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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己姓测另一半的姓(用自己姓测另一半的姓名免费)

时间:2024-01-22 18:42:51 作者:凉话刺骨 来源:网友投稿

本文目录一览:

《民法典》逐条解读——第1015条【自然人姓氏的选取】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姓氏的选取】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姓氏选取规则的规定。

【法条解读】

1.我国姓氏发展沿革及现状

我国的姓氏制度始于旧石器时代末期,华夏先民为避免“同姓相亲、其生不蕃”,各氏族确立了各自的图腾符号并实行族外婚制,该类图腾符号逐渐演化成了氏族成员的姓氏。最初“姓”“氏”分开,自夏商周始,随着分封制和宗法制的实行,形成了一套严格的姓氏制度,姓氏为天子、诸侯等奴隶主贵族专有,“姓”用来“别婚姻”,而同姓贵族通过“氏”标明宗法身份“明贵贱”,平民与奴隶只有名字没有姓氏。秦汉时期,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统治解体,平民开始拥有自己的姓氏,并且不再区分“姓”与“氏”,姓氏合一,每个家庭都开始拥有固定姓氏并经子孙后辈世代相传。秦汉以后,华夏姓氏在数量上总体呈持续增多趋势,2010年《中国姓氏大辞典》收录了各历史时期的汉字姓氏,数量达到23813个。目前仍在使用的中国人姓氏超过7000个。姓氏的创制方式也极为多样,有以封国封地或者居住地名称作为姓氏的,有以次第顺序作为姓氏的,也有以官爵名或者技艺名作为姓氏的,还有皇帝赐的姓氏的,等等。   

相对于较稳定的汉族姓氏来说,由于宗教、文化或者传统习俗的差异,少数民族姓氏更为复杂,有些少数民族没有取姓的传统,或者姓氏仅为贵族享有,如蒙古族、藏族等。有些少数民族在取姓上并无一定之规,如有的直接音译冠汉姓如“爱新觉罗”;有的选取本民族语言音节的某个字音;有的以历史上的官名取姓;也有随意取姓的,如藏族姓氏除了不选取“你”“我”二字,其他文字皆可入姓,曾有统计显示,仅在藏北安多县城随机调查的66名藏人中,竟有60种姓;还有的以父亲之名作为儿子之姓,如维吾尔族。鉴于上述情况,如果对姓氏选取作解释,应当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   

从我国的规定看,关于子女姓氏如何选取,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根据上述规定,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但改变姓名需要“依照规定”进行。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该条例对公民改变姓名时的申请程序作了规定,未对公民改变姓名进行限制。这导致在实践中对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理解不一,法院和相关行政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作出的决定也不完全相同,有的判决自然人只能随父姓或者母姓,有的判决自然人可以在父姓或者母姓外取第三姓。   

2.有关国家和地区限制姓氏选取自由的情况和背景   

姓名选取是公民可以自由行使的私法权利,还是因具有血亲辨识、身份管理等社会功能或者因他人具有正当利益而不得任由公民自行决定的事项,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该问题的态度不完全相同。17世纪的欧洲各国并不认可自然人对姓名享有私法上的权利,有关姓名的规定主要是公法规范,姓名变更须以公权机构的许可为限。从19世纪初开始,姓名被视为自然人人格特征的重要标志,基于人格平等的理念,姓名的享有和行使逐渐演变为私法权利。自20世纪初以来,姓名权作为一项人格权被现代国家和地区普遍接受。   

境外立法对姓名权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规定:   

一是关于姓名权的一般性规定。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强调姓名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许多国家并不从权利赋予的角度直接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如德国、日本和俄罗斯仅着眼于权利救济。《德国民法典》第12条规定,有权使用某一姓名的人,因他人盗用、冒用等而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停止侵害之诉。一些国家如意大利,虽然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但同时明确该项权利必须“依法”享有,并规定更改或者添删姓名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不得损害第三人的正当利益。   

二是关于姓氏选择。法律对姓氏选择是否作出限制,涉及子女出生时和子女成年后两种情况:(1)子女出生时的姓氏选择。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姓氏选择要受严格限制,原则上只能在父姓、母姓或者父母的婚姻姓氏之中作出选择,不允许选择其他姓氏。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子女以其父母的婚姻姓氏为出生姓氏。《日本民法典》规定,婚生子女,称父母的姓氏;非婚生子女,称母亲的姓氏。《法国民法典》在2002年增加规定,如户籍官员认为父母为儿童选择的姓名,可能违反儿童利益或者违反第三人保护其家庭姓氏之利益,户籍官员应通知共和国检察官提请家事法官处理。(2)子女成年后的姓氏变更。许多国家和地区规定,自然人变更名字要严格依照公告、异议等法定程序进行。对于变更姓氏,尤其是变更为父姓或母姓之外的其他姓氏,限制就更为严格。《法国民法典》第61条规定,证明有正当利益的,如为避免请求人的某一直系尊血亲或者第四亲等以内的旁系亲属的姓氏湮灭无继,才允许改姓。改姓采用官方公报发布行政令进行公告。对于该行政令公告,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在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异议。虽然法律作了严格限制,但法国司法实践关于正当利益的判断标准存在一定弹性。法国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1999年判决,正当利益“应当按照法官审理时的情形作出评判”。1988年至2002年法国最高法院及巴黎高等法院通过判决确定的“正当利益”,包括以下七类情形:(1)长期使用某一姓氏(非登记姓氏);(2)出于融入法国社会的需要改变姓氏;(3)因信奉某一宗教或者特定民族文化传统,需要改变姓氏;(4)因性别改变需要改变姓氏;(5)原有姓氏中包含侮辱性或者粗俗的同音异义;(6)长辈姓氏非常有名望,当事人要求承继更改;(7)为避免请求人的某一直系尊血亲或者第四亲等以内的旁系亲属的姓氏湮灭无继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自1930年制定以来,关于子女姓氏的规定,经历了1985年和2007年两次大的修订。其中,关于是否允许父母双方自行约定以第三姓为子女姓氏,“立法院”曾讨论10年。当时22名“立委”联署,坚决反对父母自行约定子女姓氏,认为姓氏的承继是我中华民族重要的伦理道德,若子女姓氏可由父母双方自行约定,将严重破坏祖宗传留的家族制度。草案几经修改,最终通过的“民法”亲属编第1059条严格限制父母的选择合意,规定父母于子女出生登记前,应以书面约定子女从父姓或母姓。子女经出生登记后,于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书面约定变更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经父母之书面同意得变更为父姓或母姓。前二项之变更,各以一次为限。   

从总体上讲,虽然境外立法将姓名权视为人格权,但姓名权中的姓氏选择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依然受到限制,子女出生时的姓氏选择,原则上只能以父姓、母姓或者父母的婚姻姓氏为限,不允许选择其他姓氏。由于宗教及文化传统的原因,这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只有婚生子女可以继承生父姓氏或者父母的婚姻姓氏,非婚生子女在姓氏继承或者财产继承上都受到差别对待,如德国规定婚生子女称父母婚姻姓氏,非婚生子女称母亲姓氏;日本规定,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份额仅为婚生子女的一半。因此,姓氏选择是判断自然人是否为婚生子女的表面证据。如果完全放开姓氏选取自由,允许非婚生子女自行选取生父姓氏,法律对婚生与非婚生子女差别对待的意义将大为降低,不利于保护合法婚姻。20世纪70年代始,基于保护儿童利益的考虑,英美等国率先取消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待遇,但多侧重抚养费给付、财产继承等财产关系,在姓氏继承及亲权等身份关系上仍未完全放开。德国直至20世纪90年代才通过颁布子女身份改革法等一系列单行法彻底取消了非婚生与婚生子女的差别。德国、奥地利、法国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虽已取消了对非婚生子女的差别待遇,但非婚生子女仍不能像婚生子女一样与生父自然建立亲权关系并享有各项权利,非婚生子女如欲承袭生父姓氏或者进行财产继承,必须通过提起生父认领之诉或者父母婚姻准正之诉,获得胜诉判决后方可行使,如2004年修订的《意大利民法典》第262条规定,非婚生子女经父母同时认领的,方可采用父亲姓氏。该类认领之诉或者父母婚姻准正之诉要受到行使条件、行使期间甚至生父对生母不贞抗辩等诸多限制。与上述情况不同,我国1950年婚姻法第1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在实践中,非婚生子女只要能够出具有效的亲子鉴定证明,即在法律上被视为亲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3.对姓氏选取问题的不同意见   

自然人的姓名由姓和名组成。本法第1012条规定,姓名权人有权决定或者变更自己的姓名,这是自然人自我决定权的体现。对于名,各方普遍认为,自然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或者变更,但是对自然人能否随意决定或者变更自己的姓氏却有不同意见。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这个问题主要有三种意见:   

一是,有的认为应允许自然人自由选择其他姓氏。首先,从历史上看,姓名既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又是人为的规定。其次,从法律上看,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更多是为了体现男女平等,并不是为了限制公民取其他姓氏。民法通则第99条关于公民享有姓名权的规定,也没有禁止公民取其他姓氏。法律无禁止即为自由,现行法律没有禁止选取其他姓氏,那么姓什么应该都可以。最后,取其他姓氏的情况毕竟非常少,不会造成大的社会负担,更不会必然影响社会秩序。因此,如果有少数人希望标新立异,取个自己更喜欢的姓氏,不会有太大问题。允许其自由选择、满足需求,可以彰显法律与社会管理的开明。   

二是,有的认为家庭仍然是社会的细胞,担负着很多重要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称父姓或者母姓对增强家庭凝聚力、维护亲子关系和代际关系有好处。如果法律允许选用父姓或者母姓以外的其他姓,会带来诸多问题,如姓氏用字的范围是什么,能否用外国的姓氏,等等。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对姓名权的规定是从不同角度考虑的。民法通则的姓名权是一般规定,婚姻法的规定是父母有权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并非允许随意取其他姓氏。所以,从法律、社会、伦理等方面综合考虑,公民姓氏应该在父姓和母姓当中选取,不能选取其他姓氏。   

三是,有的认为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的是姓名权的内涵,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主要解决男女平等问题,在字面上看不出来不允许取其他姓。但姓氏涉及维护血缘关系、家族关系和亲属秩序,家族、家庭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重大,维护家族秩序的稳定对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非常重要,如果在立法上规定过于宽松,就会把血缘秩序、家族秩序和亲属秩序搞乱。为了平衡保护姓名权和维护家庭稳定二者的关系,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在有正当理由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随其他姓。   

姓氏选取与每位公民密切相关,民法通则第99条和婚姻法第22条分别规定了公民享有姓名权及子女可以随父姓或者母姓的问题。近年来,司法机关、有关行政部门和一些社会公众反映,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上述规定较为原则,对于公民能否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实践中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存在理解不一致的情况;且相关法律制定较早,不能有效应对当前公民创姓、改姓等新情况、新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自然人如何选择姓氏存在较大的争议,国外的做法也不完全相同。为了解决实践中的争议和难题;为了对社会生活中公民的姓氏选取行为有所引领,使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在履行职能和处理纠纷时有所遵循;同时,鉴于姓氏选取问题不仅涉及现代社会的公民私权与国家公权、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还关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问题重大,有必要作出专门的规定,以指导实践。为此,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对此作出了一个立法解释。该立法解释明确规定,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该立法解释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姓氏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姓氏文化在中华五千多年连绵不断的文明史中占有重要地位。世界上的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明确子女应当从父姓或者母姓。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在父姓或者母姓中选取姓氏,对于维护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至关重要。从婚姻法当初的立法本意看,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主要为了突出父母对子女姓氏决定权的平等,进一步体现男女平等和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原则,不涉及公民是否可以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的问题。姓氏选取主要适用民法通则第6条、第7条和第99条的规定。社会各方面普遍认为,子女承父姓、母姓在我国有深厚的传统文化伦理基础,社会普遍遵循。现实生活中,随意取姓的现象比较少见,老百姓一般也难以接受。姓氏选取不能毫无限制,应当有一定之规。同时,鉴于社会生活和民事活动的复杂性以及各民族因历史文化传统、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等体现的姓氏文化差异性,法律应当考虑一些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合理需求以及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力求找到最佳平衡点,作出既符合多数人利益,也能兼顾少数人利益的解决方案,使法律规则既保持稳定性,又富有灵活性。该立法解释也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第一种“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主要是涉及中国传统认可的认祖归宗,例如自然人没有选取自己父母的姓,而是选取自己外婆的姓或者奶奶的姓;第二种“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主要涉及收养的情形,例如被收养的孩子不再随自己亲生父母的姓,而是随养父母的姓;第三种“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是一个兜底条款,主要是指还俗、姓本身具有侮辱性等情形,可以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改姓。此外,考虑到不少少数民族的姓名决定或者变更具有自己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有较强的特殊性,该立法解释还明确规定,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自该立法解释正式实施以来,从实践情况看,较好地平衡了尊重自然人的自由决定或者变更姓名权利与尊重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以及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也得到了多数人的认同,有利于解决现实中的争议。基于此,本法完全吸收了该立法解释的规定。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一审稿中曾经规定,未成年人父母离婚的,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将该未成年人的姓氏变更为自己的姓氏,但是另一方有正当理由表示反对的除外。在常委会审议以及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该条规定的初衷是给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但是变更未成年人姓氏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这一规定并不能完全解决现实中的这类问题,建议不作规定。基于此,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删除了这一条规定。此后,仍然有一些意见建议恢复一审稿的规定,允许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单方变更该未成年人的姓氏。对此,经反复研究后认为,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人的姓氏变更问题涉及的情况较为复杂,鉴于目前各方面对此尚未形成共识,可以考虑暂不在民法典中规定,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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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一种流行而美妙的方式来称呼你的另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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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是,大家集思广益,得出了一些流行而美妙的方式来称呼另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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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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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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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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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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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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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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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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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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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大家对另一半的称呼是不是很有意思呢!你还有哪些对另一半流行又美妙的称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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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之罪5。

第二案:茶园碎尸案。升、山茶园位于一个小村庄中,因两名抢劫与被抢劫人的追逐而发现一具埋在茶园的尸体。尸体的出现打破了村庄的宁静。

陆离带领警队到达茶园碎尸案的现场,经过勘测和询问目击证人,但目击证人只顾着与陆离谈论自己被抢劫的事情。陆离没有理会目击证人,继续勘查现场,但现场已经被雨水冲刷,没有找到任何有效证据。老高已经提前处理了死者的尸体,但陆离从老高那里得知,茶树之间的沟是施肥沟,不能随意挖掘。

老石和陆离分析,尸体创口显示是一人分尸,但使用了两种以上的分尸工具。接着,他们发现了藏尸袋,陆离让鸡蛋仔挨家询问,找出藏尸袋的主人。老石说,死者身高偏矮,但体重巨大。现场只留下了躯体,而头部和胯部不见了。

老石的尸检结果显示,死者身高175cm,体重110公斤,没有胃,只能通过尸斑来推断死亡时间。除此之外,没有发现中毒的迹象,死亡原因不明。在陆离勘查现场的同时,董局命令警队以在酒吧搜出贩毒为由,查封池震酒吧。三天后,搜查工作没有进展,甚至没有找到剩下的五十斤尸块的下落。

池震的夜店再次被查,因为消防安全存在隐患,所有客人都被赶走了。池震夜店被查封。池震意识到有人在故意整治自己,搜查队长老吴示意池震,上面有人刻意为之。

池震进入暗房,见到了副局长董其令。董其令首先表示欣赏池震在画家杀人案中的帮助,并以查封夜店酒吧为由,要求池震加入警队,与陆离搭档监视他。池震不同意与陆离合作破案,因为他担心自己会被陆离打死。

董其令继续劝说池震,让他穿上警服,成为一名吃公粮的警察,并配备。如果不同意,这家店就不属于池震了。

池震第二天一早见到了陈先生,并把昨晚的事情告诉了他。陈先生告诉池震,董局长想要他成为自己的人。池震这才知道,董局长就是貔貅,他表示自己当然要成为陈先生的人。但陈先生的意思是要池震加入警局破案,池震只好答应。董局长询问陆离五天了,案件仍然没有进展,甚至没有弄清死者的身份。董局长提出,他可以找人帮助陆离,但陆离拒绝了。他表示,从警以来,他从未遇到过无头案,所有案件都有真相大白的那一天。

这次案件只是在等待一场雨,但董局长还是安排池震进入警局,与陆离搭档破案。当池震穿着警服,威风凛凛地出现在警局时,没有人理他,因为在座的同事都没有穿警服,所以池震有些尴尬。接着,池震问鸡蛋仔,是否知道姓温的女警察在哪里。鸡蛋仔解释说,温警官不在这个部门。池震随后向陆离询问了茶园碎尸案的相关材料,但陆离并未理会他。下班后,池震穿上警服来到酒吧,索菲称赞他很帅。

索菲不理解为什么池震被撤销了律师资格后还能当警察,池震解释说,如果有人拿刀砍他的手,他当然不能袖手旁观。索菲认为池震很帅,这让他感到很开心。池震得到了鼓励,决定去见董局长。

第二天一早,池震向董局长汇报了自己的发现。董局长让他去找陆离,并提醒他在执行任务时不要冲在前面,以免像之前的搭档楚刀一样白白牺牲。陆离告诉池震,这场雨即将来临,让他脱下警服等待雨停,然后出警。池震和陆离一起来到案发现场的茶园,寻找剩余的肢体。在寻找的过程中,陆离问池震董局长让他来干什么,池震告诉陆离,之前陆离的好搭档楚刀被污蔑为境界败类,还因为和罪犯勾结而被当场击毙。

动手的人是陆离,他承认自己与罪犯勾结。池震问楚刀是不是不怎么样,得到的答案是楚刀和陆离关系很好。池震有些害怕,表示自己以后会注意的。陆离指挥池震挖掘,池震虽然有些抱怨,但还是听从了陆离的指挥。施肥沟被翻动后,会变得很松。下过一场雨之后,积水会往下降,但是尸体被埋在施肥沟里,不会往下渗。池震听了之后很认同,两人一起开始寻找剩余的肢体。

经过二人的排查,他们找到了之前没有发现的被害人的头部和胯部,并在内裤的暗兜里发现了一张登机牌,上面显示登记乘客的姓名为“陈明扬”,来自十字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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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离带领警队到达茶园碎尸案的现场,经过勘测和询问目击证人,但目击证人只顾着与陆离谈论自己被抢劫的事情。陆离没有理会目击证人,继续勘查现场,但现场已经被雨水冲刷,没有找到任何有效证据。老高已经提前处理了死者的尸体,但陆离从老高那里得知,茶树之间的沟是施肥沟,不能随意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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