因之一。

近年来,女性的受教育水平和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男性。例如,根据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20-34岁人口中,本科和研究生学历共有5894万人,其中男性有2788万人,占47.3%;女性有3106万人,占52.7%。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婚配条件中仍然坚持“男高女低”,势必会导致大量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找不到合适的对象。

要提高结婚率,除了要创造更多条件帮助单身男女“脱单”,社会舆论也需要改变婚配条件一定要“男高女低”的传统观念,既需要提倡男女平等,也需要包容婚配条件“女高男低”的家庭。在这些家庭中,男方要多做家务,并在育儿方面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

3.5 近年来随着生育政策的放宽,出生性别比下降

近几年,随着生育政策的逐渐放宽,中国的出生性别比呈下降趋势。2013年中国的出生性别比为117.6,2014年是单独二孩政策实施的第一年,出生性别比降到115.88,2015年继续降到113.51;2016年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的第一年,出生性别比降到112.88,2017年继续降到111.9。2020年第七次人口普查显示,当年的出生性别比下降到111.3。

可见,近几十年中国的出生性别比,随着生育政策的收紧而逐渐升高,然后又随着生育政策的放宽而逐渐下降。可以预期,随着中国的生育政策从限制生育转变为鼓励生育,出生性别比将会继续下降,直至恢复到正常值。

4、非传统家庭

4.1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

建国以来我国家庭规模的总趋势是不断缩小。下面是历次人口普查的中国家庭规模:

1953年“一人普”时为4.30人;

1964年“二人普”为4.29人;

1982年“三人普”为4.41人;

1990年“四人普”为3.96人;

2000年“五人普”为3.44人;

2010年“六人普”为3.10人;

2020年“七人普”时只有2.62人。

家庭户规模小型化,至少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因为生育率下降,家庭生育子女数量减少。二是因为结婚率下降,“单人户”数量日益增长;三是因为住房条件改善,很多年轻人婚后不再与父母同住,而是搬出去独立居住;四是人口流动日趋频繁,使原本居于一户的家庭成员分散多处。

在家庭规模小型化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单亲家庭、单身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和独居老人家庭。

下表是根据经合组织数据列出的2015年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家庭规模:

表 9:2015年部分国家/地区的家庭规模情况(人)

资料来源:OECD数据库、育娲人口

从上表可以看出,经合组织国家平均家庭规模为2.46,而瑞典的家庭规模最小,仅有1.8人。

可见,家庭规模小型化几乎是所有发达国家的普遍现象。其中一个原因,是发达国家出现了许多非传统的家庭,包括单亲家庭和单身家庭。

4.2 单亲家庭

单亲家庭是指孩子仅由一位母亲或一位父亲所抚养的家庭。单亲家庭的类型,有丧偶式、离婚式、未婚生育式等几种。在现代社会,离婚率较高是造成单亲家庭数量增加的主要原因。

根据经合组织的数据,2011年欧盟国家各类型家庭的所占比例平均为:有配偶的家庭占比为52.62%,其中25.82%的家庭有孩子,其余26.8%的家庭没有孩子;单亲家庭占比为6.81%,其中5.6%是单亲母亲家庭,其余1.21%是单亲父亲家庭;单身家庭占比为30.68%,其他类型家庭占比为9.89%。

下表是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张春泥根据历次CFPS(中国家庭追踪调查)计算的18岁以下未成年受访者居住在各类家庭中的百分比:

表 10:历次CFPS调查中18岁以下未成年受访者居住在各类家庭中的比例(%)

资料来源:中国家庭追踪调查、育娲人口

4.3 未婚同居

中国有关未婚同居的法律规定如下:一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双方是夫妻关系,且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婚同居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纠纷,则法律不会像保护正常结婚的夫妻一样保护未婚同居者的权益。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国的未婚同居率不断上升。根据2018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出生队列为1980-1984年男性的未婚同居率为33.33%,女性为26.79%;出生队列为1985-1989年男性的未婚同居率为37.99%,女性为33.13%。

但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的未婚同居率仍然较低。以美国为例,出生队列为1980-1984年男性的婚前同居率为69.7%,女性为64.6%。

西方一些国家较高的未婚同居率,与其法律规定、社会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特别是在一些北欧国家,同居伴侣被允许以注册“民事结合”的方式获得法律地位。无论结婚与否,共同居住的伴侣在税收、居留、生育子女的权利和福利等方面并不会有太大区别。

瑞典处理未婚同居关系的法律是2003年出台的《同居法》,与专门调整狭义婚姻关系的《婚姻法》并立。如果未婚同居伴侣间愿意更进一步,当然可以建立婚姻关系,此时同居协议将被婚姻法规则所取代。

未婚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区别是:未婚同居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也简单得多。而婚姻关系的解除,需双方同意或法院判决离婚,并且财产平分。

根据经合组织数据,2011年瑞典20-34岁年轻人中,与伴侣共同居住的年轻人占比为46.98%,其中以婚姻形式或注册伴侣形式共同居住的年轻人仅占17.57%,其余29.41%是以未婚同居形式共同居住。

4.4非婚生育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世界各国中,非婚生子占新生儿比例差别很大。下表是经合组织列出的40多个国家和地区2018年非婚生子占新生儿比例:

表11:2018年部分国家/地区非婚生子占新生儿比例(%)

资料来源:OECD数据库、育娲人口

从上表可以看出,上述国家中,非婚生子比例最高的是智利,高达73.7%,也就是平均每出生100个婴儿,就有73.7个婴儿是非婚生的。欧盟国家非婚生子比例平均是41.3%,经合组织成员国非婚生子比例平均是40.7%。法国的非婚生子比例是60.4%,远高于欧盟国家平均比例。美国非婚生子比例是39.6%,略低于欧盟国家和经合组织国家的平均比例。日本和韩国的非婚生子比例最低,分别仅有2.3%和2.2%。

近几十年来,无论是西欧国家还是东亚国家,结婚率都在下降。例如,根据经合组织的数据,从1995年到2019年,法国的结婚率从4.4‰下降到3.5‰,日本的结婚率从6.4‰下降到4.8‰,韩国的结婚率从8.7‰下降到4.7‰。虽然2019年日本和韩国的结婚率比法国稍高一些,但生育率却更低。这是因为日本和韩国的非婚生子比例远远低于法国。

法国政府为了鼓励生育,在社会福利层面,不管是婚生还是非婚生,生育都能得到同样的家庭补助,生育的孩子越多,补助也越多。在财产继承方面,法国民法典规定婚生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完全同等的权利。瑞典法律也规定,在生育子女方面,同居双方都是孩子的合法父母。婚生和非婚生子女在入学、户籍等方面享受的待遇不会有任何差别。

对非婚生育子女与婚内生育子女一视同仁,也是法国和瑞典生育率较高的原因之一。近年来法国和瑞典的生育率在欧洲国家中居于前列。相比之下,东亚国家的社会舆论对于非婚生育问题没有西欧国家这么宽容,日本和韩国非婚生子女占新生儿比例很低,这也是日本和韩国生育率远低于法国等西欧国家的原因之一。2019年,日本和韩国的总和生育率分别为1.36和0.92。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就现实来说,我国的一些非婚生子女长期游走在社会边缘,面临入户难、上学难等问题。我们建议法律和政策真正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包括无条件为非婚生子女上户口。

根据2016年CFPS数据,中国的婚前生育和未婚生育(生育后始终未婚)的占比呈上升趋势,其中,出生队列为1970-1979年的人口婚前生育占比为5.9%,未婚生育占比为0.3%;出生队列为1980-1989年的人口婚前生育占比为6.1%,未婚生育占比为1.2%。

5、政策建议

5.1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生育成本过高是导致低生育率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根据《中国生育成本报告2022版》,中国0-17岁孩子的平均养育成本相当于人均GDP的6.9倍,几乎是世界最高的。

根据OECD的数据,2017年部分发达国家现金补贴家庭福利的金额占GDP的比重如下:英国2.12%,法国1.42%,瑞典1.24%,日本0.65%,韩国0.15%,可以看出,欧洲国家现金补贴家庭福利的金额占GDP的比重远高于日韩,这也是欧洲国家生育率普遍高于日韩的原因之一。

为了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现金补贴:

对于二孩家庭的每个孩子,给与每月1000元的现金补贴。给与多孩(三孩及以上)家庭的每个孩子,每月2000元的现金补贴,直至孩子年满18岁。

个税和社保减免:

对于二孩家庭,实行个人所得税和社保减半,三孩及以上家庭个人所得税和社保全免除。之所以要现金和减税的方式,是考虑到城市抚养小孩的成本比农村要高很多,而城市里的父母也缴纳更高的所得税和社会保险。另外,从共同富裕的角度出发,可以针对上述税务补贴政策再打一个补丁,即对于特别富裕的家庭而言,通过该项政策所获的补贴将设置上限,进而确保规范财富积累机制。

购房补贴:

具体方式可以通过按揭利息返还或房价打折进行补贴。比如说返还二孩家庭的房贷利息的50%,对于三孩家庭的房贷利息可全部补贴返还。或者在高房价的地区,可实施一孩房价九折,二孩房价七折,三孩房价五折的政策(不超过一个封顶补贴的上限)。同时加大人口流入地区和大城市的住房土地供应。

增建托儿所:

把0-3岁的入托率从5.5%提高到50%左右。在发达国家尤其是法国和一些北欧国家,会由政府提供普惠性的托幼儿所,帮助职业女性产后尽可能地回归工作。但在中国,托儿服务严重缺乏。2021年国家卫健委的数据显示,0-3岁婴幼儿在我国各类托幼机构的入托率仅为5.5%。我们建议把0-3岁婴幼儿的入托率提高到50%左右。要实现这一目标,政府有必要直接或者牵头兴建至少十万个幼托中心。

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育儿补贴等生育支持政策,但这些措施的力度远远不够。我们建议国家财政加大生育支持力度,尤其现在的中国经济正面临内需不足、消费疲软、产能过剩等问题,恰恰可以通过提高生育福利来刺激经济,形成一举两得的效果。短期来说,补贴生育的福利支出有助于扩大内需、稳增长、稳就业。长期来看,有助于提升人力资源、人力资本、经济社会活力,增强中国经济发展的信心,提升中国的创新力和竞争力。

5.2对《民法典》有关收养条款的修改建议

根据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我国的收养登记数量已经连续多年呈现负增长,内地居民的收养数量从2005年的3.8万人下降到2020年的1.1万人。通过孤儿院领养远远满足不了现实的收养需求,而且鉴于严苛的送养收养法律条款,真正能在民政部门办成合法收养手续的“民间收养”数量较少,于是没有办理民政登记的“民间收养”大量存在。这些民间收养的小孩因不符合现在收养条件上不了户口而处于“黑户”状态,给其入学、生活及以后的就业都带来很多不便。为此,建议修改《民法典》的以下有关收养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这一规定导致生父母有经济能力可以抚养,但是没有意愿抚养并且虐待子女的那些未成年人并不属于可以被收养的范围,因此建议增加一项可以被收养的情况:“(四)被父母虐待和家暴的子女,经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建议可被收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该条款对收养人的限制条件较为苛刻,建议删除“(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这一条款。另外,建议把收养人需“年满三十周岁”改为“年满二十五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建议该款修改为:“收养人可以收养多名子女,但应证明收养人具备抚养和教育多名子女的经济能力、健康情况及家庭意愿等,并且个人信用良好。”

另外,福利机构送养儿童只能按成本核算收取相应的养育费,不可变相以“接受捐赠”的名义贩卖儿童。送养之前应先在网上进行公示,中国公民有优先收养权。

5.3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

虽然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并不禁止单身女性生育,但是某些部门的文件规定却在事实上侵犯了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基于生理原因,单身女性如果想独立生育就需要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但是原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规范》(卫科教发〔2003〕176号)中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此规定从实际操作中造成了单身女性无法使用库、冻卵等人工辅助生殖相关技术方法行使自己的生育权。

中国不允许单身女性冻卵和做试管婴儿的政策,其实可归咎于过去限制生育政策的残留的惯性。但是现在中国的生育政策已经从限制生育转向鼓励生育。现在有些单身女性愿意用自己的金钱和时间去尝试生小孩,其实有利于提高生育率,这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不应该禁止。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生育登记管理办法》和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均规定在生育登记中取消结婚限制和生育数量限制,有利于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

5.4启动中国《同居法》的立法可行性研究

在目前中国,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婚姻同居关系,而未婚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未婚男女在结束未婚同居后常常引发很多纠纷。在未婚同居率不断上升的现实背景下,建议中国的立法部门借鉴瑞典的《同居法》,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启动中国《同居法》的立法可行性研究,或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增加有关未婚同居的法律条款。

瑞典在2003年出台《同居法》,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的区别是:如果两人结束了同居关系,需要分的财产只是两人共同的常住居所和里面的家具家电;而如果两人结束了婚姻关系,瑞典婚姻法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采取均分规则,伴侣双方各获得共同财产的一半。

在生育子女方面,同居双方都是孩子的合法父母。婚生和非婚生子女在入学、户籍等方面享受的待遇不会有任何差别。

根据经合组织数据,2011年瑞典20-34岁年轻人中,与伴侣共同居住的年轻人占比为46.98%,其中以婚姻形式或注册伴侣形式共同居住的年轻人仅占17.57%,其余29.41%是以未婚同居形式共同居住。

6、结论

从2013年到2021年,仅仅八年时间,我国初婚人数就减少了一半,预示着出生人口和生育率进一步下降的趋势。我国出生人口从2017年到2022年已经是连续六年下降,总和生育率从2017年的1.58下降到2022年的1.07,背后的原因是与初婚人数不断下降分不开的。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21》的数据,按每五岁分组的人口数来看,2020年30-34岁人口有12415万人,25-29岁人口有9185万人,20-24岁人口有7494万人。由于步入婚龄人口数量呈不断下降趋势,可以预计,未来几年我国的初婚人数仍然会继续下降。

超低生育率以及年轻人口的占比下滑,已成为中国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要提升生育率,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年轻人结婚生育,积极出台相关政策降低年轻人的结婚生育成本,加大生育支持力度。此外,社会各方也需要引导年轻人树立积极的恋爱观、婚姻观,促进现代家庭观念的健康成长,共同关心适婚人群的婚姻问题,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帮助更多的单身青年走进婚姻、建立家庭。

参考文献

[1]中国生育成本报告2022版:/d/file/gt/2023-10/utot2brqrgj 民政部历年发布的民政事业和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mca.gov/article/sj/tjgb/

[3]OECD family database: https://www.oecd/els/family/database.htm

[4] 於嘉、赵晓航、谢宇:当代中国婚姻的形成与解体:趋势与国际比较,《人口研究》2020年9月第5期

[5] 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ISSS):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2010-2018数据

注:

[1]结婚率数据是根据民政部公布的历年结婚对数除以当年的常住人口或户籍人口

[2]注:2009、2011-2014年有配偶的数据包括初婚有配偶和再婚有配偶

[3]注:样本量已经使用全国截面权数加权,由于仅基因成员有权数,故样本量有损失。但即便不使用权数,各类家庭分布的基本结论仍不变(略)。

中国1949年-2023年男女比例分析

中国的男女失衡比例,也称为性别比例失调,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社会现象,涵盖了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2023年的几乎七十年历史。这个过程中涉及到了政策、文化、社会变革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对中国社会和家庭结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下是对这一时期内男女失衡比例演变的详细说明:

1949年-1970年代:政策初期

中国在1949年建国后,政府开始推行一系列改革,包括改善妇女地位和性别平等的政策。这个时期,男女失衡比例相对稳定,因为政府的政策鼓励了性别平等,并且婚姻法的改革有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同时,这一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也限制了家庭的生育能力,导致出生人口数量相对较低,男女比例较为均衡。

1970年代-1980年代初期:一胎政策的影响

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中国实施了一胎政策,要求每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这一政策导致了男女比例失衡的问题,因为一些家庭更倾向于生男孩,以传承家族血脉。家庭普遍希望生育儿子,这导致了性别比例失衡的开始。政府的出生控制政策对此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1980年代中期-1990年代:政府反应和措施

1980年代中期,中国政府逐渐意识到了性别比例失衡的问题,认识到这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减轻这一趋势,包括宽松一胎政策,允许农村家庭生育第二个孩子,以及加强了对性别选择性流产的监管。尽管有这些政策的干预,男女失衡比例仍然持续上升,因为一些家庭仍然坚持生育儿子。

2000年代初期:进一步政策宽松

2000年代初期,中国政府进一步宽松了生育政策,实施了二胎政策,这有助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男女失衡比例。然而,由于历史积累的原因,性别比例失衡问题依然严重,尤其在一些地区。

2010年代-2023年:全面二孩政策和社会观念的改变

在2010年代,中国政府继续调整生育政策,实施了全面二孩政策,允许更多家庭生育第二个孩子。此外,社会观念也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多的家庭不再坚持要生儿子,而是注重家庭平衡。这些因素共同作用,有助于改善男女失衡比例的问题,但问题并未完全解决。

原因分析:

中国男女失衡比例的变化是多种因素交织的结果。首先,政府的生育政策在一胎政策时期加剧了男女失衡,因为家庭更倾向于生男孩。其次,传统文化观念在一些地区仍然根深蒂固,认为儿子能够传宗接代。再者,医疗技术的进步使得性别选择性流产更容易实施,这也促使了男女失衡比例的上升。最后,社会观念的改变和政府政策的调整有助于缓解这一问题。

问题影响:

男女失衡比例问题对中国社会和家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它导致了婚姻市场的紧张,因为男性较多的地区婚姻机会较少,这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其次,这一现象使一些男性难以找到合适的伴侣,可能导致了一些社会问题,如犯罪率的上升。此外,男女失衡比例也会影响家庭结构,导致更多的家庭面临孤男寡女的情况。

解决措施:

政府已经采取了多项措施来解决男女失衡比例问题,包括宽松生育政策、加强性别选择性流产的监管、教育宣传等。此外,鼓励性别平等观念的传播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然而,解决男女失衡比例问题需要长期的努力,包括改变传统观念、加强性别平等教育、提高女性地位,需要社会青年共同长期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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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

截止到2020年我国总人口数为1443497378人(约14亿4千万)

其中大陆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约为98%

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口数占全国总人口数的比例约为0.35%

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口数占全国总人口数的比例约为0.05%

台湾省人口数占全国总人口数的比例约为1.6%

人口分部饼状图

人口分布统计表

由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至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可以得知,我国的人口数仍处于不断增长的趋势,但增长的速度逐渐放缓,尤其是2010-2020年这十年间人口平均增长率几乎相同。

历次普查人口增长数

历次普查的人口增长率

1953至2020年间,我国老龄化情况不断加重,65岁以上的老人占全国人口的比重由最初的4.41%到了如今的13.5%,老年人不断增多,国家建设的主要群体——青壮年的增长却呈疲软态势,0-14岁的青少年增长率更是一路走低,由此可以预见我国未来的养老压力将会大大增加。

自1953年以来,我国的男女比例就已经处于不均衡的状态,始终保持着男多女少的状况。

1953年我国总人口约5.8亿,其中男性数量约3亿,女性数量则为2.8亿,相比较之下男性比女性多出大约2000万。

到了2020年我国总人口约14亿,其中男性数量约7.2亿,女性数量仅有6.8亿,相比较之下男性比女性多了大约4000万。男女数量的差距的逐渐增大,意味着未来我国男性步入婚姻的概率将会降低,择偶的竞争也会增大。

自1953年以来我国的城镇人口比重逐年增加,并且态势凶猛。1953-2020年这67年的时间,我国城镇化率由13.26%跃升至63.89%。

1953年在我国总人口5.8亿的情况下,城镇人口仅7000万,农村人口达到了5亿之多。

2020年我国总人口14亿,城镇人口达到了9亿,而农村人口和1953年相比几乎无变化,仍为5亿。可以见得,短短70年间祖国巨变。

1953年,我国总人口为5.8亿,平均每户人口为4.33人。

2020年,我国总人口为14亿,平均每户人口为2.62人。

1953-2020年间,每户的人口数目以肉眼可见的缩减。

1953年我国文盲率为33.58%,也就是说当时5.8亿人里,有约2亿人不识字。

到了2020年,经过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以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我国的文盲率降至2.67%,也就是说在我国14亿人中,仅有约3700万人不识字。

感谢我们的祖国,让我们可以有机会有条件用知识来开阔自己的视野,丰富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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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次人口普查显示:00后男女比例失衡,有儿子的家庭一定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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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认知的不断进步,许多糟粕思想都已经被我们抛之在后,

但是,某些思想对于人类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

即使经过了长时间的发展和变化,依旧有人会受到一些糟粕思想的影响,例如重男轻女。

重男轻女在古代曾经流传了上千年,男尊女卑的时代虽然已经过去,但却依旧有人深受其害。

至今为止,不少人认为,只有生了儿子才能给家中添福添财,

只有生了儿子才能够延续香火,给自己的家庭长脸。

认为生下的女儿未来注定要嫁到别人家去,而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所以生女儿就是赔钱货。

虽然随着人类认知的不断发展,我们开始倡导男女平等,

甚至现在有不少人认为生女儿比生儿子好。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自从2010年之后,我国的人口出生率开始逐年降低。

并且男女比例开始严重失调。现如今2000年之后出生的人口大概是1.46亿人,而其中男性人数比女性多出1300万。

试想这些孩子到了适婚年龄之后,结婚恐怕会成为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如今社会上的大多数人认为,导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主要原因,

还是许多人依旧受到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

虽然现代人人倡导男女平等,无论在国家层面还是在社会层面都表现出了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公平。

但是,在许多人的潜意识当中,女性依旧是社会当中的弱势群体,也就是男性的附属品。

一、 重男轻女心理源于人类集体潜意识

繁衍后代实际上是人类潜意识当中的本能,也是延续人类种群的终极目标。

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西方国家,重男轻女的思想都已经流传千年之久,

一代又一代的人们不断受到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

已经形成了一种集体潜意识,换句话来讲,人们只是在下意识地重男轻女。

集体潜意识指的是人类在发展和进化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集体经验,

这种经验会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存在于个体的内心,

被人们普遍拥有,有一些集体潜意识是个体终其一生都无法意识到的。

而根据心理学家的研究发现,目前能够被人们清楚意识到的集体潜意识就是情结,

这也是最直观地能够体现重男轻女思想的表现。

二、 幸福的家庭:生男生女都一样

我们总是好奇为什么那些重男轻女的家庭总是要生出一个儿子才肯罢休。

孩子作为夫妻爱情的结晶,难道还有男女的区别?

但实际上,在大多数重男轻女的家庭当中,女性想要生儿子的主要原因来自于外界的影响,

例如希望自己的婆婆和老公能够高兴,能够让自己的家庭挺直腰杆,

能够让那些议论纷纷的人闭嘴。解决这些问题最好的方式就是生一个儿子。

那么,生女儿的家庭难道就不幸福吗?

不久前某社交平台上出现了一条热搜名为“雌竞”,用于形容同性之间不良的竞争。

而令人们惊讶的是这个词出现在母亲与女儿之间。

甚至有人认为女性想要生儿子是因为同性相斥、异性相吸的道理。

三、 据研究表明,女儿更能够让父母感受到幸福

一项针对家庭幸福感研究的结果显示,对比生儿子和生女儿的家庭,

在孩子出生至30岁期间,生女儿家庭的父母幸福感明显高于生儿子家庭的父母幸福感。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也从针对老年群体进行过类似的研究。

究结果显示,大多数人在晚年更希望自己能够拥有一个女儿。

因为女儿在晚年能够照顾父母的几率远远高于儿子。

所以,生女儿的家庭实际上幸福感更高,并不是生儿子就一定会幸福。

在古代所有人都讲究养儿防老,但是在现代,能够在晚年好好照顾父母的大多都是女儿。

无论是重男轻女还是养儿防老都已经不符合现代的时代发展了。

除此之外,现在对于大多数人而言,结婚已经成了一件困难的事情,男女比例严重失调。

男性人数远远高于女性。其次越来越高的物价让许多人对婚姻望而却步。

不是单身男性不想结婚,而是他们根本就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

这时大多数人会求助于父母,而父母就会掏出自己的全部积蓄来支持儿子。

在这里我们不倡导生男孩好还是生女孩好,因为性别从来不是评判一个人好坏的标准,

男女平等不应该只是嘴上说说,而是应该体现在现实的行动当中。

生儿子的家庭不一定会幸福,生女儿的家庭也不会不幸。

- The End -

作者 | 汤米

编辑 | 不下雨

参考资料:Bruk, A., Scholl, S. G., & Bless, H. (2018). Beautiful mess effect: Self–other differences in evaluation of showing vulnerability.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115(2), 19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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