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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同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4-01-15 08:16:06 作者:君心似我心 来源:网友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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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同码”:寻找案例的导航仪

娄爱华

  大陆法系以法律条文为规则载体,英美法系以判例为规则载体。我国属大陆法系,即使是最高司法机关的指导性案例,也并非裁判依据,只能在说理部分援引。即便如此,在先的裁判,尤其是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仍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考察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已是洋洋大观,足让人望洋兴叹。在计算机时代,借助电子工具,案例的获取及分析都有了极大的便利,但即便有电子检索的助力,案例检索和阅读仍非易事:第一,筛选困难,找不到想找的案例和找到的案例过多以致难以使用的情况同时存在;第二,阅读费劲,评判一个案例,要看基本案情、裁判思路、裁判结果,花很多功夫梳理下来的案例,最终可能毫无用处;第三,阅读体验差,在电脑上阅读案例的感觉并不好,眼花缭乱是常事。

  初读“天同码”(即《天同码: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编者在案例剪裁方面的用心让我惊喜。“天同码”中收录的案例,都有扼要的“案情简介”,清晰的“法院认为”,中肯的“实务要点”,准确的“案例索引”,外加醒目的两级标题及“标签”。编者的目标在于:“一秒钟了解案例,可看标签;三秒钟了解案例,看主标题;十秒钟熟悉案例的裁判规则,阅读副标题;详细了解案例,全部读完,也不过三五分钟。”这省去读者大量的检索和阅读时间。而且每一个案例都以统一的让人舒适的方式呈现在纸张上,阅读体验很好。

  如何将梳理好的案例集结成册,编者也颇费心思。“天同码”的内容分为民事与商事两大部分。这里的民商区分,与其说是与法学理论中的民商区分有对应关系,毋宁说是与实践中基层法院民一庭和民二庭的受案范围有对应关系。在民事部分和商事部分,又分别依主题划分为各卷,在各卷下又分各编,在编之下则以问题为主题进行区分,问题下为相关判例。如此的编排方式,旨在为律师们在最短时间内找到对应判例提供方便法门。编者又特别为民事部分和商事部分制作了“目录卷”和“导航图”。甚至为便于研究法官裁判风格,还制作了一卷以裁判者为索引的判例目录。这些工作,无非是为了读者节省时间,旨在“借助检索码,五秒钟就可以翻阅到案例的位置。”

  法学教学和研究者并非律师,并不挂念一案之胜负。依“天同码”将同一问题下的案例作整体阅读,对学者而言可以说是从简单的条文世界进入了多姿的婆娑世界了。学者容易囿于书斋,但正义毕竟有赖在个案中实现。得益于“天同码”将判例依问题归类集中呈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我都颇有获益:第一,极容易发现同案或类案的不同判,而法院立场冲突处,正是理论有待澄清处;第二,可以发现法院所面对的新的法律问题,法律条文永远滞后于实践,而这也是研究者急需解决的问题;第三,可以发现法官实际通过裁判完成的造法,这些法律续造,无论是法内续造还是法外续造,都构成规则体系的一部分。此外,基于比较法的视角,我国的立法、理论虽多有不足,但我国的社会发展却日新月异,很多在比较法上已有解决方案的问题,在我国法上却缺乏裁判依据,但法官却必须面对并作出裁决,这些问题如何裁判,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比较法观察窗口。得益于“天同码”良好的体例安排,这些通常不宜被发现的问题,被发现的概率会极大地提高。

  不知“天同码”缘何以“码”命名,“码”这个字眼实在意味深长。“码”即英文的“code”,可作“典”和“码”两种解释。在大陆法系,“典”的理解更为普遍,“民法典”即为“civil code”。Code作为码的用法,在计算机学科使用得更为普遍,有所谓编码、解码。在现代语境中,“典”与“码”都意味着一种简化法律的努力:“典”意味着抽象化的努力方向,通过抽象概念的运用起到脱离具体语境构建一般规则之效;“码”意味着通过编码及解码的算法,为找法提供便利。对于浩瀚的法律世界而言,“典”的方法相当于建造符合特定比例的模型,而“码”的方法相当于制作导航仪。美国的“钥匙码(Westlaw Key Number)”也是一个便于读者寻找案例的导航仪。“天同码”的编者似有效仿并超越美国“钥匙码”之意,但“天同码”和“钥匙码”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有着本质的区别。美国的“钥匙码”是不对案例本身做加工的,而是通过标签的方式让寻找案例的工作更为高效。“天同码”却建立在案例加工的基础之上,实际上更契合罗马法以来的大陆法系传统,在我看来,“天同码”汇编实则是法律条文与具体判例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已经脱离了具体的判例,为学说提供了素材,它既不同于判例,也不同于学说,其学术意义也正在于此。

  简化法律,至少简化法律的检索,是哲人不懈的追求。三百多年前的莱比锡,狂妄少年莱布尼茨的豪言足以震烁古今,“给我几页纸,我就可以写出全部的罗马法原理”。不知道莱布尼茨如此言说的时候,脑中是否闪过其前辈阿基米德的影像,“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撬动地球”,莱布尼茨似未找到法学的支点,但他开启的二进制及由此衍生的计算机科学,似乎在当代已经足够强大,强大到让人们跃跃欲试了,欲以此 code(代码)代替彼 code(法典),实现法典的代码化(codification of code)。这一愿景何时能够成为现实,仍不得而知,但法律工作者每天面临的找法难题却是现实存在的。而法,对于职业法律人来讲,不仅仅是立法,还有以法律条文为基点的学说与判例。“天同码”的初衷在于梳理判例,但其意义显然又在此之外。

  (作者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温顺之神——天同星

天同星,南斗第四星,代表人物周文王姬昌。文王精通占卜数术,被纣王拘而演周易,奠定了西周的文化取代商文化的基础,提拔各路人才为武王奠定周天下的基础,所以文王的善人及协调能力是相当高,但文王在复仇之志未成就去世,因此太白金星将文王安排在天同星,掌平安、和顺,是为“温顺之神”。

天同星五行属阳水,化气为福,为祈福、享福。但所谓福,却并非自天而降,往往是经过一番挫折之后得来的安定与享受。天同星坐命的人天真乐观,随遇而安,与世无争,不记私仇。同时也容易感情用事,畏首畏尾,缺乏干劲,来者不拒。

天同星为福德主,吉则享受,凶则软弱,善化凶。天同喜魁钺,主一生多机遇。左右同会,多助力反增其依赖性。见昌曲则宜见擎羊。见化禄则不忌煞星侵扰,反能激起天同的斗志。“马头带箭”与“反背格”,反主否极泰来成大贵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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